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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0 00:36:04瀏覽1522|回應4|推薦43 | |
《本案例,請配合資訊生活與法律第11章言論自由與妨害名譽》 手機號碼,你會怎麼挑選? 吉利數字?還是會考慮其他因素...... 最近有一位同事發生一起很「賽」的案件,(註:賽,大便之意,就是遇到很大便的遭遇 話說這位同事的外甥志明(化名),辦了一支新手機號碼,沒想到惡夢開始來臨。每天都有一名女性春嬌(化名)打電話來,且不斷傳簡訊,要找柯林頓(化名)。 志明好說歹說,表明這支手機已經不是柯林頓使用,春嬌打死不相信,還是不斷來電騷擾。志明一氣之下,回了幾封罵人的簡訊,居然春嬌向警方控告志明妨害名譽。 警方傳喚通知書寄來,志明也嚇到了,急忙透過這位同事來問筆者。筆者認為簡訊沒有公開,當然沒有妨害名譽的問題,但是搞不清楚實際的案情,因為有時候當事人會隱瞞事實,所以僅建議先保存證據,找找看當初有沒有留下春嬌寄來的簡訊,以作為未來可能訴訟上的防禦。 結果,可能是把簡訊刪掉了,透過鑑識程序找不到。 又詳細問了一下案情,還是維持沒有妨害名譽的見解,建議志明就到警方說明。但是,傳喚的警方在高雄,光車資就......。而且據悉,警方的口氣似乎掌握許多事證,硬是要志明到案說明。雖然依照筆者的經驗,應該也沒有什麼事證吧!可是還是建議志明前往說明。 審訊完後,過了一陣子,又收到地檢署的傳票。這位同事又緊張地問筆者該怎麼辦? 筆者回答:雖然不會成罪,可是警方不會直接結案,通常還是會函送給地檢署偵辦,所以請志明再跑一趟南部,說明案情即可。 偵查庭開庭時,檢察官問志明,這簡訊是你傳的嗎? 志明承認是自己傳的,並當場向春嬌表達歉意,並表示因為春嬌一直傳簡訊、打電話,實在不堪其擾,才回傳簡訊罵人。沒想到,檢察官還沒問春嬌,春嬌就說:不是他,他只是小孩子,告他幹什麼!我是要告柯林頓。 檢察官大概覺得很「瞎」,就婉轉地說這簡訊沒有公開,只是你們兩人之間的通訊,不成立公然侮辱罪,如果春嬌要告柯林頓,請另外寫個狀紙再來告吧! 沒想到,春嬌發了狂似的,又○X*&%$#@ 書記官叫志明趕緊簽了名先走,志明離開偵查庭時,還聽到裡面還在○X*&%$#@,可憐的檢察官...... 這起事件告訴我們一些經驗: 一、選號碼不只是選吉利數字,如果是承繼別人的號碼,小心前手可能受到騷擾才換號碼的。 二、如果有人一直騷擾你的手機,勸貴官還是趕緊換個手機吧!可千萬別回傳簡訊罵人,即使不成立犯罪,但往來交通也是耗費時間與金錢! 三、平日多學一些基本法律知識,就可以避免擔心害怕,並可以預知未來訴訟過程的發展。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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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