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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2009/02/20 23:33:18瀏覽7796|回應12|推薦6

改制變革,先問「動機」在哪 

       「行政法人」最大的目的是追求機構專業化,強化營運效能,提高競爭力,以達成國家的公共任務,而這個「制度」只是追求上述目標的手段,需要藉由人的實際行動去達成願景,包括之前的準備工作以及事後的配套措施。 

        改制要能成功,機構首先必須去了解自己真正的意願為何,為什麼要改制?一定要改制的關鍵因素在哪?問題是否出在體制上?一定得藉由改制才能改善嗎?上述問題的答案可以從檢視機構原來經營上的困境中去尋求,思索包括人員來源、薪酬、內部激勵方法、員工升遷及職涯發展、組織部門設計彈性、會計制度、預算制度、經營目標實現程度、外部挑戰以及國際競爭的對象等等面向。 

        當從機構的整體競爭力分析,從全球化的角度觀察,機構在在都有充分的改制需要之後,改制的動機及理由十足堅強,便可確立改制的目標與步驟,經協調溝通成功後,就可以要開始著手準備,而準備工作的重要性就宛如運動前的熱身動作! 

「組織變革三部曲」-解凍、改變、再凍結 

     從兩廳院改制前的準備到改制的過程,以及最終完成改制,行政法人開始掛牌運作,其實就是一系列有計畫且完整的組織變革策略與執行過程,也就是在管理學上經常被提及—美國社會心理學家庫爾特.盧因Kurt Lewin的三階段變革過程模型-「解凍、改變、再凍結」的實踐

       「解凍」是創造變革的動力,去清楚認知機構現有的困境,設法與過去的制度、組織文化切割,打破現狀,以適當的方法來震盪組織內部習以為常的觀念或做事方法。「改變」在指明改變的方向,實施變革,使員形成新的態度和作為。因而,組織必須去創造並擁有一種未來願景,並設立達成這目標的策略與步驟。「再凍結穩定變革,透過一定的流程、規章、機制等使變革過程所重新建構的新模式固結,從而讓組織內部的成員以該新模式進行運作與體現。當然,這樣的過程是有機的,會因應內外部因素及時空環境之改變,在一段時程後而適時重啟三部曲的循環。所以再凍結」絕不是「永凍結」,否則重新建構的新模式(行政法人)必將被未來的潮流所淹沒,反淪為僵化、阻礙改革之障礙。

這段「組織變革三部曲」是每一個機構組織變革,應該要有的過程,而在台灣,一般的公務行政機關組織再造較偏向以結果為導向,普遍缺乏這樣的過程與思維。以兩廳院為例,改制前兩廳院在組織型態未能確定的狀況下,運作體制上被定位為公務行政機關,完全忽略了它的經營特性。當了16年身分不明的黑機關,公務體制使得兩廳院與世界劇場脫節,缺乏國際競爭力,瀕臨邊緣化的危機,面臨經營困境,此時亟需藉由「制度」的改變,鬆綁公務體制的種種束縛,使機構進入專業化經營,提升競爭力。

        而兩廳院為改制所做的一連串的組織變革工作,主要的方向在於「新組織文化的形塑與認同」及「組織的學習成長」,透過立法、改制,轉型為新的組織型態—「行政法人」,導入合適業務運作的各種新機制,達成營運目標。

新組織文化的形塑與認同+組織的學習成長

       為建立組織成員的共識,兩廳院先以改變員工原來的認知、充實知識與能見度作為第一步,有系統的規劃了三階段的完整員工自我發展訓練課程」。從大方向概念性的組織再造、文化視野、服務業理念與觀念導入、行銷策略規劃、管理會計、危機管理,到不同領域成功經營案例、員工自我管理、溝通協調能力……等,邀請相關領域最優秀、傑出的領導者或學者專家,來為組織成員建構新觀念,以改變員工既有的認知、態度與價值觀,形塑新組織文化,取得內部認同。此外,尚有「首長每週一信」、「員工前程計畫調查」、「工作日誌填寫」、「落實月、季、年考核」、重要主管與成員的領導能力開發與訓練等措施。而在這些措施的推動過程中,實際上已經漸次讓員工自然關切與體察到組織的改變已經慢慢地在發生,而且未來是會被執行的。

        改制的轉變,最直接衝擊到的就是員工。在這段局勢未明的階段,員工的心理情緒必然感到徬徨與不安,充分的訊息傳達,有助於安撫員工不安的心理,同時也可讓員工對未來生涯的轉換預做思考與準備。因此,「首長每週一信」在改制前一年,52週一個禮拜一封信,直接以書面的方式與員工進行溝通,有助於消弭大家對於新制度可能的不安及猜測。 

