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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有限繼承,擴及成人溯及既往??
2008/04/22 23:39:10瀏覽6307|回應11|推薦30

警告!因為某出版業者認為筆者應該寫比較有深度的東西,所以不小心本文就有點詰屈聱牙了一些,不想忍受法律文字,請看本文回應的《草根版》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債務有限繼承 擴及成人溯及既往」報導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擴大追溯所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連帶保證債務都僅負「有限責任」,只須清償所得遺產範圍內的債務。

從新聞標題來看,好像會讓人以為任何繼承的債務都可以限定繼承,實際上只限於「保證債務」,必須詳細看到新聞的內容,才會恍然大悟。

例如中央廣播電台「民法繼承修法三讀 「父債子不還」涵蓋成年繼承人」報導,比較誇張的是中時電子報的「民法繼承篇三讀通過,債務繼承通通大赦」,因為不是民法繼承篇,而是民法繼承篇施行法,而且不是所有的債務,僅限於保證債務。比較與事實相符合的新聞標題,應該是中央通訊社「法務部:繼承保證契約債務限定責任溯及適用」,比較不會造成卡奴的誤解。

查看了一下民法繼承篇的規定,必須要介紹一下以下條文:

民法第1048條第2項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本條規定並與民法1053條第2項有限制範圍在「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即使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對於保證契約債務,也應該可以負限定繼承的責任。

可是看了一下民法繼承篇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規定,對於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就已經發生保證契約債務者,似乎就沒有溯及的效力。因為施行法中,只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修正施行前,未及時限定或拋棄繼承,也有溯及的效力。所以,這次修訂重點,在於讓成年人的保證債務有溯及的效力。

用文字解釋有些混亂,以圖表嘗試說明這次施行法的修正改變:

完全行為能力人(例如成年人)

施行前施行後
保證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一般債務XX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20歲者,或禁治產人)

施行前施行後
保證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一般債務○可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可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

這次修法似乎體系上不是很明確,保證債務方面,照體系上的架構,似乎不必依據限定繼承之規定辦理?未來還需要繼承法的專家,以及法院實務上,共同來建構一套制度讓民眾遵循。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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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80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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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
2011/02/26 03:20
JC鮮師您好:
我也有債務繼承的問題想請教您,我母親在民國86年的時候,有替我妹妹買的房子作連帶保證人,88年的時候因為付不出房貸,而房子被銀行法拍後還欠銀行60多萬,因為我妹妹都沒有還款,我母親也沒有能力償還,存證信函上面說到銀行有投保並申請理賠,所以將債權讓與產物公司。
因我母親已於98年1月12日過世,而我們當時並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因為母親沒有房子也沒有留錢,沒有繼承東西的問題也就沒想到要去拋棄。
我們兄弟姐妹在99年12月21日收到存證信函,我們等為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之法定繼承人,依法須向產物公司清償借款。除了原債務人,我們其他兄弟姐妹也因我母親過世而變成債務人了。99年12月28日即收到法院支付命令,有向法院提出異議,也收到通知下個月中旬要出庭。
上網查了相關資訊,越看越不懂,看了您文章中 草根版 解說,我們也可以不用償還嗎? 我母親是連帶保證人,這個算是”保證債務”嗎? 我們當時沒有辦理限定繼承,現在也可以適用於您說的嗎?(↓抱歉借我複製)
(一)上一代沒事跑去作保,也就是俗稱的呆人:
當上一代ㄍㄜˇㄆㄧˋ時,超過繼承財產的部份,都不用還啦!修法之前繼承的朋友,恭喜!也是一樣免還。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通過是在98年6月以後,而我們是在這之前就繼承,還可以用 保證債務 這點來溯及既往,也就是「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嗎?如果可以那又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呢? 另外怕出庭的時候表達不明,開庭時可以帶手稿看嗎?

