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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性交的法律責任
2011/02/27 10:24:53瀏覽3533|回應1|推薦17

最新教材資訊:圖解刑法申論題教學大法官會議解釋教學(666-684)


引用文章廁所嘗禁果 男辯:少女沒反抗

很久沒寫兩性的法律議題了

剛好最近受邀要到聖約翰科技大學去演講,其中有部分內容將提到兩性的法律議題

今天又看到這則新聞,就來寫一下了

台北市一家溜冰場工讀生邀約少女滑冰,他卻將少女推進男廁,並褪去她的衣褲性交;少女家長覺得女兒怪怪,逼問之下才知她偷嘗禁果。面對警察找上門來,工讀生也愣傻了眼,辯稱兩人是男女朋友,雙方性行為是你情我願的啊。

目前只知道男生是高職生,女生是16歲,且兩人是你情我願的情況

來看一下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該名男生不成立本條罪名,除非報導中女生16歲是指未滿16歲。

如果本案中的女生是未滿16歲的情況,就會成立上開條文第3項的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這種小情侶偷嘗禁果的情況很多,即便是你情我願,都可能成立這麼重的罪,以目前青少年很多人都這麼做的情況下,恐怕出了社會有前科的比例很高。

所以在法律制度上有兩種調整

第一,刑的調整

依據刑法第277條之1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即便真的雙方鬧上法院(通常是女方家長),法院就一定要減輕或免除其刑,依據刑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 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所以從7年以下有期徒刑,變成7/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告訴乃論

依據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所以常看到有一幕場景,女方家長興師問罪,最後男女雙方家長達成和解,女方家長不提出告訴,男方也沒事了。

如果男女是同年齡的同學,也不僅是女生可以興師問罪,男生也可以興師問罪。

總之,如果這名男生已經年滿18歲了,就要看清楚另外一半,是否看似成熟,其實年紀很輕,未滿14或16歲。還有滿了16歲,也不是說都不會犯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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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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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問題比較重要
2011/02/27 13:41
對於責任問題,鄙人一向完全不感興趣。
但是,
對權利問題鄙人則一向很有興趣。
不知道憲法到底給了我們多少性交的權利?我們到底有沒有性交自由的基本人權?
是不是滿16歲了,就享有這樣的基本人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