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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7 21:12:28瀏覽2029|回應4|推薦16 | |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 認為罰娼不罰嫖,違憲。(部分大法官甚至還明指希望娼嫖皆無罪) 並促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1條有關性交易專區之制定 只是各縣市首長,每個都是左手念經,右手摸乃, 沒人願意設立專區,應該是說選票考量沒人敢設立專區, 但是連嘗試溝通都不溝通,每個就樣怕染上性病一樣,擔心就此打壞政治前途, 使得有需求的民眾還是得冒著風險,在專區外進行性交易。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直指社維法修正案違憲,認為新法給予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的裁量 權,這讓娼、嫖都有期待,如今期待卻遙遙無期,沒有地方政府設專區,也沒有設立時限 、義務,人民也沒有請求設立的權利。未設立性專區前,娼、嫖、媒合者都不應處罰,法規既已同意設專區,顯見 立法者承認性工作權應屬職業自由保障,如今沒有專區就開罰,侵害了嫖客權利,等同全 面排除人民選擇從事性工作的可能性。 這次發生多名男女租用台鐵車廂,經葉姓立委爆料後,引發社會一陣議論。 說真格的,這也許在某些人的眼中是傷風敗俗,毫無可供人鼓勵之處。 但租個隱密空間,一群對群交有興趣的男女在裡頭搞來搞去,又有何公然猥褻之論。況且公然猥褻罪必須具備「意圖供人觀覽」,並非再處罰私人之間的性交易行為,私人間的性交易通常不會具有意圖供人觀賞的意圖。 當然,女主角未成年已涉及到刑法的規範,那又另當別論! 台鐵租用契約的條款似乎也未限制其行為,實在也沒有必要大篇幅報導其行為。 但是此一事件,應該給那些左手念經、右手摸乃的縣市首長一個啟示, 既然如此,乾脆設立專區的工作就交給台鐵吧! 流動式專區,對每個縣市都很公平,不會停留在特定的縣市中, 也不是住宅區,頂多是乘客抗議搖晃過於激烈, 這樣子的構想,應該算是蠻有創意的吧! 如果縣市首長還不滿意,那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1條中有關性交易專區的設置,你們想出辦法了沒呢? 【公司法─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屋主在大學教授了三年的商事法,蒐集了許多公司法的案例,讓讀者可以從實務案例、圖解的呈現方式,瞭解枯燥無味的公司法,另外也針對國家考試的考題加以整理,適合對公司法有需要的讀者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國文─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圖解法學緒論】、 圖解憲法 、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一版五刷修正版)、圖解刑法(第二版新上市)、圖解刑事訴訟法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刑事訴訟(第二版)、民事訴訟、車禍資訊站(第二版) 其他書系:捍衛權利大作戰、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法律人的第一本書(第四版)、圖解數位證據、圖解不動產買賣 延伸閱讀:《台鐵列車與移動式「性交易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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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