        當然,除了員工心理、知能建設外,進行國內外劇場或展演場地營運資料蒐集與分析,找到兩廳院營運角色與定位,成立「願景推動小組」,推行「目標管理」,以效率為導向重新檢討工作流程,以工作流程為核心重新進行部門設計與分工、人力配置的檢討,導入「全面品質管理」Total Quality Management、建立重要業務項目的關鍵績效指標(KPI),員工全面工作能力評估以達適才適所,並且專案研訂新的會計制度等。 

        在督促與關切兩廳院設置條例立法進展的過程中,種種作業在兩廳院已經同步在發生或完成。常常有人提到,為什麼兩廳院設置條例在1月通過後,3月即可掛牌運作,上述的說明,足以解釋一切,其實我們已經為正式轉型行政法人打下穩固的基礎。在這樣的基礎下,設置條例通過後,先前兩廳院內部所推行的強化組織面、業務運作面、體質面之相關措施,被有效且適當的轉換成各項規章、制度及內控程序,運用於各項業務中,順利的為改制前、後做銜接,同時有助於處理員工的留任、身分轉換或移撥的問題。 

理想的制度加充分的準備,仍需仰賴政府全力推動

        要達成成功的改制是需要計畫、策略與步驟的,我們已經花費很多的篇幅詳談「行政法人」,了解這個制度對國家將產生的正面幫助,不過,縱使有好的制度,沒有好的準備及行動力,也將徒耗氣力!

        迄今,我仍認為政府的投入需要再多加把勁。行政院審議通過「行政法人法」草案,雖然得以表彰政府有心推動行政法人,但是我們尚未看到相關部會的推動步驟或策略,或者可能也還沒有開始做準備。 

       「行政法人」到底是由哪個單位在主導,目前大家似乎都不清楚。有一個必須面對的事實就是「不是制度改了,機構就會變好」,必須要有周密及用心的規劃,才可能成功。所以,我再次呼籲,行政法人的改制事宜,由於絕大多數的政府機關或行政官僚對行政法人的認識是不足的,理解也各有差異,所以應該由政府最高主事者來全面通盤考量,跨部會的商議,瞭解外界建議改制的單位、自願改制的單位有哪些,然後選擇適合的單位,全力協助輔導,而不是任由各部會各自處理、陳報。否則屆時恐將面臨每個部會處理不一,許多的單位多頭馬車地擬設置條例、寫規章、定制度、弄說帖。主事單位未主動積極涉入,或許表面上是一種尊重,其實可能也會令人誤認為是不負責任的態度。

       「法人化」不僅只是立法條文的推動,背後必須有一套完整的組織變革策略與執行過程,更重要的是政府必須全力支持協助。若政府真的有心要推動行政法人新制,那麼現在已經有了理想的制度,就只缺實際的信心與行動,請政府伸出鐵腕,展現出堅定的決心,組成由最高首長授權領導的「推動小組」,從此動起來! 

        如此大有為的政府,才能使各界對於行政法人新制的成功,深具信心!

本篇文章為此系列主題之完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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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宗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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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觀看待
2009/02/25 11:09

Archangel先生:

       感謝您多次的回應,表達出對這個議題的關心。我是持比較樂觀的態度,相信政府會努力把這件事做好。


Arch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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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考試院不會成立您所期待的推動小組
2009/02/24 22:00
其實行政院與考試院不會成立修法推動小組,理由有兩點:

1.公立醫院與公立博物館各有立場,其中主要共通點是大家熟悉的年資與公保問題,您也知道這是很大的政治壓力。當各方勢力各懷鬼胎時,維持現狀是最好的。而另一項最好的藉口是權利義務之細節委由行政機關制定,但此舉會增加變數。

2.研考會已經提出報告,這份報告產生的草案也是官方正式立場,不容人民質疑。以行政院下轄各部及研考會往年的慣例來看,勉強召開幾場研討會就算仁至義盡,行政院從未願意召開公聽會來凝聚共識,而是以服務小組先暗中執行,生米煮成熟飯後,再送草案。

我的建議是,與其被行政院強迫接受這份錯誤百出的草案,讓行政法人又是一顆變種的橘子,不如說服立法院,自行制定正確妥善的行政法人法,而且這部母法至少要明定基本的權力架構、人事權與資金來源規範,以免日後行政法人法要負起大學法或博物館法或公立醫院法的修法錯誤責任。反過來想,既然各行政機關都在私下推動這三部法案,
又何必單獨制定一部簡陋而不能實施的行政法人法?


