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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 00:53:14瀏覽5358|回應5|推薦8 | |
董事長與藝術總監的互動是兩廳院法人化後常常被討論到的話題,其實只要確實依法行事,兩者的理念應該相同,默契絕佳才是。 兩廳院的董事長是由監督機關教育部提請行政院長聘任,而藝術總監則是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擔任。所以法人化後的兩廳院,歷來的四任藝術總監人選都是由董事會(事實上是董事長)全權做主,從來沒有聽說被上級(監督機關)或是有關單位指示或干涉過。董事長可以依其職責禮聘、尋找優秀的「藝術專業人才」擔任藝術總監,或者,由兩廳院董事會訂定清楚的工作方針,再由董事長聘任一位理念相近,可以妥善經營兩廳院的人選。無論要聘用什麼人擔任藝術總監,董事長的想法與決定都扮演了關鍵的角色! 假使受聘的藝術總監表現不適任或是無法達到原有的期望時,董事會本有「任免」的權限,但董事會也可以發揮強力監督,以「審議、核定」之職權做嚴謹的把關。當然,藝術總監也有清晰明瞭的「進退場」機制,在接受職務之前,他必須清楚知道自己能否勝任,可以為兩廳院貢獻什麼。他的專業和理想必須得到董事會(包括董事長)的支持,也要面對政府、藝文界和社會大眾的檢驗,倘若他在後來合作的過程中與董事會(包括董事長)產生理念歧異,他也可以不續任或者自行請辭。 從法規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藝術總監由董事長提聘,統掌兩廳院的實際營運,為兩廳院的法人代表。簡單舉例說明,兩廳院要跟藝術家或表演團體簽約,是由藝術總監代表兩廳院;要是有民眾在兩廳院被石頭磚瓦砸傷,要負法律處理責任、要出庭當兩廳院「法定代理人」打官司的是藝術總監,而不是董事長。因為董事長的法定職掌是負責「綜理董事會業務」、「召集並擔任董事會主席」,依其組織及作用,是兩廳院的內控機關,或是監督機關的分身!所以,董事長與藝術總監的職責分際其實相當清楚,只要尊重法規,把兩廳院治理好,經得起董監事、績效委員會和社會大眾的監督檢驗,我相信外界都會給予支持。 至於,曾經有人批評董事長與藝術總監「權責不清、制度不明」,質疑行政法人的制度設計有缺陷,我認為這是轉移話題,模糊焦點的說法。「問題在『人』,不在制度之上」!我們可以看「設置條例」的第八條,指明:「董事長綜理董事會業務」,第九條則說明董事會的職掌:一、工作「方針」之核定;二、營運計畫、營運目標之審議;三、經費之籌募;四、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五、年度預算之核定及決算報告之審議;六、藝術總監之任免;七、重要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藝術總監的權責則在第十五條指出:「本中心置藝術總監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受董事會之督導,綜理中心業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兩廳院)」。其職掌如下:一、年度計劃之核定;二、年度預算之擬訂及決算報告之提出;三、所屬人員之任免;四、業務之執行與監督;五、其他業務計畫之核定。 條例清楚地規範兩者的職權內容,如果要成功推動「行政法人」,法規條文需要真得被尊重與實踐! 在法理上,董事長大於藝術總監,因為藝術總監是由董事長提名、任免,正確的說法是,角色、職責各不相同,沒有誰大誰小的問題。曾經也有人質疑行政法人的制度設計刻意削減了董事長的權力,擴張藝術總監的權限,我想這是出於不夠瞭解法規設計精神的緣故。事實上,「行政法人」的組織設計有董事會、理事會或者是首長制三種形式,當時,在行政院、教育部的全力支持下,無論我選擇運作哪一種制度都會被尊重與接受。而我參考了歐美國家成功的劇場和藝術中心的組織設計,發現國際上皆是以「藝術專業經營」為導向,設置「藝術總監」來主導機關業務,並由各界專業人士取代傳統公務主管機關的官方角色,組成「董事會」審議核定業務內容,所以後來才會捨棄「首長制」,選擇「董事會」。 這樣的運作機制大家應該都不陌生。以前,兩廳院在公務體制下運作,當時兩廳院的中心主任是由教育部長提聘,經行政院長同意後任命。兩廳院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但當兩廳院發生問題時,要負擔法律責任的是「中心主任」,因為他才是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爾後,為了專業經營,兩廳院進行法人化體制改革,讓「董事會」取代了原來教育部的角色,「藝術總監」則取代先前的中心主任。我必須強調,「董事會」代表的是原來公務主管機關(現在變為監督機關)的監督角色,而不是原來的中心主任! 而為何選擇「藝術總監」而不是「執行長」?原因很簡單,因為做為兩廳院的機關首長,其角色絕不僅是「執行長」而已!設置條例中明訂「藝術總監」負責中心業務的執行,以防止不具備藝術背景的不當人選成為兩廳院的主管。因此,叫做「藝術總監」就是要保證這個主其事者必須是以「藝術」為核心,避免職位成為政治酬庸;再者,如果名稱是「執行長」,那麼只要有執行力,任何背景的人都可以來擔任,這就失去兩廳院藝術專業取向的價值了。 更何況,兩廳院如果採取「執行長制」,難免產生以下的疑問:執行長是執行董事長個人的意志?或是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如是前者,那麼兩廳院搖身變成首長制;如是後者,那麼兩廳院就成為集體領導制。並不是說行政法人絕對不可以採取首長制或集體領導制,但兩廳院於設計之初就明明白白捨棄此二制度,除非修改兩廳院的設置條例(即國家法律),否則在兩廳院現制下,它採取得正是不折不扣的「藝術總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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