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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2 15:16:32瀏覽2301|回應5|推薦39 | |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46號民事判決 一位消費者阿花到「香○公寓復興館」投宿,於結帳時請求該館人員列印帳單明細供參考,赫然發現該紙帳單明細緊接原告姓名後方之處,遭該館工作人員加註「機車女」字樣。 這是怎麼一回事? 原來阿花是熟客,也許是在員工的心目中屬於比較難服務的客人,所以該等字樣早就登錄在電腦中,並於被告公司內部工作人員間流通,任一工作人員調閱資料時均可讀取之。 機車女,有沒有貶損人的意思? 先來看看被告的辯解。被告表示「機車」等字樣為時下年輕人之用語,雖有影射他人「吹毛求疵」、「不近事理」等負面語意,然亦不乏比諭他人「做事嚴謹」、「要求甚嚴」等正面意義存在。 從判決書中,發現被告除了由公司員工第一時間向阿花致歉外,更表示願由該館自行吸收原告該次所有消費作為賠償。→還真是有誠意喔!應該要送一百次「免費機車住宿券」。抱歉,打錯了,是免費住宿券。一次,判決書所載被告辯解的內容:「復興館秉持以客為尊之理念」,實在很諷刺。 法官大人認為「機車女」客觀上足使原告被指為「難搞」、「吹毛求疵」、「不近事理」之人,有貶損人的意思。 阿花,你手中的帳單是不是真的!? 被告主張「原告所依憑之證據,係其95年11月12日於被告公司所屬復興店消費單據,惟其上並無任何被告公司名義之記載,且與被告公司一式兩份、表格式,及以報表方式列印之消費單據不同。」 這一段主張是要否認阿花手中帳單的「形式證據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若依照這條規定,阿花必須證明那張帳單是真的。 可是阿花怎麼證明是真的? 電腦系統在對方手中,一下子就刪掉,再印一張出來可能「機車女」這三個字就不見了。況且事發當時,了解整起事件者,都是該業者的員工,誰會站在機車女...打錯了...是阿花這邊。而且本案被告表示「帳單明細電子資料被告公司亦未予保留」,舉證上實在有困難。 還好前條後段有規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法官大人認為實際上舉證確實有困難,非不得依據經驗法則,並斟酌全辯論意旨,以判斷系爭帳單明細之真偽。 法官大人最後認為,假的,當初為何要道歉?而且還洽談和解。顯見原告所提帳單明細確係列印自被告公司電腦,僅係尚未以正式帳單用紙列印而已。 阿花的名譽權有沒有受損? 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 號著有判例意旨) 法官大人認為:任一櫃檯人員一經調閱或列印帳單,即得見聞,亦使第三人知悉其事,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應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已受到貶損。 結論: 一字一萬元,服務業以客為尊,不可不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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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