朱宗慶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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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政府盡快成立推動小組
2009/02/24 16:49

Archangel先生:

        感謝您的回應。您提到的問題,我都曾在我的16篇行政法人系列文章裡討論過,建議您不妨可以參考一下。對於新版的行政法人法草案,我認為相較之前的版本更為精進,個人抱持著很大的期待。並盼望,政府能盡快成立一個「推動小組」,擬定清楚的推動步驟或策略,讓行政法人體制能確實幫助機構實現專業化,達到提升政府效能的目的!


Arch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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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行政法人法(草案)
2009/02/24 14:43
先生:

午安,首先感謝您的回信。

我的前文,是以錯誤的行政法人法草案為本,並以您提出的建議而為文,接著我將向您提出針對現行草案之修正意見。

無論當年兩廳院是以何種目的成立,也無論此時行政院以何種目的實施行政法人,我國還是必須以正確的制度來維持行政法人的正常運作。

可惜這部法案又是一部東抄西抄的四不像法案,從草案條文及立法理由說明中可知,起草人抄襲的對象包含德國及日本,但未學習正確的董事會制度,例如英國與美國。這種不明究理而迷信留學國的抄襲方法是我國常見的弊端,所以我國仍必須先確定抄襲者選擇本草案而不採英美法之目的及適用後果。

以下簡敘述本草案之錯誤:
第一點;
綜觀行政院草案可以確定行政院仍視行政法人為公法人,卻未明定國家是否應全額出資,這將影響董事會成立之正當性。以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為例,法人引入私人資金,便可能使董事會多了民股董事,但本法並未明文禁止私人擔任董事,此舉將不能避免執政黨酬庸,更可能阻擾法人之正常運作,甚至成為洗錢工具。

第二點:
如果國家未全額出資,本法並未正面表列行政法人募集資金之方式為發行股票(上市或上櫃)、發行公司債、發行公債,或僅接受私人捐款(例如我們捐給創世基金會或兒福聯盟那種「公益」捐款)。此舉將使民間資金更有理由擔任董事,進而阻擾法人之正常運作。草案第七條第二項禁止血親或姻親擔任董事,顯示起草人並不了解行政法人之公益性質,更否認主管機關監督董事及解任不適任董事之「權力」,這種情況可以參照我國公益財團之現況及弊端。

第三點:
如果私人捐助者成為行政法人董事而成為股東,本草案並未禁止民股董事擔任董事長(甚至是荒謬的理事長一職),將使人民厭惡行政法人之酬庸文化,甚至懷疑行政法人是洗錢工具。或許人民將要求國家撤資,或要求行政法人代表至立法院答詢,甚至立法院將對法人代表及主管減薪當成懲罰。這將使法人有複數監督者,陷入更多權利衝突,並有泛政治化風險。

第四點:
董事會之職務為監督CEO之年度執行效果、稽核法人財務、並審核法人轉投資。董事會本無代表法人對外執行業務之權利,更遑論董事長。而行政法人之出資者為國庫,即應受立法院監督,故董事會即為立法院。這與許多人的觀念不符,但這是行政法人矛盾尷尬之處,也是我國實施行政法人時,必須注意的焦點。

日本為了避免這個困境,行政法人不設置董事(會),而改設監事以化解外界疑慮。但我國抄襲德國(公司)法,將董事會(意思機關)下設監事,這是最大的錯誤。德國的董事會採用蘇維埃制度的國民大會,故其性質為意思機關,而由董事會另選出監事。我國不必在一個法人內部設立董事會及監事會這兩個監督機關。

第五點:
Board(董事會)與CEO(首長)的關係,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的關係,是權力分立原則。這兩個原則性質相同,實施的結果也相同,法治重點皆為業務執行者與業務監督者間之力量制衡。畢竟CEO可能恃寵而驕,使Board喪失談判籌碼而被迫留任CEO;Board可能恃寵而驕,使CEO成為非專業經理人,而讓董事變成我國人人稱羨的董座。

第六點:
第五點國內外常見的公司治理基本問題,但本草案未明定組織之人事權行使方式,及人事權行使糾紛之解決手段,只強調行政法人因組織內部稽核而衍生之公務員留任。但沒有那些公務員,法人也能完成內部稽核(內控),所以行政法人法應明文肯定或否定CEO(首長)之政務官身分及法人之事務官身分,而非再以子法來便宜行事,治絲益棼。

上述六點以行政法人之財源及人事權為主,而整部刻意製造矛盾模糊的草案讓人懷疑行政院是否真有誠意實施行政法人,還是以拖待變?但這種態度正是人們最常批評的黑箱作業,更將傷害行政法人之正當性。


朱宗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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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讀者Archangel先生「手段包含目的」的回信 (一)
2009/02/23 22:53

Dear Archangel:


        感謝你的回應。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話題 !「法治獨角戲」系列文章取名為「獨角戲」是我個人的心境表達, 意思是「一個人獨自在舞台上演出」。不過,後來發現,我孤獨卻不孤單。行政法人這個議題引起許多人的關注討論!


