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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1 07:55:50瀏覽3765|回應5|推薦29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非國家考試 舞弊無罪」報導 學校考試作弊,校規處置; 國家考試作弊,依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營機構考試舞弊?那該怎麼處罰? 此次台銀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今年度「檢券員」考試,預計錄取七十人,月薪約三萬多元,吸引三、四千人報考。台灣金融研訓院審核考生名單時,發現有考生是在歷次考試中都曾報名,懷疑有舞弊集團介入而向電信警察隊報案。經檢警偵辦後發現,確實有舞弊集團介入,已逮捕集團主嫌陳進福等十五名成員,另在台北考場查獲參加台銀考試的四名槍手及廿二名考生。 台銀員工的工作保障,與一般公務員不相上下,因此其招募人員的考試,也應該強化其公平性,避免舞弊情況發生。但是,又不違法,實在很難防堵這些舞弊集團。 這次的承辦檢察官是張紹彬,是北檢電腦犯罪的主任檢察官。此次,運用其靈活多變的腦袋,以刑法偽造文書罪起訴這個犯罪集團。 偽造文書罪?Why? 因為該舞弊集團的前進指揮所,設在飯店總統套房中,而且是用假名登記,所以就以偽造文書加以處罰。 真是太經典了。 只是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未來針對考試的公平性,應該建立一個聯合資料庫,對於資料庫中有「前科」的學生,五至十年間,拒絕其報名應考。 不知道各位網友還有沒有什麼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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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