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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作弊,該用什麼「法」?
2008/03/11 07:55:50瀏覽3765|回應5|推薦29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非國家考試 舞弊無罪」報導

學校考試作弊,校規處置;

國家考試作弊,依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營機構考試舞弊?那該怎麼處罰?

此次台銀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今年度「檢券員」考試,預計錄取七十人,月薪約三萬多元,吸引三、四千人報考。台灣金融研訓院審核考生名單時,發現有考生是在歷次考試中都曾報名,懷疑有舞弊集團介入而向電信警察隊報案。經檢警偵辦後發現,確實有舞弊集團介入,已逮捕集團主嫌陳進福等十五名成員,另在台北考場查獲參加台銀考試的四名槍手及廿二名考生。

台銀員工的工作保障,與一般公務員不相上下,因此其招募人員的考試,也應該強化其公平性,避免舞弊情況發生。但是,又不違法,實在很難防堵這些舞弊集團。

這次的承辦檢察官是張紹彬,是北檢電腦犯罪的主任檢察官。此次,運用其靈活多變的腦袋,以刑法偽造文書罪起訴這個犯罪集團。

偽造文書罪?Why?

因為該舞弊集團的前進指揮所,設在飯店總統套房中,而且是用假名登記,所以就以偽造文書加以處罰。

真是太經典了。

只是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未來針對考試的公平性,應該建立一個聯合資料庫,對於資料庫中有「前科」的學生,五至十年間,拒絕其報名應考。

不知道各位網友還有沒有什麼好方法?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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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68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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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2008/03/13 16:05

我覺得罰錢(或求償)最有用了...

據新聞報導,這個集了拿了75萬,那就求償 3-4 倍好了.. (最好立個法或者有國家機關授權)

被抓一次,他們要作弊四次才回本;萬一四次其中一次又被抓,那又虧更多..

有道是:「殺頭生意有人作,賠本生意沒人作。」被關他們大概也不會怕,應該比較怕虧錢...

久而久之,他們就不會對這樣的「生意」有興趣了..


J教授(kf0630) 於 2008-03-13 16:11 回覆:

罰金的方式倒也不錯

只是現在也無法可罰


Alex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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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國家認證機構?
2008/03/13 02:32
嫌考試院太閒的話,可以給他們加個業務,認證「非公家的考試」。

簡單說,一般非國家考試機構若要舉辨考試,可以向考試院申請監試的認證,讓這個考試具備國家級考試的保障。而其中舞弊者,則適用前述刑法第137條第1項。

由國家來保障一般考試的公平做認證,對考試的公信力和考生的信心都有幫助吧。

但更動考試院業務職權,要動到什麼法我就不知道了。
J教授(kf0630) 於 2008-03-13 08:05 回覆:

對啊如果沒罪的話,大家都來舞弊好了


i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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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2008/03/12 22:26

對對對

以後ㄚ 被抓到的

是綠軍 一輩子不准投票

光聽就很讓人黑皮

J教授(kf0630) 於 2008-03-13 08:05 回覆:
具體意見啦!光高興是不夠的,哈

蕃茄余小薰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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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公職人員選罷法
2008/03/12 14:44
一輩子不準參加總統選舉.
J教授(kf0630) 於 2008-03-12 16:49 回覆:
乾脆這樣說好了,如果是綠軍,一輩子不能投票

天蠍浪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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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1 11:05

不然就像檢察官所主張的,把國營事業或公股民營事業的員工招考列入【考試法】的規範,但即便如此,這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妨害考試罪」的懲罰,好像頂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已(不知這幾年有沒有做條文的修正),相較於這回採用的偽造文書印文罪(不知是當中的哪一條),算是輕了許多。

至於聯合資料庫,恐怕,這種作弊集團還是有破解的能耐......


J教授(kf0630) 於 2008-03-11 11:39 回覆:

對啊!所以大家找一些可用的機制。

法律,絕對不是唯一的方法,還是有許多其他的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