        我認為你的意見是很有想法的。議題就是要經得起不斷的討論、辯論,才能夠顯示出它的價值。

 .                                                                                                    .


首先,所謂的動機和手段當然是為了促使目的的達成,把想做的事情做好,去找到對的方法把機構經營好!公務體制的問題常常出現在體制上,而制度又牽扯到人、事、經費種種複雜因素,無法以立即有效的方法突破體制限制予以解決,所以才因時制宜,在公務機關與屬於「私法」的財團法人之間,劃出的第三條道路—「行政法人」制度,作為合適機構的營運模式。而當時兩廳院實行「行政法人」制度的目的無他,就是找到對的方法把劇場經營好!


其次,會有外行領導內行的問題,關鍵在於不可能人人都內行,人人都是該領域的專業。也因此,才要找內行的專業人士來領導機構。「董(理)事會專業執行者制」正是要解決董(理)事會董(理)事長制、首長制可能有的「外行領導內行」之問題而提出的第三方案。



朱宗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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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讀者Archangel先生「手段包含目的」的回信 (二)
2009/02/23 19:06

這個方案能夠成功必須有些前提:

一、在不能保證董事會成員(含董事長)人人是內行的情形下,必須能遴聘專業而有實權的法人代表—「專業執行者」(非秘書長);

二、在不能保證董事會成員(含董事長)沒有爭權、擅權的情形下,透過法制面的職權確立,以確保所遴聘的專業執行者既有實權且復為法人代表,使董事會知所節制。

三、董事會實際扮演監督機關在行政法人的分身角色,但絕非謂董事會即為「監督機關在行政法人的代表」,所以董事會對於法人代表(專業執行者)的不信任決定,必須受到監督機關的節制。

四、綜上,如果所選出所謂內行而有實權的法人代表(專業執行者)具有以下情事:

    1.      預算及業務計畫無法獲得過半數董事會成員的支持;
    2.      甚至有過半數的董事會成員認為內行而有實權的法人代表(專業執
            行者)並不適任而決議予以免職;

此時就應送呈到監督機關審議(屆時法制設計上可以由董事長代表董事會對監督機關行文,也可以由執行長代表法人行文監督機關,均無礙於執行長對外代表法人的地位),作成支持董事會或支持法人代表(專業執行者)的決定。

五、如此制度設計,應可避免「外行領導內行」,或「內行漠視外行」等問題,而影響法人業務運作。

一般的爭權奪利的問題,我們可以從政治社會、乃至企業或家族看到,只要是在有利益的地方都可能會發生,因此需要藉由「法制」來「建立制度」並賦予「守法的觀念」,並且由「清楚的監督機制」來促使制度裡的組成成員都能謹守職責,各司其職。

 


朱宗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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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讀者Archangel先生「手段包含目的」的回信 (三)
2009/02/23 18:17

再者,讓制度靈活運用!  

全世界各國都在找方法讓政府更有效能與競爭力,彼此間也會透過學習仿效對方優異的制度以截長補短,同時也在學習他人經驗、透過實務檢證,不斷地自我學習、演化與進步,這也是我一直提到行政院2月份審議通過的「行政法人法」草案已經比以前更為精進的部分。在台灣,以前政府的體制因為只有公務體制,大家沒得選擇。在公務體制度「同工不同酬」、「升遷順位以資歷為優先」、「組織文化未能落實服務及專業導向」、「公務人員的訓練與創意開發不足」等因素之下,使文官體系產生效率不彰的通病。為了改善種種的問題,讓政府專職於擅長的事務,建構一個小而美並具效能的政府,相關的專家、學者與政府部門官員經過資料蒐集、研究討論,而將部分的公共任務由傳統的政府體制與功能中做分工,找到了一個更有彈性,更適合執行國家公共任務的制度—「行政法人」,其實也就是多了一個機會把國家的事情做好。

建議中所提到「淮橘為枳」的問題,我倒認為應該是要順應每個國家的文化、習慣及國情,將自國外移植過來的制度,因應實際需要予以在地化的調整。只要其法治的精神與大方向不變(公法,公共任務,專業經營,監督透明),執行的方式或採取的內容有所差異,只要能產生更好的結果、創造更好的可行性,又有何妨!

