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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9 13:24:23瀏覽1857|回應2|推薦26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國旅卡詐領 否認到底的…全沒罪」報導 一、案例事實 基隆地檢署偵辦「假消費刷卡、真詐領國民旅遊補助費」案,有一千五百多名涉案公務員認罪,繳交一到三萬元不等的緩起訴處分金後,獲緩起訴;地院審理期間另有五十六人認罪協商,分被判處拘役十五、廿、廿五天,各向公益機構捐款一至三萬元後,均獲緩刑二年。 剩下的三百九十五人,除一人在國外未到案、一人重病住院、四人死亡外,三百八十九人因法院認為檢方未能舉證,被告部分犯行又屬推測,都判決無罪。 法官表示,檢察官必須舉證假消費,但起訴送來的證據,卻不足以說明被告提出的購買物品可疑或不實在,就算被告提不出購買物品或確實消費證據,也因無「自證己罪」義務;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所以判決被告無罪。 檢察官對於法院的判決頗有微詞,認為涉案公務員有百分之九十都認罪,他憂心法官判無罪「等於鼓勵大家否認犯罪」。 二、JC鮮師的看法 因為國民旅遊卡的制度相當怪異,算是「整人大作戰」的一種型態,異地異時,想買的東西非特約定,搞死公務員,所以產生許多亂象,算是陷人於罪的一種政策。 姑且公務員到底有沒有違法,不論事證是否明確,無罪真的是好事嗎? 想想看,檢察官對於這些無罪者會不上訴嗎?二審有沒有可能無罪呢?官司還要打多久?一年?二年?還是更久? 有沒有請律師呢?刑事案件一審大約八萬,上訴第二審又八萬,一審開個幾次庭,來來回回的交通費等其他費用,也是不小的開銷。 緩起訴、緩刑都是讓輕罪的犯罪者有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而且期間過了,就當作沒有犯罪一樣。 若是為了自身的清白,堅持不認罪或許真的還有其價值,但是對於打死不認罪的犯罪者,恐怕就很不划算了。 法律,並不是爭取正義的寶劍,而是讓你獲得最大利益,或者是將損失降到最低的工具,每個人都應該學法律,請各位跟著「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輕鬆地學好各種法律知識吧! ※※※非法律人的第一本法律書→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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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