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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高振利18億的判決定讞應該無效!
2014/07/26 19:27:42瀏覽1172|回應2|推薦12

把高振利二審判決定讞的法官說,高振利之所以從一審的16年改判為定讞的12年,是因為他與幫他賣假油的盤商達成和解,這個理由之荒謬,我都懶得多舉例,大家知道本來馬面打死路人黃運聖這叫隨機殺人,是要判死刑的吧,可是後來馬面只判無期徒刑,難道是因為受害人之一的議員賠黃運聖家屬五百萬達成的和解麼?總之,像這種趁社會重大傷痛的空難偷偷胡亂定讞,把賣黑心假油大規模集體害慘老百姓的案子判決定讞之草率荒謬,簡直到了罄竹難書的地步,隨便看,就又看到好幾個離譜的錯誤..

我們知道,大統高振利混油案,一開始是給台中法院一審判16年,依食管法49條罰金5000萬,此時衛福部也依食管法44條罰高振利賣假油獲利19億多,裡頭的18.5億。好的,這是高振利一審判決的背景,接下來馬的闇黑司法,就開始五鬼搬運了,首先,它先假掰台中法院是豬頭,這沒甚麼,反正丟人的都是那群好像白癡一般的法官,誰知道誰是誰啊?都做了一審判決,才說他驚覺管轄錯誤,因為高振利犯的三種罪,詐欺、食管法與商品虛偽標示罪,其中的

商品虛偽標示罪

是歸一種很特殊的,叫做智慧財產法院所專管的,所以一審判決高關16年,罰5000萬,衛福報罰18.5億的案子,二審就移出台中法院,移進智慧財產法院,緊接著,馬的闇黑政府就玩起蘿蔔蹲的把戲,這裡我把它改稱白癡蹲,

白癡蹲(不是白蹲義喔),白癡蹲,白癡蹲完,法官白癡蹲;法官白癡蹲,法官白癡蹲,法官白癡蹲完衛福部白癡蹲..

衛福部也驚覺他們觸犯法律的一罪不兩罰規定,因為法院依照食管法49條罰高5000萬,衛福部再罰食管法44條的18.5億,那就算犯法了。有人問,這不是衛福部先罰,那是白癡法官先觸犯一罪不兩罰的規定,怎麼不是叫白癡法官撤回呢?我認為這裡應該還有個一罪不兩白的規定,就是同一個高振利犯罪,台中法院的法官白癡蹲完,就該換別的白癡部門來蹲,如果台中法院的法官,先是管轄權看錯,當了第一個白癡,又接著犯了一罪不兩罰的規定,鄉親啊,這樣的台中法院法官,未免就真的太白癡了吧?

好吧,移就移吧,現在換智慧財產法院來出醜賣乖了,這個智慧財產法院,感覺上,好像是要欺負台灣人的智慧,一下子就搞出三個滔天大錯,第一錯,我已經多次提及,就是把高振利跟幫他賣假油害到消費者的盤商和解,當成減刑四年,罰金從5000萬減1200萬到3800萬的主要理由。

第二錯,就是假掰啥一罪不兩罰想騙比他們更白癡的,事實上,高振利犯的罪,不管是依食管法44條罰18.5億,或是依食管法49條罰5000萬或3800萬,都是同一個觸犯【食管法】的罪,只是要選擇哪個法條的問題而已。正常來說,法條都是從前面看過來,但是智慧財產法院,反常者必有妖,偏偏從屁股看回去,有44條可罰不用,偏偏要用49條,因此少罰高振利18億一千兩百萬,這個智慧財產法官啊,我自長眼睛看馬政府貪官們搞圖利廠商的醜聞弊案,還沒看過膽子這麼大,一口氣敢圖利史上最大假油奸商這麼多錢的,

18億一千兩百萬!

我說馬的智慧財產法官,可還真敢咧。

第三錯,也就是最大錯,那就是我請大家看看當初白癡台中法院法官移轉給智慧財產法官的理由是甚麼?

高振利等人 移審智慧財產法院2014/02/11
(中央社記者陳靜萍台中11日電)大統長基食品負責人高振利涉混油案一審遭判刑16年,高振利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因管轄錯誤,昨晚將本案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今天指出,高振利、溫瑞彬、周昆明等人所涉之詐欺、食品衛生管理法、虛偽標記等罪嫌,其中虛偽標記罪屬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的案件,因此昨晚台中高分院已將全案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結果智慧財產法院判了老半天,ㄚ敢問鄉親啊,到底【虛偽標記罪】是判了沒呢?答案是,請看新聞:

造成台灣人心惶惶的大統長基黑心混油案,負責人高振利一審被詐欺等罪重判16年,二審智慧財產法院24日審結,合議庭認為高振利認罪,並與部分盤商和解,改判他12年徒刑,罰金也從5000萬降為3800萬確定。

所以高振利認一審判的詐欺罪,智慧財產法院改判的也是一審重判16年的詐欺罪,可是判詐欺罪不是該再移轉回正常不必那麼智慧的法院嗎?智慧財產法院在判詐欺罪的時候,難道沒發現自己沒有詐欺罪的管轄權,只有,來,大家一起說:

