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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涉抄襲 吳淡如認了並道歉
2008/01/20 00:04:28瀏覽9446|回應13|推薦62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影音》新書涉抄襲 吳淡如認了並道歉」報導

一、涉案事實

吳淡如新書「那些EMBA教我的事」的一段故事與文字,涉嫌抄襲資深媒體人蔡佑吉在部落格中所寫的文章「跟運將學企管」。

爭議文字如下:

  • 蔡佑吉版:
    • 成本的確比計程車常用的國產中型車高了四成;一公升跑五到六公里的耗油量,也比國產車高得多
  • 吳淡如版:
    • 成本的確比計程車常用的國產中型車高了四成;一公升跑五到六公里的耗油量,也比國產車高得多

上述兩段文字中,只有最後一個標點符號不同,《;》及《,》。

蔡佑吉指稱,除了幾個用字上有修飾,司機先生的引語,都一模一樣。

吳淡如則回稱:「...那是敘事的方式,敘事的方式是一樣,標點符號並沒有相同...」

最後,吳淡如在97年1月19日表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輾轉引用了蔡佑吉的文章,感到很抱歉,也收回當初指責蔡佑吉炒新聞的用詞。並且表示將會在新版中加註出處,兩人和解不在法庭上見面。

二、相關法令

首先,該篇文章蔡佑吉有著作權。

吳淡如的行為可能有重製該段四十餘字的行為,也可能涉及改作的行為,而必須依據下列法令處罰: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2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雙方和解,本案屬於告訴乃論罪,所以執法機關也沒有介入的空間。

著作權法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三、案例分析

現在網路上常見許多人很熱心地轉寄文章,實際上這種未經授權的行為,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很容易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其次,吳淡如很有可能是收到轉寄的文章,然後以自己為當事人的寫作格式,改寫這一篇「跟運將學企管」的文章。實際上這種情況蠻常見的,只是網路上的故事就是別人所寫的,自己可千萬不要拿來就當作是自己的,否則很容易出包,被逮到可就很糗了。

如果真的想要分享這一則故事,至少應該要引用出處,譬如「筆者曾經在某個部落格看到一篇不錯的文章,大意是說......」,如果真的不知道是誰寫的,至少要寫說「筆者曾經在網路上看到一篇很有意義的文章,內容大概是說......」

尊重別人是最基本的做人道理,本起事件之所以會引發蔡佑吉的不滿,就是因為未能受到尊重。若一開始,吳淡如就在第一時間回應說,不知道是他寫的文章,當初在網路上看到的,所以就參考改寫一下,下一版一定會引用註明出處。

相信這一位媒體人蔡佑吉,也不會搞得這麼生氣了。

話說回來,這本書「那些EMBA教我的事」,似乎也不全都事EMBA教的,有些是WEB的資料,還有購買的價值嗎?

或者是這本書的名稱應該改一下,稱之為「EMBA忘了教我的COPYRIGHT」。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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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5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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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飛 ^__*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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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27 21:47
bravo!
J教授(kf0630) 於 2008-01-27 22:31 回覆:

野口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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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糟的
2008/01/27 15:35
先否認再承認  是最糟的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J教授(kf0630) 於 2008-01-27 22:31 回覆:
好像大家都是這樣子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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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吳淡如能勇敢站出來﹖
2008/01/25 04:58

至少吳淡如能勇敢站出來﹖

我的壞心腸教我說﹐“恐怕是兩害相權取其輕

- 不得已罷﹖”
J教授(kf0630) 於 2008-01-25 08:45 回覆:

這是法律的價值,

善用法律的價值進行談判,以換取最大利潤


niki在斯里蘭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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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無淡如能勇敢站出來
2008/01/21 00:32

那像上次在UDN的某位媒體記者大肆抄襲國外文章., 被撿舉後. 不但沒道歉, 還發文說我們是一團屎,

知法犯法乃是我們看不下去.

聯網把她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到現在也沒做出懲罰停權之動作.

J教授(kf0630) 於 2008-01-21 04:07 回覆:
對啊!吳淡如也算是回頭是岸了!

Monkeyboy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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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別人是最基本的做人道理
2008/01/20 23:48

JC 鮮師 這話點出當今社會亂相的根源之一。

當人們不知「尊重別人」時,很多事情便可以馬馬虎虎,漠視當事人的智慧財產。

僅管法律對「不知尊重別人」的人無多大約束。


睡美猴到此夢遊...ZZZ...

J教授(kf0630) 於 2008-01-21 04:06 回覆:
很多事情只要尊重別人,解決之道就容易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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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BA亂拗班
2008/01/20 22:48
吳淡如則回稱:「...那是敘事的方式,敘事的方式是一樣,標點符號並沒有相同...」

EMBA亂拗班有教的事,這個算classic了

J教授(kf0630) 於 2008-01-21 04:05 回覆:
有一個標點符號不同

天蠍浪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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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008/01/20 20:58

吳淡如好像大學的時候是念法律的,我懷疑,她恐怕早就把一些法律知識還給了大學老師,例如著作權法。

至於我,即便我有加出處,也會用自己的話詮釋一遍。


J教授(kf0630) 於 2008-01-21 04:04 回覆:

法律系的喔!

難道唸法律的人都喜歡違法嗎?


LINGNY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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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
2008/01/20 17:08
即使是一個已經成名多年的明星作家,抄了一個別的作者的故事當例子,事情都會鬧得如此大,並嚴重損害自己建立多年的文名。

那種自稱專業文字工作者,大搖大擺連標題內文都通篇翻譯國際知名媒體,抄襲過來當自己創作的部落客,被抓包後還用各種理由狡辯並抹黑檢舉者的人,實在是膽大包天,完全沒有反省能力和羞恥心,令人歎為觀止。

以禮相待 , 直言無諱
J教授(kf0630) 於 2008-01-21 04:03 回覆:
多年建立的名聲,還是要辛苦地維持,不能以工作太忙為藉口。

catling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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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 Ha!!
2008/01/20 14:30
EMBA忘了教我的COPYRIGHT」。 <--- I like this,

Ms Wu should consider changing her books title!!

GigglyFish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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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讀者都心裡有數吧?!
2008/01/20 13:31

至少我聽到這則新聞時, 大概可以知道誰是誰非了.

所以啊~ 做人還是不要把話說得太滿... 殊不知古曰: 滿招損, 謙受益?! (我有註明是"古曰"喔~)

J教授(kf0630) 於 2008-01-21 04:02 回覆:
低調一點還是比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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