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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3 07:09:49瀏覽1586|回應2|推薦35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結婚沒公開儀式,通姦沒罪」報導 桃園縣吳姓警員在承辦家暴案件時,被控勾引李姓大陸新娘同居,兩人遭法院以通姦罪判刑確定。 即使判刑確定,吳姓員警仍努力尋求解決之道。似乎冥冥之中獲得高人指點,想起當初與「妻子」結婚的過程,並沒有公開儀式,證人也不在場,也沒有親見兩人結婚,是事後補簽名,不符合結婚的要件,遂訴請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經法院審理結果,判決兩人根本沒有結過婚。 沒有結婚,自然沒有通姦的問題。於是吳姓員警聲請「再審」,獲改判無罪。 上述案情時有所聞,兩願離婚、判決離婚不成,只好回頭想想當時結婚到底有沒有成立,實務上蠻多案件有此情況。 今(97)年的5月23日,民法親屬篇有關結婚部份將要正式施行,改成登記婚制度,其規定如下: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所以不再須有公開儀式,切莫以為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結婚就算成立。未來必須有三個要件,其一「書面」,其二「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其三「結婚登記」,否則可能還是會有類似案情的發生,不可不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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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