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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6 19:44:09瀏覽2859|回應3|推薦35 | |
資料來源:「王美心放符咒 獲不起訴處分 檢方認定無危險」等報導 一、案例事實 王美心涉嫌在前(95)年,放置符咒於兩位教授的研究室門下,遭控恐嚇罪。由於有監視器證明王美心放置某種物品在研究室內,檢察官認定放符咒者為王美心。 若依據檢方事實上的認定,王美心確實有放符咒(王美心否認),但是檢方在法律上的認定,卻認為放符咒是不能犯,而予以不起訴。 檢察官郭俊男在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基於刑法第26條不能犯及刑法謙抑原則,本案採取客觀未遂論,亦即行為若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者,符咒內容就現實社會而言,係人類力量無法掌握,在客觀上應無危險。 二、法令分析 刑法第26條不能犯之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過去在學校唸書,學到不能犯,老師通常會用下符咒的案例,但是通常用在殺人罪的情況。因為,用符咒殺人、針戳稻草人,以現代文明觀之,是不太可能造成殺人的結果。 但是,用在恐嚇案件,是否也是一樣呢?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例如甲與乙吵架,嗆聲說要殺死乙,就是恐嚇罪。 王美心拿符咒嚇人,那符咒的功能不太清楚,可能是希望身體變差?或者是詛咒從教授變成副教授? 那兩位教授內心應該是恐懼的,因為筆者收到這種符咒,也多少心裡會有影響。但是符咒在恐嚇罪的情況下,會不會真的沒有危險性呢? 被下符者因為被下符而心神不寧,導致身體變差也不無可能。 三、筆者見解 因此,筆者對於檢察官的不起訴,持保留的態度。或許未來下符咒是道德層次的問題,都不必再以刑法恐嚇罪相繩。以後要恐嚇別人,千萬不要把刀子拿起來晃,只要拿出符咒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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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