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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吉娃娃?
2008/07/05 12:07:55瀏覽1887|回應5|推薦32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撞死吉娃娃,男子依毀損罪移送」報導

一、案例事實

開車的時候聽中廣新聞網的一則新聞報導,王姓子男子開車,行經路口,一隻吉娃娃從路口竄出,將吉娃娃撞死。

狗主人報警並通知家人到場,要求王男負擔火化費用、精神損失。

王男認為責任不全在他自己,願意以強制險賠償給狗主人。

雙方談不攏,狗主人堅持提出毀損官司。

二、法令分析

首先,對吉娃娃表示哀悼之意。

撇開哀悼的部份,聽到本案例之後,真是快昏倒,只能說平時不多學法律,事到臨頭公開鬧笑話。

1‧毀損罪不處罰過失

所以,狗主人一定要告到底,警方也很無奈,檢察官也會不起訴處分。

2‧誰對誰錯很難說

狗主人沒有過失嗎?說不定還要負擔100%的過失,尤其是馬路口任由小狗亂跑。反之,若駕駛人車速過快、酒醉駕車等過失情況,則雙方依據過失責任分擔損失。

還記得就曾經發生過一起事件,一名騎著腳踏車的婦女,為了閃避竄出的小狗,跌倒後導致下半身癱瘓,狗主人必須負擔高額的賠償金。

3‧慰撫金須重大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王男侵害狗主人對於吉娃娃的思念,或許可以稱之為侵害人格法益,但不管是什麼法益,並需要具備情節重大,才可以主張慰撫金。本案是否符合情節重大,恐怕還是有討論的空間。

三、JC鮮師的看法

狗是生命體必須尊重,但是在法律上只是物的一種,與人不能等價論之。

建議飼養狗者,應好好保護這些小生命,尤其是如虎口的馬路,更要小心謹慎,以免小狗的生命就此斷送。

●《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目前博客來法律類排行榜第一名(97/7/1),一本探討兩性的書籍,婚約、結婚、離婚、繼承、監護、探視、扶養、性騷擾、家暴等議題,本書通通收錄,是一本値得放在家中的工具書。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7685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出版迄今已經超過2年了,目前還是博客來法律類排行榜第三名(97/7/1),一本接觸法律的入門書,能讓你瞭解法律人的整體面貌,最近將要邁入第2版第5刷。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35830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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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狗狗違章如何算?
2008/07/07 10:16
起因是狗狗違章才導致了事故的發生,狗狗違反了交通法規橫穿馬路,狗狗的監護者應該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車主並沒有超速、酒駕等違章駕駛,我倒覺得車主十分倒霉。

J教授(kf0630) 於 2008-07-07 15:22 回覆:

這個部份是過失責任比的問題


美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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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狗狗遠一點ㄉ好~~
2008/07/05 20:58

是阿 也真ㄉ太OVER了吧

再這樣下去 以後跟狗狗玩是不是也要小心了

不然只是摸摸逗逗牠   還告我性騷擾咧

吼~~

J教授(kf0630) 於 2008-07-05 22:35 回覆:

旺旺

不要再摸了啦!

旺旺


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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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罰狗主人
2008/07/05 14:18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警方應先依法開罰狗主人。

不過這毀損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來看:得看警方在車禍鑑定報告上作為關鍵的證據。

至於王姓駕駛人可於檢方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確定無罪不罰後,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提出毀損罪告訴之狗主人提出舉發或控訴。

只是這則新聞中的「其中狗主人擔任法官兒子,也到場關心」一段話,或許會讓人感覺到狗主人得以囂張的主要因素之一。




J教授(kf0630) 於 2008-07-05 16:01 回覆:

第一段是行政罰。

第二段的規定是處罰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本案看起來是過失撞到小狗的。

第三段,很難成立。

第四段,看起來法官應該也覺得無聊,就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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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推~
2008/07/05 13:34
總歸一句話: 大家都要記得去買書哦!~ ^^
J教授(kf0630) 於 2008-07-05 13:44 回覆:
這...轉得...很正確

天蠍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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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5 13:18

狗被撞死告人家毀損? 太扯了吧?

不過這位狗主人就算現在想學法律也來不及了...


J教授(kf0630) 於 2008-07-05 13:19 回覆:

還是來得及啦!

當然是看我出的書囉!

好學、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