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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3 13:05:07瀏覽4380|回應1|推薦43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妻偷情 夫偷拍 有意蒐證無罪」報導 吳姓有夫之婦偷情,趁老公不在家,帶情夫回家幽會,被老公安裝的針孔拍得一清二楚。 吳姓女子表示非自願發生性關係。 法官看了一下針孔拍得內容,覺得吳女穿著性感內衣挑逗情夫,不太像是非自願,完事後吳女還抽菸、深情看著黃,一副很滿足的模樣。法院最後判處通姦罪成立,離婚也成立,還要賠償老公30萬元的賠償金。 吳女也很生氣,反控老公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章,條文如下: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認為,妨害秘密罪是「無故」竊錄他人隱私,周是為了保護婚姻而做出必要的努力,並非「無故」,所以做出不起訴處分。 重點來了! 非「無故」,這是什麼意思? 似乎報導的記者認為非「無故」,就是「有意」。 JC鮮師推測,記者的看法應該是下列這樣子的推論: 1、「故」→是故意的意思, 2、無故→就是不是故意 3、非無故,就是並非不是故意,也就是故意 4、所以推導出「妻偷情 夫偷拍 有意蒐證無罪」的標題。 實際上,是錯的。JC鮮師所寫的《愛情福利社》乙書,就已經介紹過偷拍的問題,也講解過什麼是「無故」。(記者朋友們,快去買《愛情福利社》) 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 非無故,就是指沒有+沒有正當理由,依據--得+的原理,就是有正當理由。所以標題應該改為「妻偷情 夫偷拍 蒐證有理 偷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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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