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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獨角戲再續 - 行政法人仍然大有可為!
2009/02/04 17:56:50瀏覽6005|回應0|推薦6

行事猶豫不決,最後往往致使本末倒置,使得誤會更深、曲解更多、推動起來更加困難,這是我對台灣推動行政法人多年來的感想。對於行政法人推行之問題,有人說慢慢來,我則認為,慢慢來就會失掉它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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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有決心要行政法人這個制度嗎?政府推動行政法人的目的是什麼?除了事前的籌備工作,有事後完整的配套方案嗎?自行決定改制的或被指定改制的單位了解行政法人的機制嗎?知道要改制行政法人的理由嗎?改制前後的角色、特色、競爭力以及優缺點在哪?針對制度的延續與擴大實施與否等相關議題,當前最重要的是,重新釐清政府的態度,同時確定改制單位的意向。透過丟出問題並以不同角度回答這些問題,「行政法人」才有討論和運作下去的空間。

去年,我將行政法人部落格文章集結成「法制獨角戲-話說兩廳院『行政法人』」薄冊。之所以定名為「獨角戲」,乃因國家兩廳院是台灣第一例且唯一的行政法人,「獨角戲」一名符合實情。此外,它也表達了我的心境,曾經一起努力推動的夥伴紛紛脫隊,令我有宛如狗吠火車,似若自我解嘲一番。但其實不然,「獨角戲」更指「一個人獨自在舞台上演出」,孤獨不歸孤單,好戲自傳香,這是我對「行政法人」制度一向抱持的信心。

文章發表後,引發了許多討論,我也參與了一些座談,很多單位紛紛找我去演講、詢問交換意見。據我了解,當前政府仍然有心要推動行政法人,也正在研擬相關草案。但事實上,大多數的人有時常藉一些「人云亦云但莫知所以」的「隨口問問」來探索這個已經誕生但卻陌生的制度,這容易讓人以為我們面對著一個無關緊要的制度,或是直接陷入「直覺性的思考」,將正待澄清的疑問過度放大,而竟形成大家的焦慮,其中之一就是「行政法人法尚未通過,兩廳院行政法人化是否操之過急」?

推動背景:16年黑機關競爭力薄弱

新法的實施時機是否恰當,日久才能驗證。推動「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之際,就時機上而言,正值兩廳院當了16年黑機關、積弊過深,已到非予改變不可的關鍵時刻。

組織缺乏法制定位,造成營運與管理上極大的問題,人事、會計、管理等制度的僵化與老化,導致兩廳院漸漸缺乏自我挑戰性與國際競爭力。當時,整個亞洲地區當時中國大陸強力崛起,以及全球化風潮下、亞太城市間之文化競爭,在文化硬體的營運上,台灣勢必要有更為積極的專業化管理,才能避免沒落邊陲的命運。這些相關因素,均為推動兩廳院法人化的重要背景。

事實上,早在民國80年,行政院就已經發覺事態之嚴峻,乃毅然決定將兩廳院朝「法人化」(當時只有財團法人的概念)的方向進行體制調整,由於文化藝術機構需要較多彈性,以符合藝術節目製作與劇場營運之需要,公務機關制度並不適合,因而這個方向其實是政府方面各項研究公認為具體可行的(當時想的是類似公共電視、國藝會及其他「公設」的財團法人組織)。

重啟兩廳院「法人化」的推動工作,獲得教育部等上級機關支持,經過各項討論、公聽會後,「財團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隨之出爐。所以,兩廳院的「法人化」並非本人新創,而是本人接任中心主任時已經擬定的方向。

        這個條例草案經教育部呈報行政院審議,當時的行政院組改會適時提出「行政法人」方案。該方案研商過程中,考量兩廳院擔負著不可卸除之國家藝術文化發展的公共任務,以「行政法人」這個公法人作為兩廳院之組織定位,除可避免「遁入私法」、「逃避監督」的批評外,更以其身為政府組織之一環(只是它並非以「機關」之型態運作而已),而得確保公共任務之遂行,使兩廳院作為國家藝術文化重要櫥窗,但因其專業屬性之運作需求,獨立營運,並符合國際上多數劇場之經營型態。 

因勢轉向爭取並獲得教育部與立法院的支持

也因此,兩廳院由原先私法之「財團法人」,轉變為公法之「行政法人」,其設置條例經多方討論獲取各界共識後,迅即獲政院院會審議通過,立法院也順利完成立法程序。

「行政法人」是適合國際級專業劇場所實施之營運模式,尤其對於有企圖心和清楚願景的文教機構,「行政法人」制度的彈性與自主性可以幫助它們實現專業化,提升競爭力,為國家帶來希望。

基於以上三項因素以及「行政法人」成立後,兩廳院所獲得的各項正面評價來看,兩廳院行政法人不但沒有危險躁進的問題,反而是依實際需求,直接推動單一「設置條例」才是最負責妥適的做法! 

前述問題或者可以說是迷思、誤解,而這些迷思和誤解就是造成當前行政法人制度難以順利繼續推動的困阻。我必須說明,兩廳院行政法人在設立之初即已經過詳盡的研究準備,透過反覆的人事、財務、會計制度執行面改變進行問題模擬,事先尋找解答,也規劃好改制後一系列事後的配套工作。 

然而,縱有完善的事前準備以及事後配套措施,執行者選擇不予執行,或故為便宜行事,上述的一切努力仍舊可能徒勞無功!背離初衷的執行方式,導致制度漸行荒腔走板,各種人為因素而產生的問題,大過原始制度設計的美意。

也因此,從今天開始,我將於每週一、三、五發表另一個一系列的行政法人議題文章,依序分為「解開外界對行政法人之誤解」、「行政法人設置條例之設計」以及「行政法人設置條例之執行」等三大議題和大家分享,以勾勒一個更詳盡的行政法人全貌,提供一個公平合理的討論空間。

既然是一個具體可行而且值得期待的制度,就該有重現曙光、蓄勢再發的機會,對於「行政法人」,我很樂意再次提供我的觀察及經驗給予政府及相關可能改制單位參考!誠如我所言,法制獨角戲既是好戲,自會傳香,獨角戲目前雖然孤單但不寂寞,仍將大有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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