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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7 11:20:04瀏覽2639|回應8|推薦22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掛元世祖賣涮羊肉,故宮索費追緝」報導 一家涮羊肉火鍋店擅自使用故宮院藏「元世祖」半身像及「元世祖出獵圖」,遭故宮員工舉發,被追繳了萬餘元影像授權費。 有論者謂,其索取影像授權費之權利基礎在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公立古物保管機關 (構) 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 (構) 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參見立法過程等相關資料,本條主要是為了建立公立機構文物複製 之正當性,需符合「研究、宣揚之需要」而具名複製或監製。JC鮮師認為,前述第69條規定在文化資產保護法的「古物」,雖名為古物,依據該法之定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因此,如果是最近的作品而有研究、宣揚之需要,但因為該作品仍有著作權,有可能在複製的過程中,侵害他人權利,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故特別立法規範之。 所以,前述第69條有關故宮所為之複製或監製,其本質上仍有可能構成著作權之標的,他人在沒有合理使用的前提下,當然不得再複製。 至於有論者質疑此乃全民共有之資產,怎麼可以收費呢? 還是可以收費的,例如高速公路也是要收費,難道因為高速公路是全民的,任何人就可以主張不收費嗎?所以,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還是應該要繳費。否則國家運作的預算來源又少了一些,故宮積極地保障其權利,殊值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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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