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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行政法人」不宜強迫、不宜過度擴張!
2009/02/13 14:08:46瀏覽6701|回應0|推薦5

   

        行政院通過的「行政法人法草案」在其「總則」裡清楚提到「為規範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共通事項,確保公共任務之遂行,並使其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此為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本法係定位為「基準法」,其目的在就行政法人「共通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以為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制定之導引。為因應實際運作需要,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並得在本法所定基準之上,依其組織特性、任務進一步特別設計,而為不同之規定。

        對於學法律的人,以上說明再清楚不過,但是我所接觸的許多部會單位還是不太了解,即使政府已經訂出並通過通盤性原則的「行政法人法」(基準法),各個有意改制為行政法人的單位還是得依照其組織特性、任務的設定,擬定「設置條例」,個別立法通過,始得成立。並且在組織設計的過程中,必需能夠適切且細膩的思考機關的屬性與定位,何種組織型態與組成架構得以引領行政法人化後的單位,保有正確的運作方針,如此始能不偏離行政法人化的目的。 

       我原先擔心「行政法人法」會不會太僵化,把未來欲改制的機關單位限制得太死,因為大學、醫院、劇場、博物館…..的屬性都不盡相同,並且,同一類型機構的設置目的與規模也不見得完全一致,假如適用一套僵化的基準法來框限,必然無法滿足需求,屆時削足適履難保不會捉襟見肘,頻出問題。 

        但是,在細讀這份草案後,我認為這份草案具有相當大的寬容度。儘管這份草案與先前提出的版本沒有太多內容變更,但是經過使用字彙的調整,說明更加詳盡,也讓我盡釋先前的疑慮。 

        這個寬鬆的通則性基準法只是做為一個概略的框架,可供個別單位援例辦理,而個別單位還是可以制定符合自己機構需求的「設置條例」而不被基準法限制。

        除此之外,改制行政法人應該選擇適合的機構實施,而不是盲目擴張。全面性實施或貿然進行,只怕行政法人會成為另一個公務體系! 

        雖然文化、教育與民生機構的屬性都很適合改制行政法人,但是以大學為例,每一所大學的性質、類別以及體質都不一樣,有沒有必要一次就全面改制?這是可以思考的。 

      「行政法人」制度畢竟只是國家多種制度裡的一個選項,像有些機構以公務機關、委外經營、民營、財團法人等模式經營,也都擁有許多很成功的案例,行政法人只是多個選項之一,而何種機關適合採行「行政法人」,其中意涵著許多政策層面的決策正確性,恐需從屬於政府整體考量層面、現行機關性質合適性層面、改制後的實務落實層面與公共利益層面等等,多一些推敲與沙盤推演。

        除了不要過度擴張,改制行政法人不適合強迫實行!我相信先前確有部分單位是在不情願的狀況下,被迫朝改制行政法人的方向進行規劃與準備,然而當時的主管機關或許是消極推動,抑或多少有些目的偏頗,想藉由法人化給予這些改制單位一種「今後必須自給自足,自生自滅」的沉重壓力,以及政府想要減輕財務負擔,規避責任,甩脫文化機構包袱的邊緣化感受。這無疑是把政府成立行政法人的美意破壞殆盡。

       現在,有些機構對於「行政法人」普遍存在著兩個極端的想法,其一是「改了,機構就一定會更好」;其二是「改了,一定會變得更糟(擔憂權益、預算經費將無法獲得保障)」。前者,導致過度樂觀狂熱而未正視改制過程中必須克服的各項挑戰,甚或將兩廳院改制之條例或規章照單全收;後者,導致莫名懼怕而未洞見改制後可能為機構帶來的正面改變。兩種思維都不難理解,因為大家對於「行政法人」的認識度確實不高,不清楚它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制度,將把機構帶往什麼樣的方向,所以莫名狂熱、莫名恐懼,尤以後者為甚。

        我認為可以改制成為「行政法人」的對象,應該是政府抱持有高度的期待,以及機構本身有意願要改制成為行政法人的單位,而後者若能帶有高度願意,想透過改制之權變,讓組織變得更靈活與活力、營運策略更具彈性與競爭性,則可預見其改制成效,將是令人期待的!所以,除非政府主動的要求,否則有意改制的單位除了自身要有強烈的意願,還必須對自己有很清楚的定位,有具體的追求目標、執行策略、未來願景,加上很好的執行力,再提出一套完整可行的方案,將可助於法人化的順利推行。 

        這個充滿理想性的行政法人法草案的提出確實結合了很多人的學識與經驗,但畢竟,我國唯一的行政法人經驗就是兩廳院的經驗。然而,對於兩廳院的經驗,我觀察到,有些人並沒有好好認真的探討過,卻毫不思索,也沒甚麼根據地把「輿論的衝突」作為兩廳院行政法人的「原罪」,好像只要是行政法人就必然會有衝突的問題。

        總之,改制「行政法人」的工作必須是有選擇性、有階段性、有目的性地循序漸進,不宜過度擴張,不宜強迫!我建議初步只要挑選幾個具有代表性的機構試行,先打造幾個成功的行政法人範例,再來考慮之後的實施範圍,這樣成功的機會才大,同時才能可以真正達到提高政府效能、強化公共服務的改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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