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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坪數暴力
2007/10/03 23:43:51瀏覽2302|回應3|推薦13

公寓大廈的管理費該怎麼定?較為常見者,如下列兩種方式:

  1. 以坪數計算,如每坪60元,10坪600元,20坪1200元,依此類推。
  2. 原則以坪數計算,未滿1000元者,至少須繳交1000元。例如10坪本應繳600元,但因未滿基本費1000元,故需繳交1000元,20坪者,就是1200元。

台視有一則報導「小坪數拒多繳管理費 住戶敗訴」的報導,三重某社區,原本管理費採取第一種方案,後來改成第二種方案,因為影響到小坪數住戶的權益,引發10坪大小住戶的鍾先生不滿,拒繳管理費,最後管理委員會告上法院,法官判定他得遵守決議,繳清積欠的一萬四千元。

雖然判決敗訴,鍾先生認為遭到「大坪數暴力」,且讓本文來探討一下這起案件。

一、法律層面:

規範依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公寓大廈必須設置「公共基金」。公共基金的來源,主要是來自於住戶的繳納。但怎麼繳納,則必須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

因此,若本案社區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程序上也都一切合法,那住戶就要遵守,即便對於「少部份」的住戶造成不利的影響。

二、經濟層面:

若是經由決議方式,藉由大多數的「大戶人家」,似乎確實會造成多數暴力的結果。未來會不會更以表決的方式,以其他看似合理的理由,強諸更不合理的義務於這些「小戶人家」,似否符合公平之原則呢?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本起事件,似乎是大戶人家強加「外部成本」於小戶人家,自己卻不必負擔任何「內部成本」。不花費任何成本,也能達到增加社區公共基金的目標,當然支持這樣子的政策囉!

為避免此一現象,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來修訂時,可以加入一些基本原則,例如「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法官在判斷是否違反基本原則時,可以借用經濟學的原理,對於運用多數的優勢,致使本身不必負擔任何內部成本,卻大量增加外部成本於他人之情況,應該予以抑制。

(因筆者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能深入瞭解,只能就基本原理原則探討,尚請見諒。)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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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27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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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克納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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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的概念
2007/10/04 11:50
錢兄:這句話的概念不是很清楚。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本起事件,似乎是大戶人家強加「外部成本」於小戶人家,自己卻不必負擔任何「內部成本」...
在經濟學的討論上外部成本是屬於「外部經濟」的一種成本,只要是所發生的成本,當事人不必負擔就是外部成本,反之就是外部效益。
觀察這個案例,很難說大戶人家對小戶人家有外部成本,因為不能證明大戶人家有成本的外溢效果,如隨地倒垃圾,濫用公共資源等諸多事件。
成本的定義在經濟學上很複雜,常見的有有機會成本、外部成本、交易成本、變動成本、短期成本、長期成本、覆沒成本及平均成本等幾項。
就小弟的意見看來,管理費的問題應該努力降低交易成本,相較於法律的判斷上應較為彈性一些。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04 12:03 回覆:

自己又看了一下,確實用詞亂七八糟,哈!

小弟只要是想要表達的是,大戶人家沒增加管理費,卻達到管理基金增加的目的,而外部成本就是小戶人家要增加管理費。

看來這些成本的定義要好好地來看一下,昏倒中!

法律人最喜歡開律師的笑話,經濟人的笑話好像也不少,大概都是因為比較讓人討厭。結論就是,書比較不好銷。


怡克納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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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與暴力
2007/10/04 09:46
經濟學很難用公平與否的眼光來判斷是非,基本上這違背了經濟學的精神。
事實上,一般大廈都是用坪數來計算管理費,其實這並非公平的,照道理應該用人頭來計算,因為可能一個大戶人家,只住一人,他所造成的成本(如使用電梯、垃圾)的量並不大,要他繳比較高的管理費也不公平。因此,用人頭算較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
但用人頭算算是最公平的嗎?也不見得,要是那位大戶先生異常好客,當然製造的成本(使用電梯頻率和製造的垃圾量)當然就高,應該支付較高的管理費。
所以,數來數去,管委會為了收取合理的管理費的話,也必須支付較高的監督費用,這樣一來,也沒享受到好處。
用坪數算管理費,算是監督成本最小的一種方式,對大環境來講有好處,但對個人而言並不是。至於這個案例只是前述的一種變體,只是收費曲線變成是兩段而已,建議可以讓住戶享有補貼的好處,如免收清潔費等方式來協調。但我認為應該沒有所謂的「大數暴力」,正因為經濟學的世界裡沒有公平正義的道德問題,這個案例只是價格問題而已,況且解決方案還不只一個。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04 11:12 回覆:

看起來我的經濟學還有待努力,嘿嘿!這一篇我還要思考一下。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04 11:23 回覆:

補充一下,文榮兄提到的是管理費收取方式的設計,如何能達到公平而言,用坪數計算?用人頭計算?還是實際用量(如電梯使用次數或垃圾實際用量等)?...

雖然經濟學沒有公平正義的道德問題,但是法律追求的是利益衡平的結果,也必須儘量符合公平正義,如果利用法令上設計之缺漏,將可能導致大坪數暴力的結果。因此,個人提出一種思考方式,先修法加入原則性條款,再藉由經濟學的概念,在原則性條款的條文內容,加入判斷的標準。

本文所借用的經濟學概念,是外部成本與內部成本,但也對此概念不是很瞭解,只是看過一些法律經濟學的文章,有提到一些看法。


怡克納米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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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那位主角
2007/10/04 00:11
先說明一下,我不是那位「鍾先生」喔!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04 00:53 回覆:
有空修正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