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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3 23:43:51瀏覽2302|回應3|推薦13 | |
公寓大廈的管理費該怎麼定?較為常見者,如下列兩種方式:
台視有一則報導「小坪數拒多繳管理費 住戶敗訴」的報導,三重某社區,原本管理費採取第一種方案,後來改成第二種方案,因為影響到小坪數住戶的權益,引發10坪大小住戶的鍾先生不滿,拒繳管理費,最後管理委員會告上法院,法官判定他得遵守決議,繳清積欠的一萬四千元。 雖然判決敗訴,鍾先生認為遭到「大坪數暴力」,且讓本文來探討一下這起案件。 一、法律層面: 規範依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公寓大廈必須設置「公共基金」。公共基金的來源,主要是來自於住戶的繳納。但怎麼繳納,則必須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 因此,若本案社區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程序上也都一切合法,那住戶就要遵守,即便對於「少部份」的住戶造成不利的影響。 二、經濟層面: 若是經由決議方式,藉由大多數的「大戶人家」,似乎確實會造成多數暴力的結果。未來會不會更以表決的方式,以其他看似合理的理由,強諸更不合理的義務於這些「小戶人家」,似否符合公平之原則呢?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本起事件,似乎是大戶人家強加「外部成本」於小戶人家,自己卻不必負擔任何「內部成本」。不花費任何成本,也能達到增加社區公共基金的目標,當然支持這樣子的政策囉! 為避免此一現象,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來修訂時,可以加入一些基本原則,例如「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法官在判斷是否違反基本原則時,可以借用經濟學的原理,對於運用多數的優勢,致使本身不必負擔任何內部成本,卻大量增加外部成本於他人之情況,應該予以抑制。 (因筆者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能深入瞭解,只能就基本原理原則探討,尚請見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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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