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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重刑19年6月,有什麼好不服氣的!
2007/10/09 21:44:22瀏覽2267|回應6|推薦23

資料來源:聯合報「搶21家超商 7人判303年」、「怕被笑俗仔 抓強盜的變強盜」報導

已婚的朱明和,遭判刑廿二年六月,應執行十九年六個月,表示「被判重刑,實在不服氣」。

有什麼好不服氣的呢?

只是參予三件強盜案,比另外一參予十三件強盜案,處刑九十一年(應執行三十年)的簡家均還少,而不服氣嗎?

還是又沒下車,又沒有分到錢,居然還被重判嗎?

難道沒看過電視影集,這個叫做「把風」,也算是共同正犯,很嚴重的犯罪行為。沒有把風,裡面搶劫的人哪會心安。

連續犯已經廢除了,不再有偷竊十次,只比偷竊一次,加重二分之一。而是變成十倍。

例如:(以下比喻只是為了讓讀者容易懂,並非很精準的法律概念描述)

一、舊法採行連續犯之規定

偷竊一次,1年;

連續犯偷竊十次,1年+1年*1/2=1又1/2年

二、新法廢除連續犯之規定

偷竊一次,1年;

偷竊十次,10年

所以,平常多看筆者的部落格,認識一下法律的基本概念,絕對有幫助的。

本案還涉及青少年及犯罪心理學的問題,強盜集團一員的王文億回憶說:「我以為要到墾丁玩,車子停在超商門口時,同夥說搶劫,我不肯,被笑沒膽、俗仔,我就拿著鋁棒跟三人進入超商。

難道要一般民眾同情這種「被逼迫」上梁山的強盜行為嗎?

如果強盜還砍幾下被害人,來證明自己的勇敢,或者是還順便加個強姦行為,請問被害人活該倒楣嗎?

報導中,還看到許多可憐的父親替兒子辯白,認為判太重了,如王文億曾與父親合力制服搶匪。法官之所以會判這麼重,必然有可惡之處,或許與過去判刑的認知有很大的差距,但只能說過去法官都判得太輕了。

好漢做事好漢當,美國動輒關個幾百年,這個集團成員最重處刑九十一年,要不是刑法第51條規定,有期徒刑不得逾三十年。否則,還真有得關了!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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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28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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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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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水準
2007/10/16 00:23
這警方的法律水準?



shouminc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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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一下這篇吧
2007/10/15 13:34
失業男子王凱威,想吃牢飯,今天凌晨持榔頭搶奪台北市林森北路一家超商,得手1200元,故意把自己的駕照丟在櫃檯上,叫店員報警來抓他,中山分局據報派員趕到,王一看見警察就丟下榔頭棄械投降,被警方依強盜罪嫌移送法辦。2007/10/ 14聯合報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15 16:15 回覆:
這樣有強盜的故意嗎?ㄞ

shouminc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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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景氣
2007/10/14 09:07
搞不好在這個執政黨執政之下還有人真想去吃這免費飯!屆時碰上一個大赦,不就又出來了?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14 12:33 回覆:
賺到很久的飯,也算不錯啦!

生氣
回應
2007/10/12 16:42

很久很久以前,

不是常在街頭看到掛紅布條,

上面有[結夥搶劫.一律死刑]--(我記得是不論輕重) 

現在沒有被判死刑,

所以大家的理由就多起來了?

治安就變差了.

人權是要公平吧?

不能只顧犯罪人的人權,而不顧一般人民正常生活的安全吧?

我反對廢除死刑. 少蓋監獄,也省些稅!!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12 17:18 回覆:

死刑未必能降低犯罪率,尤其是唯一死刑,

從經濟學的觀點可以證明之。

請參照文榮兄的網站,哈!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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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這種一罪一罰的方式,只是....監獄夠不夠啊!
2007/10/10 23:38
這樣的修法,對一些慣犯有一定的嚇阻作用!美國還有三振法案呢。
只是,不曉得監獄夠不夠用。不然,又要英明領由來大赦,然後不曉又哪個倒楣鬼走在路上被莫名奇妙地打死。
這就有待鮮師看看是不是有機緣,提個案來通盤檢討。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10 23:50 回覆:
借總統府一用,現在那邊的效果跟監獄......好像.......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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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俗辣
2007/10/10 14:05
我什麼都沒說喔!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10 17:09 回覆:

好吧!這篇也不是我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