其中虛偽標記罪屬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的案件。

只有【虛偽標記罪】才是屬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所以我認為馬的闇黑司法利用遠航空難,整個社會沉浸在死傷重大的社會慘案,傷痛不已的時候,趁機隨便亂判的高振利假油詐欺案全屬無效,這裡面充滿假掰的一罪不二罰,法官圖利奸商18多億,以及剛剛舉出的一大堆錯亂來,錯亂去的管轄權錯誤問題,還有這個我都還沒講哩,大家這裡也趁機給自己多點法律常識,我猜大家不怎麼清楚,怎麼別人的案子都要好幾審,甚至還有【法庭流浪三十年】這種慘書問世,舉陳銳來說,起訴強盜九年,一審輕判一年多,二審重判兩年,三審定讞兩年,關一年放出來。或是舉馬總統貪污特別費來說,一二三審都判無罪,楊仁壽還消遣馬「難道你不知道特別費三審無罪定讞是最高法院保密分案來的?」那麼幹嘛高振利這麼惡行重大,犯行這麼多年,犯罪獲利這麼高,傷害台灣與國際形象(好多國家不敢進台灣出口的油製品),卻兩審就草草定讞?

(我這個草草是有根據的,還是我的切身之痛,最近我家在整修,找了一家鐵工廠,第一天上工,鐵工們互相吵架,銲個亂七八糟,第二天換一組人,第三天又換一組,這兩天台北傍晚有陣雨,鐵皮下到處都在漏。這樣大家知道移轉管轄權,五鬼搬運法術的眉角在哪兒了吧)

在奇摩知識家裏,我查到哪些罪是屬於二審定讞?
第三百七十六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好的,所以從這個法條我們應該可以猜出當初法律先賢的立法意旨(卻給白癡的後代法官搞得烏七八糟),就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這種罪因為對社會影響不大,範圍不廣,犯行不久,犯罪所得不高,總之就像是一種微罪,二審定讞就好了,搞到三審再發回再審來審去,實在太耗費司法資源。而後面畫蛇添足的一到七條,純屬當初立法先賢的舉例釋義,以免後世遇到晉惠帝那樣的法官,法條寫這麼清楚還是不曉得怎麼辦。我猜不管是竊盜罪、侵佔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等等,都是最重的本刑不高的罪,高振利被判詐欺,那就看去詐欺罪好了..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看到沒,果然就是該判很輕之罪,這才可以二審定讞。如果要判很重,不管是12年還是16年,難道不該給被判決的嫌疑人更多人權保障,以免產生冤獄麼?喔,對了,別問我詐欺罪既然只能關五年,幹嘛馬的闇黑司法一個判16年,另一個亂掰一罪不二罰的也判到12年,那是踏馬的騙白癡的司法該向老百姓解釋的。那為什麼智慧太高的二審法院,甘冒大不諱,死命也不肯隨便抓個【虛偽標記罪】來判一判,以免被天縱英明的版主我抓到大破綻呢?

第 255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虛偽標記罪,只要關一年,也是很輕的啊?這個答案是因為智慧法官畢竟也只是領終身俸吃台灣鯛民的民脂民膏一輩子的法官,沒必要為了遂行圖利高振利18多億,把自己的將來一併葬送,【虛偽標記罪】罪刑雖輕,但是當年立法先賢立第三百七十六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時,沒把這條【虛偽標記罪】明示於後,本來是想運氣沒那麼背,合議庭三個法官,不必三個都是白癡,只要一兩個還長著點智慧,看到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就能舉一反三,智慧法院的法官就能大膽用法,再判高振利個【虛偽標記罪】關一個月,然後大聲的宣判,把高振利改判為12年一個月,二審就定讞,誰知天不從人願,通通沒人敢判,想趁空難偷偷胡亂判決定讞,反而鬧出馬的司法史上,比林益世貪污無罪還更大的大笑話。

我認為這個判決定讞是根本違法,枉法判決定讞,判決的內容應該通通無效!

.

後記:看到馬胡亂換法院的過程,讓我想起宋朝法官,當秦檜奉宋高宗密令(宋高宗則奉金兀朮嚴令,不殺岳飛視同背叛祖國),叫正直法官判岳飛判國罪死刑時,一審終了,換了一整年的二審法官,沒人敢這樣判(會遺臭萬年),最後只好換上自己的手下,叫他假裝是另一家法院,一個叫萬俟卨的法官,就趁宋朝那時有啥社會重大災難的當兒,半夜裡把岳飛抓上堂,嘴巴捂著,然後直接二審判他判國罪定讞,直接灌毒藥把岳飛毒死,我說馬傻除了搞來宋朝法官把自己貪汙判無罪,這招半夜二審定讞偷換法院法官的橋段,秦檜也都演過了喔。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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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佬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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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7 13:18

 『一罪不兩罰』?

就像是馬英九的『大水庫』、陳肇敏的『追訴期』,和李慶安的『薪資』,

都是烏龍法官迷惑人民,亟思為罪犯脫罪的藉口,

高振利判刑是處罰自然人毒害廣大消費者的犯罪行為,

大統公司判罰款是處罰公司法人不法圖利商業詐欺行為。

根本就是兩件事


不平則鳴
2014/07/27 09:03
請王金平,柯賤民共同主持審判。高振利一定會被判1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