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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3 10:05:34瀏覽3849|回應10|推薦31 | ||
法官助理李昌泰命案,殺人嫌疑犯遭逮 經調查發現 嫌疑犯是死者的密友,因不滿另外結交朋友,遂憤而殺人 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准予羈押 民進黨為了阿扁的司法人權奔走, 認為遭一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阿扁,在判決尚未確定前,應該要釋放出來 若以此標準 前開殺人嫌犯既尚未遭判刑,司法審判程序更未開始, 事實似乎也很清楚,也沒有勾串共謀正犯之問題, 更重要的是,這位殺人犯不是元首之姿,比較不瞭解如何潛逃出境的管道 是不是更不應該被羈押呢? 民進黨的部分人士,積極爭取阿扁的司法人權 可是這種積極爭取的態度,卻很容易與過去的行為產生矛盾 例如針對某些指標性的案件,就要求檢方積極查辦,羈押到底 雙重標準之下,似乎司法人權只有民進黨人士擁有 其他人犯了罪,就只有一個字─「賤」 賤民,是沒有司法人權的? 這樣子的邏輯對嗎?
別忘了下列歷史上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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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