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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沒公開儀式,通姦沒罪
2008/04/03 07:09:49瀏覽1586|回應2|推薦35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結婚沒公開儀式,通姦沒罪」報導

桃園縣吳姓警員在承辦家暴案件時,被控勾引李姓大陸新娘同居,兩人遭法院以通姦罪判刑確定。

即使判刑確定,吳姓員警仍努力尋求解決之道。似乎冥冥之中獲得高人指點,想起當初與「妻子」結婚的過程,並沒有公開儀式,證人也不在場,也沒有親見兩人結婚,是事後補簽名,不符合結婚的要件,遂訴請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經法院審理結果,判決兩人根本沒有結過婚。

沒有結婚,自然沒有通姦的問題。於是吳姓員警聲請「再審」,獲改判無罪。

上述案情時有所聞,兩願離婚、判決離婚不成,只好回頭想想當時結婚到底有沒有成立,實務上蠻多案件有此情況。

今(97)年的5月23日,民法親屬篇有關結婚部份將要正式施行,改成登記婚制度,其規定如下: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所以不再須有公開儀式,切莫以為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結婚就算成立。未來必須有三個要件,其一「書面」,其二「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其三「結婚登記」,否則可能還是會有類似案情的發生,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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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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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當然不是跟爹就是跟娘啊
2008/04/04 09:02

只是法律有時很不公平...對女生來說

所以..剛好想到若有小孩不會男生還可以有監護權或還可以跟他姓吧


J教授(kf0630) 於 2008-04-04 10:22 回覆:

這種情況屬於結婚無效(參照民法第982、988條),並沒有準用第1055、1055-1、1055-2條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規定。(參照民法第999-1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1&LCNO=967《民法第四編親屬》

恐怕變成媽媽生的,就是監護人,爸爸必須要透過認領的程序(參照民法第1065條),然後再依民法第1069條,準用第1055、1055-1、1055-2條規定......。

看了一下這些條文,實在很複雜,比結婚撤銷的情況還要轉折,因為結婚撤銷的情況,依據民法第999-1條,直接明文準用第1055、1055-1、1055-2條規定。

所以,還是謹慎結婚,信用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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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有小孩呢
2008/04/03 22:33

小孩要怎麼處理


J教授(kf0630) 於 2008-04-03 22:53 回覆:
法律還是有規定可以處理的,放心,不會變成棄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