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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2 06:42:21瀏覽3375|回應3|推薦18 | |
資料來源:聯合報「我沒喝酒 酒測挨罰 自測討公道」 9月28日晚上10時26分,壯圍鄉民吳承堯被礁溪警分局路檢哨攔下,當時員警都聞到吳身上有酒味,於是要求他接受呼氣檢測,酒測儀顯示酒精值為0.32,超過0.25標準值。警方據此開單(1萬9500元罰款)告發,並查扣車輛。 吳當場表示他未喝酒,怎麼會測出有酒精反應? 警方以之前幾次酒測都正確,且警政署規定,同一個人不能做兩次酒測,遂請吳依法向監理單位申訴。吳承堯於當晚11時54分在署立宜蘭醫院抽血檢驗,血液沒有酒精反應。 酒測時間為10時26分,11時54分在醫院抽血檢驗,相隔大約一個半小時,會不會因此而驗不到酒精。這種專業的問題,筆者並不了解。依據筆者自己喝酒的經驗,因為酒量不好,喝幾口就會臉紅,兩杯啤酒下肚,大概心跳就會增快許多,平均大約三個小時才會退色。不過,每個人的體質不同,喝酒的量多寡也或許會有影響,也有可能吳某剛喝了一小口酒,馬上進行酒測,這種種的變數,連醫生開會討論都無法有明確的結果,更何況唸法律的筆者,實在很難透過法律來分析。 不過,宜蘭縣警局長林昆煌知悉後,雖強調呼氣式酒測儀每年定期檢驗,但也認為難保不會故障,立即指示礁溪警分局,把檢驗吳承堯的「呼氣式酒精測試儀」送到警政署檢驗。 這個做法是正確的,如同過去常見許多測速儀不準的案例,這些器材也都會定期檢驗。不過,酒測為什麼只能一次,不能兩次,筆者不太懂其中的原因?如果是避免人謀不贓,例如執法者與喝醉酒之民眾熟識,故意讓第一次酒測與第二次酒測距離時間過久,致使酒醉的民眾可以「退酒」,或許有其道理存在。但是,若為昭公信,短時間之內(如五分鐘內)讓民眾酒測兩次,或許可以降低民眾對於酒測不準的質疑,也可以讓民眾在第二次酒測之前漱口,以避免外在因素的干擾(聽說漱口水有可能會),應該可以降低爭議,也更能讓民眾信服。 否則,若本起事件中,吳某真的沒喝酒,則到醫院接受檢驗的費用、申訴所花費的時間精力,最後可以請執法機關負擔嗎?還是最後淪為民眾負擔呢? 所以,制度的設計應該更符合經濟學的原理,若只是為了避免執法者私下放水的因素,卻採行「絕對性的一次酒測」,卻大幅提高了酒測不準導致的外部成本,恐怕並不是最佳的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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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