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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0 09:54:19瀏覽1897|回應2|推薦27 | |
資料來源:今日新聞「馬桶漏水怎修不好? 原來是惡鄰搞鬼」(http://www.nownews.com/2008/04/19/138-2263031.htm)、中天新聞報導 太經典了,今年的社會新聞類的各類型事件,應該還沒有贏過這起「鬼手入窗」的新聞。先看一段中天新聞的影片,看完也請大家站起來掌聲鼓勵一下。 案例事實: 高雄一戶人家由去年初開始廁所的馬桶就常常莫名其妙的漏水,修也修不好,讓他們多繳了快1萬元的水費,一度還懷疑家中鬧鬼,裝了監視器後,赫然發現是鄰居偷偷鑽到他家廁所勾開水箱,讓馬桶漏水。 法令分析: 一、刑事部份 (一)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如果有正當理由,就不構成本罪。 鄰居說:「我們是鄰居好心幫忙,聽到漏水的聲音,要幫忙弄讓它不會漏水,我哪有偷跑到別人家裡,我沒有進去他們家裡面,我是在外面,我開窗戶,我是開廁所窗戶,沒有跑到他們家裡面。」 可是很奇怪,這位鄰居幫忙完後,水還是繼續漏? 其次,開了廁所窗戶,頭、手、上半身都已經跑進別人家了,這樣還能辯稱沒有侵入住宅?! (二)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是否有毀棄、損壞馬桶,或讓馬桶不堪使用的情況,依據報導中並無法了解,也不清楚破壞的狀況,但若有構成此犯罪之要件,也可以控告鄰居毀損罪。 二、民事部份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多繳的水費、抽水馬桶的維修費用,都可以主張之。請神明、貼符咒的費用,應該也可以請求之。 另外,房客誤以為鬧鬼而退租,屬於「所失利益」,依據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也可以主張之。 (二)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規定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以,屋主如果覺得長期身心因此而受創,也可以請求慰撫金,例如三十萬、五十萬,甚至於一百萬元。 JC鮮師的評論 無言、瞎、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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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