 


朱宗慶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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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讀者Archangel先生「手段包含目的」的回信 (四)
2009/02/23 18:12

我很榮幸地參與了「行政法人」第一例的推動工作,在當時的過程中,「行政法人」制度有許多專家的意見交流與討論,制度推行起初,大家對於選擇這個制度或許有些猶豫,可能原因在於台灣過去並沒有任何實施經驗,但同時也給予兩廳院許多的專業尊重,大體而言,對於這個制度本身,大家都是抱持著正面、肯定的態度。 

「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使機構專業更具發展性與前瞻性。以法律人、學者的觀點,或許會從學理及法律的思維出發,藉由法律的途徑來理解問題與提供相關幫助;而我做為一個專業執行者的過來人角色,必然以尋找適合機構使用的途徑來提供意見,兩者相輔相成,嘗試為理論與實際的結合找到一個最適方案。

未來的行政法人會不會有「四不像」的情形,關鍵在於法人化前是否有認真仔細、周延全面的思考:「它是不是國家的公共任務?它能不能提高機構效能?它有沒有受到嚴謹的監督?」如果有的話,我們就應該掌握這個制度的精神與原則,好好去執行它。 

「行政法人」不是萬能,也不是為了改變文官制度長久積弊而存在,相信日後我國行政法人制度有更豐富的實施經驗之後,大家對於各個執行不同公共任務的行政法人的「差異」設計,當必能體會其理所當然,不再「詫異」,或甚至視之為「異形」。這也是我一直提醒「行政法人不宜過度擴張」的原因,希望能藉以經驗的累積、不斷的檢證、不急於同性質類型全面施行、不急於推翻兩廳院原已存在的「()事會專業執行者制」,用時間來創造更大的空間。 

另有關「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的問題,我們都瞭解政府與民間不同,對政府來說,所有資產都是公有,毫無疑義,所以並沒有所有權的問題而是「授權」的問題。當政府透過「立法」充分授權並予以法制地位之保障,支持機構實施「行政法人」制度,並且機構選擇了最合適的制度,制度下的董事長、董事會、專業執行者、監察人以及績效委員會就必須依照制度的設計各司其職,不逾越分際。法律本身就應該是不受人性弱點侷限的最後防線!


朱宗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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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讀者Archangel先生「手段包含目的」的回信 (五)
2009/02/23 18:05

此外,行政法人非私法人,更非營利性法人,其董事會不應有專斷至取代監督機關執行「正如Board解雇CEO」般的直接行動。董事會對於代表法人的專業執行者的決議,包括解職、預算准駁等,均須由監督機關做成最終裁決。如此機制,將可用以確保董事會()不至在業務上實際取代專業執行者,以及確保專業執行者在權限範圍內執行法定職務。

最後,「未經高普考合格而任用之藝術專業人員,是否有理由取代經由高普考合格而派任之非藝術專業人員,來經營一家國立藝術中心」之問題。我認為公務人員普遍擁有一定的素質,有其優異長處。國家考試使他們有機會進入到公務體系為人民服務,不過絕不可能事事擅長,仍會有專業上的侷限。 

因而,我認為「()事會專業執行者制」得以彌補「國家考試」所無法面面俱到的瓶頸。高普考當然不是專業的證明,況且環視全世界,恐難舉出任何一個成功的藝術管理大師是經由國家考試而產生的。因此,才需要董事會去尋找一位具有企圖心、執行力,同時,並能為全民提供最優質的藝術專業服務,和國際接軌,與全球競爭的專業經營者擔任藝術總監,這也是當時兩廳院設置條例的設計核心思考,希望能為台灣唯一的國家級專業劇場紮下永續經營的良好基礎。

 


朱宗慶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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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回覆
2009/02/22 19:53
Dear 原罪先生:

謝謝你轉貼自由時報趙靜瑜小姐的這篇報導。

關於兩廳院預算被刪五千萬一事跟「行政法人」制度無關!

事實上,「審查預算」是立法委員的職責。依照「預算法」第41條第3項的規定,只要是由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以上的(公設)財團法人⋯⋯都必須依法接受預算審議。
立法院本來就有替人民把守荷包的監督之責。當政府機關編列的預算送到了立法院,任何單位或機構都有被刪減預算的風險。因此,每次到了預算審查的季節,各個單位無不戰戰兢兢,主動積極地向立委說明,爭取或捍衛所編列的經費。

我在前幾篇的文章即2月9日的「行政法人=自負盈虧?」裡曾經討論過這件事,若你有空不妨可以參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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