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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9 00:01:13瀏覽1482|回應1|推薦33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監聽變有效 吳健保賭博案有罪」報導 一、案例事實 台南縣議長吳健保經營賭場,檢方以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監聽吳健保,聽到議長開賭場,遂將之以賭博罪起訴。 一審法院:認同辯方毒樹果實理論之主張,認為檢方以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監聽吳健保,卻得到賭博案的證據,不具證據力,判處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 二審法院:我國未採毒果實理論,證據有效。 二、法令分析 但是,實務上未必採行此一理論,參酌最高法院之見解,認為我國並未引用毒樹果實理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是為法益權衡原則,採相對排除理論,以兼顧被告合法權益保障與發現真實之刑事訴訟目的。 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不得為證據,例如同法第100條之1第2項、第158條之2、第158條之3等類者外,先前違法取得之證據,應逕依該規定認定其證據能力。 其嗣後衍生再行取得之證據,倘仍屬違背程序規定者,亦應依上揭規定處理,也就是採行法益權衡原則。 若為合乎法定程序者,因與先前之違法情形,具有前因後果之直接關聯性,則本於實質保護之法理,當同有該相對排除規定之適用。 惟如後來取得之證據,係由於個別獨立之合法偵查作為,既與先前之違法程序不生前因後果關係,非惟與上揭毒樹果實理論無關,亦不生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定其證據能力之問題。(斜線的部份很繞口,法律人喜歡這樣子寫,其實意思很簡單,就是跟毒樹果實理論沒有關係,也不必適用法益權衡原則) (法令分析之內容,引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 三、筆者見解 毒樹果實理論是指一顆樹有毒,全部的果實都會有毒。 但最高法院認為如果另外又種一顆樹,即便種樹的構想,是起源於原先有毒的那一顆樹,不能因此就說後來種的這顆樹也是有毒的樹,第二顆樹的果實並沒有毒樹果實理論的問題。 其次,就算採取毒樹果實理論,也不是絕對排除,而是採取相對排除的制度,也就是毒樹果實理論是考量到人權的保障,但我國法制除了人權考量之外,還必須考量社會公益的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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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