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5/09 08:24:16瀏覽1970|回應1|推薦31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夢遊…沿路偷 判無罪」報導 一、案例事實 台北縣鄭姓男子去年八月間,兩個半小時內在中和犯下七起竊盜案,偷了四個電池、一罐藥膏及一個門扣,法院審理時,他供稱曾服用史蒂諾司安眠藥,完全不記得犯案過程,法官根據診斷證明與醫院鑑定,認定他是在夢遊狀況下無意識的偷竊,判決無罪。 二、法令分析 夢遊,客觀上縱使有犯罪行為,但是主觀上沒有犯意。 原則上,必須主觀上與客觀上都該當犯罪之構成要件,才會成立犯罪。所以像是夢遊這種欠缺主觀犯意的情況,就不會成立犯罪。 相關條文→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三、JC鮮師的見解 本案例中,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竊盜前科,而且依據客觀犯罪行為不太像是夢遊。這個部份是事實上的認定,事實確認之後,才有法律上的判斷。 法律人常常將「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簡稱為「認事用法」,這種名詞也常讓非法律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 本案中,法官最後認定的事實,依據警方到場的見解,被告眼睛瞇瞇的,一副答非所問,精神不濟想睡覺;又向診所調閱資料,被告確實有服用史蒂諾司安眠藥;最後,法官認為小偷應該不會這麼明目張膽,所以判斷他欠缺主觀上的犯罪意識而無罪。 ---------------------------- 同日的另外一起報導「怪怪的,買菸沒付錢二審無罪」,簡姓男子購買香菸與飲料未付錢,還打傷檳榔攤老闆娘,他被控涉及詐欺、強盜罪。 花蓮地方法院一審認為,簡姓男子雖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第一次購物面對鐘婦詢問「為何未付款」,他尚能回答「會還錢」等語,辨識能力未完全喪失,因此依強盜、詐欺罪判他徒刑3個月、拘役30日。 二審時,律師辯稱已長期在鳳林榮民醫院接受治療,案發後經警送醫住院,醫師也證實他因精神病症急性發作,心神處於混亂狀態,顯見案發時他已達心神喪失程度,依法應不罰。高等法院花蓮高分院二審撤銷一審判刑,以他有精神疾病為由改判無罪。 相關法令→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其他閱讀》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