不好意思我的問題有點多,感謝您花時間看我的問題,謝謝!
J教授(kf0630) 於 2011-02-27 01:55 回覆:

您可以參考《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應該是第1-3條

其中第2項是有關保證的部份

因為看您的金額也好幾十萬,

建議可以請個律師幫你處理

因為這篇文章很久了,有時候我未必會看到您的回應

歡迎msn: jackiechie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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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參觀多比較 擦亮雙眼
2008/05/28 15:43

政府最近正在推動更生法案
可是還是有許多人對這東東不熟悉
還好很多律師事務所都有提供免費的律師諮詢
大家要好好善用資源
下面是我整理出來一些資料還算齊全介紹更生的網站
有些還有免費的律師諮詢~~
大家可以多看看~多比較~~看看差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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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教授(kf0630) 於 2008-05-29 08:23 回覆:
我是覺得自己看看書就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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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
2008/04/28 09:45
完全認同法明的說法,但去世前已發生因作保而產生債務,有何保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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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良心與陽光條款
2008/04/24 11:30

我的老爸替人作保   他是呆人   可是我不呆阿   為何要我來承擔老爸的愚蠢呢?

所以這個法修得太漂亮了

我有個朋友   他父親在民國82年替人做保   83年債務人跑掉了    95年父親過世       97年3月銀行查封朋友的房子和薪水    要他償還連本帶近15年的利息   

所以修法過程正確說法如下---

第一階段修法前   不管甚麼身份   不管甚麼債務   只要沒辦拋棄或限定的   全部要負責

第一階段修法後   未成年(20歲以下)或無行能力人   不管甚麼債務都改採強制限定繼承

第二階段修法後   除了一階段修法不變外    不管甚麼身份   只要是繼承保證債務  都採強制限定繼承---以上繼承人都不用去辦甚麼程序

簡言之---現在只要是保證債務   繼承人不管甚麼身份   繼承多少就還多少   沒繼承就不用還    若不知道而還了   也不能要回來   瞭了嗎  

但是一般債務(會錢啦  借款啦  貨款啦等等)的話    若是成年人沒辦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就要負責窩

J教授(kf0630) 於 2008-04-24 18:08 回覆:
謝謝你的實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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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例要怎麼解決呢?
2008/04/24 09:42

我對這種情況比較想了解-
1.如果失聯親人掛了一陣子(超過3個月~N年) 親人有欠債 非做保
這時候假設債權人已經寄給繼承人強執書 要繼承人還錢 繼承人才發現那個失聯的親人掛很久 怎麼辦

2.如果失聯親人掛了一陣子(超過3個月~N年) 親人有欠債 非做保
這時候繼承人知道他掛了 還可以去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嗎?(有聽說是從知道親人掛掉開始起算三個月)

如版主有空 可抽空解答~ 其實我覺得這個應該也是常常發生的吧

J教授(kf0630) 於 2008-04-24 10:39 回覆: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所以你還是可以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但要證明你知悉的時間點

所以,這兩個問題都是上述一樣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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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再確認
2008/04/24 09:06

正確的說,未成年人採限定繼承,所有債務(包含保證債務)皆以所繼承的財產為限,超過的債務無須承擔;成年人在此之前,除非有辦理限定繼承,否則所有債務皆須承擔,遺產不足,自己的財產就要拿出來;在此之後,大多一樣,除非有辦理限定繼承,否則所有債務皆須承擔,遺產不足,自己的財產就要拿出來,但保證債務則屬限定繼承,超過遺產部份,一律無須承擔

J教授(kf0630) 於 2008-04-24 09:25 回覆:
您所言我大概放在最後一段,似乎法律規定,並不需要辦理限定繼承的程序,即可享有限定繼承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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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我轉貼
2008/04/24 09:03
所以說現在成年滿20 正常生活的  還是要提心吊膽嚕?(如果有沒啥聯絡的親人可能在外欠一屁股債務.....)
J教授(kf0630) 於 2008-04-24 09:22 回覆:
只要有機會當繼承人,最好都要了解什麼是限定繼承,可以看看筆者五月一日的新書「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喔!

永字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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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有點怪
2008/04/24 02:43
檢查一下吧,怎麼兩個表的左右兩欄都一樣
J教授(kf0630) 於 2008-04-24 06:52 回覆:
看起來應該沒有錯耶

野口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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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法
2008/04/24 00:29
莫名其妙的繼承   根本就是一個濫法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Jeff & Jill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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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3 23:33
建議如我這般草民,直接跳樓下看白話文。
J教授(kf0630) 於 2008-04-24 00:01 回覆:
樓下那篇回應,姑且稱之為《草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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