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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7 10:24:53瀏覽3566|回應1|推薦17 | ||
最新教材資訊:圖解刑法申論題教學、大法官會議解釋教學(666-684) 引用文章廁所嘗禁果 男辯:少女沒反抗 很久沒寫兩性的法律議題了 剛好最近受邀要到聖約翰科技大學去演講,其中有部分內容將提到兩性的法律議題 今天又看到這則新聞,就來寫一下了 台北市一家溜冰場工讀生邀約少女滑冰,他卻將少女推進男廁,並褪去她的衣褲性交;少女家長覺得女兒怪怪,逼問之下才知她偷嘗禁果。面對警察找上門來,工讀生也愣傻了眼,辯稱兩人是男女朋友,雙方性行為是你情我願的啊。 目前只知道男生是高職生,女生是16歲,且兩人是你情我願的情況 來看一下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該名男生不成立本條罪名,除非報導中女生16歲是指未滿16歲。 如果本案中的女生是未滿16歲的情況,就會成立上開條文第3項的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這種小情侶偷嘗禁果的情況很多,即便是你情我願,都可能成立這麼重的罪,以目前青少年很多人都這麼做的情況下,恐怕出了社會有前科的比例很高。 所以在法律制度上有兩種調整 第一,刑的調整 依據刑法第277條之1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即便真的雙方鬧上法院(通常是女方家長),法院就一定要減輕或免除其刑,依據刑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 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所以從7年以下有期徒刑,變成7/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告訴乃論 依據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所以常看到有一幕場景,女方家長興師問罪,最後男女雙方家長達成和解,女方家長不提出告訴,男方也沒事了。 如果男女是同年齡的同學,也不僅是女生可以興師問罪,男生也可以興師問罪。 總之,如果這名男生已經年滿18歲了,就要看清楚另外一半,是否看似成熟,其實年紀很輕,未滿14或16歲。還有滿了16歲,也不是說都不會犯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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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