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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防身術--001.告知不實一定不理賠?_20100514
2010/05/14 03:04:32瀏覽4120|回應0|推薦22

在一般新聞或網站討論區,三不五時會看到保險公司欺負消費者的故事。有時候看到那些睜眼說瞎話的,擺明是吃定消費者什麼者不懂。為了反制害群之馬,在此蒐集一些常識給消費者參考,多少練一點"防身術"。也歡迎各位的案例分享,造福更多人。

「告知不實,理賠要賠還是不賠?」

這句話其實可以切成二塊來看:

一、「告知不實」的定義為何?(此與保險公司風險精算原則及要保書格式有關,此部分另文說明。)

二、告知不實與理賠與否的成立條件為何?(此篇筆記主要議題)

針對第二點,我們來看一段保單條款的範例:

第 x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保險發展中心內附某保險公司提供之保單條款節錄)

單以上述條款的部分,可以分成幾個判斷:

A、告知不實不存在,則照契約辦理。

B、告知不實成立,且理賠原因與告知不實有關者,則保險公司贏面大。

C、告知不實成立,但理賠原因與告知不實無關者,則消費者贏面大。

這篇筆記要讓消費者瞭解的防身術就是 C 這一個:「告知不實成立,但理賠原因與告知不實無關者,則消費者贏面大」。

舉個例,

「某甲投保時,未告知本身有青光眼宿疾,待核保通過亦超過等待期後,就醫發現食道惡性腫瘤並安排開刀切除與後續治療。像這個例子就可以套用 C 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但是,"偶爾"我們就會看到這種新聞/話題:

「事後,某甲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某甲投保時,因青光眼宿疾未告知為由,拒絕食道惡性腫瘤相關理賠。後來某甲經司法管道告保險公司,判決勝訴(註1)。」

將"偶爾"特別標記的理由是,我們這些消費者永遠不知道這些"偶爾"是保險公司不經意的少數疏失,抑或是眾多消費者被欺負案例的冰山一角。(你相信什麼,這不是我可以決定的,我也無意強迫你相信什麼。)

(註1:類似案例,請參閱「買保險,多數人沒看到的事…_20080503」。)

至於,為何用「贏面大」來形容,而不直接講誰對誰錯?因為這涉及到實務細節,例如,併發症的認定、司法流程的攻防(註2),最主要的一個原因是,消費者不明究理吃了悶虧 -- 因為不懂白紙黑字,所以,保險公司怎麼講,消費者就怎麼聽。

(註2:不然呢?保險公司有法務部門跟你耗,那你消費者有幾個有空跑法院?光是那些時間成本,可能就遠高於你應得的理賠數額。)

進一步來看,如果你即將買的新保單,其「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類似條款中,若無上述藍字的說明時,那就遜掉了。

個人看法,謹供參考。

.

[重要說明]

一、投保時,隱瞞已知事實而未書寫於要保書者,要保人(i.e. 買保單的人)本身已破壞保險互助之良善精神。此舉有可能讓自己的保單失效,且已繳保費亦可不退還。慎之!

二、「保單條款淺析」系列僅就保單局部文字做探討,不建議直接套用到任一保單。進行個案評估時,請以簽約時實際保單條款之白紙黑字為主要分析依據。

三、承二,議題之探討主要以消費者利益切入主題做重點提示,並非全面性說明。除非有其他條文參酌,否則不建議自行推衍出非關議題之看法。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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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errier&aid=403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