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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5 07:12:15瀏覽1804|回應2|推薦36 | |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偷乳液送女兒 想補付錢已太遲」報導 一、案例事實 新竹一名離婚婦人,兩天前在超商內偷了兩瓶防曬乳液給女兒,但返家後一直覺得相當後悔,上午主動拿著乳液到超商刷條碼付錢,但因店家早已報警,這名婦人也被警方帶回偵訊。 ---------------------------- 延伸閱讀: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請點我 ---------------------------- 二、法令分析 這起案件很單純,又有點心酸。只是報導上有些小錯誤,也是記者諸公常有的誤解,因此藉本文提出說明。 報導中有提到「因店家已報警,而且竊盜屬於公訴罪,無法私下和解」。 竊盜屬於公訴罪:X。應該是非告訴乃論罪。 無法私下和解:當然可以私下和解,只是不管有沒有和解,都沒有撤回告訴的問題,因為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執法機關只要發現犯罪事實,即應進行調查偵辦。 三、JC鮮師的看法 難道和解就沒有任何價值了嗎? 非也!檢方可以作為緩起訴的依據,院方也可以作為判刑的依據,並非全然無意義。 -------------- 好書推薦: 一本兩性必讀的法律書籍「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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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