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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1 18:57:20瀏覽1094|回應3|推薦21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南縣議長入監 職務賭沒了」報導 一、案例分析 台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開賭場被判五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議長帶著律師及現金到地檢署準備繳交易科的罰金。輪值的執行檢察官開庭,確認姓名後諭示,吳健保身為議長,卻未以身作則,反而貪圖暴利經營賭場,枉為人民代表首長,若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以維持法律秩序」,隨即將他發監執行...... -------------------------- (模擬對話) 議長:我最喜歡的內褲沒帶來耶! 獄卒:免麻煩了,大家穿的都一樣,監獄已經替你準備好了。 -------------------------- 二、法令分析 吳健保犯了什麼罪?就開賭場啦!副議長郭秀珠也來打,卅萬元一底的麻將,對插十萬元就成了五十萬元一底,連輸好幾天,輸了八千萬元。 澎湖都要準備開賭場了,為什麼議長不能先私下開賭場呢?有這麼嚴重嗎? 先來看一下法律規定: 刑法第41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接著再來看一下台南高分院的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649號刑事判決),以下內容經整理節錄: 判決主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現在為了維護當事人隱私,均已代號代替姓名。易科罰金與否的判斷,由檢察官決定) 判決理由 ......審酌被告甲○○身為台南縣議會議長,代表人民監督政府,理應奉公守法,為民表率,方足為人民代表之首長,竟貪圖暴利經營賭場,敗壞社會風氣,犯後復堅辭否認,顯無悔改之意及其經營期間尚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刑項所示之刑,並予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筆者見解: 賭博確實不是什麼大不了的罪,小賭怡情,打賭持家,只是持的通常是莊家的家,而不是賭客的家。看副議長就知道,輸了八千萬元,也不知道是哪個高手,連副議長的錢都敢贏? 如果這八千萬拿來給縣內沒錢繳納午餐費的國小學童,應該可以吃好幾年吧! 議長好像是國民黨的,現在國民黨一黨獨大,據媒體報導,上次立委選舉好像就是推派他出馬競選,難道這就是國民黨嗎?難道不知道這位議長很忙嗎? 馬先生,下次貴黨還是會推派這種很忙的賭場業者出馬角逐嗎? 另外,也建議執行檢察官下次遇有類似情況,記得補充一下:議長,馬上,監獄已經準備好了。 本部落格相關文章《部落客,你準備好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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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