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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鴉,自由?
2008/04/06 11:23:13瀏覽2068|回應3|推薦47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暗夜塗鴉遇黑道 差點挨刀棍」、「塗鴉快閃 店家抓不到人」報導

前年的十月,筆者跑了一趟義大利,破碎的古蹟,以及慘遭塗鴨蹂躪,無一倖免的牆壁,感覺到「髒亂」二字。如果要引進這種藝術,筆者持反對的態度。

聯合新聞網的報導,一開始就是塗鴉藝術家ANO的話:「塗鴉的人很弔詭,拿錢請他畫,還不一定願意,寧可隨興創作,有時還招來反彈;這種不受規範的藝術發聲方式,很多人現在仍無法接受。」

反彈?這句話也太保守了些,因為塗鴉者的行為,是侵害別人對於自身財產的自主控制權,強逼他人接受自己的圖案,再扣上藝術的帽子,希望堵住其他反對者的口。

報導中還提到塗鴉藝術家ANO說:塗鴉耗錢費精神。那真的拜託別再畫了,因為另一則報導中,引述某里長的話:為了清除被噴漆的電箱、牆壁、廢棄空屋等,里辦公室只得自掏腰包重新粉刷,累人又花錢。

這些自稱藝術家者,可別花了錢,又惹人嫌。

報導中引述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的話:街頭塗鴉不再是「鬼畫符」,而是一種青年發聲、文化突圍的方式,只要瞭解創作意義,塗鴉也可以是一種健康的藝術活動。這段話看似四平八穩,反對者好像就是反對藝術。但是,套句很久以前李明依的一句廣告台詞,這些塗鴉者的行為,不過就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文化突圍?

是指趁人不注意,在別人的財產上畫圖嗎?那還不如灑泡尿,還比較好清理。

社會福利團體對於這些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居然還辦「2008青少年創意塗鴉培訓營」,真是蠻讓人昏倒的,或許可以彰顯這個社福團體與青少年接近的程度,甚至於還邀請重量級的政治人物一起支持活動。但是,要給別人與青少年站在一起的印象,應該是接近不侵害他人權利的青少年,而非這種塗鴉文化。

藝術,必須建構在不侵害他人的基礎上。台灣,可別成為義大利第二。

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一本探討兩性法律的書籍,包括婚約、結婚、性騷擾、家暴、離婚、繼承、子女監護、探視權等議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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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758085
 引用者清單(1)  
2008/04/06 19:59 【天蠍浪子的咖啡杯】 偏差的去除:以東石村民、街頭塗鴉為例

 回應文章

♥小瀞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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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2008/04/07 19:35

如果塗鴉者能把這樣的天賦發揮在塗鴉鞋、塗鴉衣服市場上,

所不定能別有一番成就,好可惜唷!

不曉得小時候就愛常在學校課桌椅亂畫的人,

是不是塗鴉者的潛在分子,哈!

J教授(kf0630) 於 2008-04-07 22:56 回覆:
好吧!算你是其中一員,面壁思過五分鐘

怡克納米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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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2008/04/07 13:19

簡單來說,塗鴉這種行為不加以規範的話,對不相關的第三者而言(如某人家的牆壁)所形成的經濟效益叫做「外部成本」,也就是說塗鴉者本身不須為這樣的行為付出任何成本(如租金),只有他付出的時間與材料成本,而這些社會成本卻必須由別人來承受。

我認為塗鴉是一種反社會的現象,這個和藝術無關,塗鴉是一種侵入與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卻形成他人的注目,而轉變成塗鴉者自己身上的效用滿足(爽的效用)罷了。

JC講的撒泡尿雖然造成的社會成本或許比較小,但可能有礙觀瞻,況且,還會造成空氣污染(尿騷味),違反公序良俗...哈哈...


J教授(kf0630) 於 2008-04-07 14:27 回覆:

就拿這一篇來討論外部成本好了


天蠍浪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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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6 13:02

塗鴉喔...

社會學的解釋很簡單:一種不被當下社會規範所認可的越軌行為。


J教授(kf0630) 於 2008-04-06 13:50 回覆:
那怎麼辦,可以去除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