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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忠鄉洗門風事件
2007/09/14 17:31:27瀏覽3237|回應4|推薦15

參考資料:聯合報「雲林》洗門風 此風不可長」報導

洗門風,這可是筆者第一次聽到。

原本是兩位從小就玩在一起的兒時玩伴,其中一位陳姓男子與張姓友人之妻有染。張姓男子發現後,本來約定賠償七十五萬元,但陳姓男子對外放話遭仙人跳。

張姓男子決定改成陳某下跪洗門風道歉,此外還要分送香菸、檳榔給街坊鄰居。

這起新聞事件跟法律有關係嗎?

褒忠鄉洗門風並不是法律規範,應該算是社會規範的一種。

先來簡單介紹一下社會規範,還記得當學生時相約出去玩,大家約定如果遲到就要罰請大家喝飲料,或者是幫忙提行李。

如果學生沒寫作業,罰抄課本五遍,這是班規。

老公回家太晚,老婆罰老公跪算盤一整天、按摩五十個小時,這是家規。

通姦的行為,違反刑法的規定。遲到、沒寫作業、晚回家,並不是法律禁制的違法行為。不過,有許多違法行為,也會發生在其他小團體中,例如小學生偷同學錢,老師未必會將學生送法辦,但會給予適當的處罰,如掃廁所或勞動服務一個禮拜。

刑法的制裁應該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通姦屬於告訴乃論,若能雙方達成和解,也算是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有人稱洗門風是私刑,這一點比較持保留的態度,因為罰跪四個小時,送檳榔請街坊鄰居吃,與前面所舉之老公晚回家遭到的處罰,似乎差不了多少。不過,老公晚回家都罰得這麼悽慘了,蔡市場前面罰跪個四個小時,而且還是通姦行為,似乎沒差多遠。而且,罰跪與伊朗、哥倫比亞動輒吊死、鞭形的處罰,似乎還不至於到不人道的地步。

家有家規、村有村規,透過一些小團體的內部制約,只要不違反法律,當事人又同意的情況下,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只是,這個年頭媒體機動性太強,四個小時還沒跪完,媒體早已蜂擁而至,搞個全國人盡皆知,也算是刻骨銘心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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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社會規範等基本法律概念,請參照拙著《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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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23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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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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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禮治
2007/10/24 13:30

古代有所謂的禮治一詞,據知是在王法不及之處,社會所形成的一種對個人行為的規範。無禮者並不犯法,但卻會受到社會的讉責,有些人受不了這種壓力,甚至會選擇自殺以求解脫。

自由思想者,對某些禮(約定俗成之法)不以為然,於是發明禮治殺人的名詞。不過,法律有其窮處,徒法亦不足以自行,要維持社會秩序,今人強調教育的重要,殊不知,若無禮治的內容,教育亦不足以自行。

J教授(kf0630) 於 2007-10-24 14:14 回覆:
想不到還有禮治殺人之詞,可怕ㄌㄟ

喬飛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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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法律解決
2007/09/16 13:05
本來是家醜不可外揚的事,變成人盡皆知.我看,反倒是那個戴綠帽的老公傷的最重.

天蠍浪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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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5 10:40

基本上,法律仍算是一種社會規範,只不過由於比道德、習俗、慣例等要來得有約束力、制裁力、嚇阻力,所以才會被認為,應該與其他社會規範做區隔。

閣下這篇文章所談的,從社會學的角度看,比較像是「都市」(法理社會)與「鄉村」(禮俗社會)之間的差異,不過,媒體常常試圖超越這當中可能存在的界線,如果後者發生什麼具有新聞賣點的事情的話...


J教授(kf0630) 於 2007-09-15 11:04 回覆:
當「鄉村」已經無法處理,就必須由「都市」來處理,或者是說更嚴重的犯罪事實,應由「都市」等級來處理。

怡克納米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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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眾的效果
2007/09/14 23:20
我對這一則新聞的第一眼看法就是,交易成本與效用極大。
示眾是一種在私行上的罪刑,但這種罪刑的嚇阻效用相當大。在邏輯上,小罪用大刑是會嚇阻犯罪行為的發生(尤其是「示眾」),但法律上會認為公平與否的問題。但大罪用大刑剛好相反,反而危害行為更大,這是因為大罪是一種覆沒成本,當人的犯罪行為變成是覆沒成本時,危害的成本會變劇(如亂世用重典)。

J教授(kf0630) 於 2007-09-15 00:20 回覆:
大罪用大刑,是否已經達到一個臨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