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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1 08:23:15瀏覽1895|回應4|推薦27 | |
《愛情福利社》兩性法律的一本好書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酒後駕船酒駕法辦,全國首例」報導 吳姓漁民酒後駕駛漁船企圖闖關駛出花蓮漁港,經海巡人員將人船追回,他竟在漁港安檢所咆哮喧鬧、翻桌;海巡人員給他酒測,發現酒測值為0.292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依法送辦,創下全國取締酒後駕船違反公共安全罪首例。 刑法第185-3條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較為常見的「動力交通工具」,大概就是汽車、機車。船,可以趴趴走,當然也算。飛機,如果機長喝酒開飛機,也算。 高鐵、台鐵、捷運,也都是屬於動力交通工具。 腳踏車呢? 這就要思考什麼是動力了?腳力算不算是動力,還是油電發動的才算是動力?好像刑法條文中沒有規範清楚,可能要看看立法理由吧! 無論如何,這位吳姓漁民創下觸犯本罪的首例,值得紀錄一筆。 (點選照片,可以連結到博客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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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