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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5 12:07:55瀏覽1887|回應5|推薦32 | |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撞死吉娃娃,男子依毀損罪移送」報導 一、案例事實 開車的時候聽中廣新聞網的一則新聞報導,王姓子男子開車,行經路口,一隻吉娃娃從路口竄出,將吉娃娃撞死。 狗主人報警並通知家人到場,要求王男負擔火化費用、精神損失。 王男認為責任不全在他自己,願意以強制險賠償給狗主人。 雙方談不攏,狗主人堅持提出毀損官司。 二、法令分析 首先,對吉娃娃表示哀悼之意。 撇開哀悼的部份,聽到本案例之後,真是快昏倒,只能說平時不多學法律,事到臨頭公開鬧笑話。 1‧毀損罪不處罰過失 所以,狗主人一定要告到底,警方也很無奈,檢察官也會不起訴處分。 2‧誰對誰錯很難說 狗主人沒有過失嗎?說不定還要負擔100%的過失,尤其是馬路口任由小狗亂跑。反之,若駕駛人車速過快、酒醉駕車等過失情況,則雙方依據過失責任分擔損失。 還記得就曾經發生過一起事件,一名騎著腳踏車的婦女,為了閃避竄出的小狗,跌倒後導致下半身癱瘓,狗主人必須負擔高額的賠償金。 3‧慰撫金須重大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王男侵害狗主人對於吉娃娃的思念,或許可以稱之為侵害人格法益,但不管是什麼法益,並需要具備情節重大,才可以主張慰撫金。本案是否符合情節重大,恐怕還是有討論的空間。 三、JC鮮師的看法 狗是生命體必須尊重,但是在法律上只是物的一種,與人不能等價論之。 建議飼養狗者,應好好保護這些小生命,尤其是如虎口的馬路,更要小心謹慎,以免小狗的生命就此斷送。 ●《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目前博客來法律類排行榜第一名(97/7/1),一本探討兩性的書籍,婚約、結婚、離婚、繼承、監護、探視、扶養、性騷擾、家暴等議題,本書通通收錄,是一本値得放在家中的工具書。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7685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出版迄今已經超過2年了,目前還是博客來法律類排行榜第三名(97/7/1),一本接觸法律的入門書,能讓你瞭解法律人的整體面貌,最近將要邁入第2版第5刷。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35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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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