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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心放符咒事件
2008/03/26 19:44:09瀏覽2837|回應3|推薦35

資料來源:「王美心放符咒 獲不起訴處分 檢方認定無危險」等報導

一、案例事實

王美心涉嫌在前(95)年,放置符咒於兩位教授的研究室門下,遭控恐嚇罪。由於有監視器證明王美心放置某種物品在研究室內,檢察官認定放符咒者為王美心。

若依據檢方事實上的認定,王美心確實有放符咒(王美心否認),但是檢方在法律上的認定,卻認為放符咒是不能犯,而予以不起訴。

檢察官郭俊男在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基於刑法第26條不能犯及刑法謙抑原則,本案採取客觀未遂論,亦即行為若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者,符咒內容就現實社會而言,係人類力量無法掌握,在客觀上應無危險。

二、法令分析

刑法第26條不能犯之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過去在學校唸書,學到不能犯,老師通常會用下符咒的案例,但是通常用在殺人罪的情況。因為,用符咒殺人、針戳稻草人,以現代文明觀之,是不太可能造成殺人的結果。

但是,用在恐嚇案件,是否也是一樣呢?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例如甲與乙吵架,嗆聲說要殺死乙,就是恐嚇罪。

王美心拿符咒嚇人,那符咒的功能不太清楚,可能是希望身體變差?或者是詛咒從教授變成副教授?

那兩位教授內心應該是恐懼的,因為筆者收到這種符咒,也多少心裡會有影響。但是符咒在恐嚇罪的情況下,會不會真的沒有危險性呢?

被下符者因為被下符而心神不寧,導致身體變差也不無可能。

三、筆者見解

因此,筆者對於檢察官的不起訴,持保留的態度。或許未來下符咒是道德層次的問題,都不必再以刑法恐嚇罪相繩。以後要恐嚇別人,千萬不要把刀子拿起來晃,只要拿出符咒即可。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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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72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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蕃茄余小薰薰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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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多年前某檢查官有起訴過養小鬼害人的案件
2008/03/27 13:40
不知道當初那為檢查官是怎麼搜証,並且如何列出讓法官相信的證據?
J教授(kf0630) 於 2008-03-27 22:02 回覆:

證據都有確認事實,只是法律見解上有所不同。

當初這個案子是向本局某個單位檢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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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很仔細研究這篇報導
2008/03/26 23:28

看這斗大的標題,  對於放咒是不採信, 

直覺認為,  是否,  法官認為這咒沒有科學根據,  而不採信的呢?

那又,  要出了人命才會著手再深入調查?

個人是有些不認同法官的說法,  這只是個人想法啦........

J教授(kf0630) 於 2008-03-27 22:00 回覆:
法律部分,我也沒有太深入研究,只是直覺上怪怪的

劉莉真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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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迷失於法海 ~~ 百姓逃命吧
2008/03/26 20:40

可能法官常偷偷在電線桿/路邊放 "拉雞"

被人下咒 "亂丟垃圾者OOXX"

或法官常常用下咒解心頭悶,被咒者都活得好好的

所以做了此判決 "下咒無效" 聊表自慰

因此,我覺得官司還是沒解決嘛!

J教授(kf0630) 於 2008-03-27 00:30 回覆:

王美心被認定有放符咒,也不知道為什麼還要感謝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