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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5 17:20:55瀏覽3713|回應3|推薦8 | |
我國的文化教育機構最常採用的經營模式為-「公務機關」、「公務機關~非核心業務委外」、「公務機關~委外經營」、「委託民營」以及公設「財團法人」,並且每個制度都有其成功的案例。 然而,自從「行政法人」被提出之後,充分展現其制度的前瞻性和積極性,可以發揮機構最大的效能,被視為是最有可能集五者之長的一個制度。雖然如此,它也並非萬靈丹,有再好的「制度」,「人」仍然才是讓制度靈活運作的關鍵。相對地,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人」也可能是導致制度失敗的主因。 政府多次提出公務機關行政法人化的計畫,甚至也有第二波、第三波的行政法人優先推動名單,近幾年,也常聽到我國將推動大學法人化的消息,卻不見任何有關單位(包括行政院研考會,或「行政院組織改造委員會推動小組」)積極地推動和說明有何準備,改制後將對機構有什麼幫助,以及改制後會有的輔導配套措施。雖然兩廳院成功地改制,但是政府似若「只生不養」的態度實在讓人難以相信政府真得有心要幫助文化機構,倘若如此,一切的計劃將只會流於空談,國人和各個有心成為行政法人的機關根本無法獲得助力,如何能夠產生信心?我建議,政府應該明白表明是否真得要推動行政法人,以及將要怎麼做? 不管是先推動「行政法人(基準)法」抑或以各個「設置條例」先行,我認為都各有其優缺點。然而「一法」很難「萬用」,也不宜削足適履地以固定的制度設計涵蓋所有屬性、特色各不相同的機構,必須依照不同的需求調整。因此,我建議應該從「公法人」的概念出發,分別就「劇場法人」、「博物館法人」、「大學法人」、「醫院法人」或其他性質相近需求相若的公法人,思考其最適合的組織型態,提供各個有心成為行政法人的機關為推動之參考,甚至分別制定其基準法,以備推動成立各個公法人單位或團體,真正幫助需要的單位,也符合國家社會的實際需求。 同時,我也建議有關單位,尤其是文建會,當在構思「行政法人」組織設計時,絕不可以便宜行事,嘗試用一個「行政法人」機構去涵蓋所有的文化機關,以所謂的「靠行」概念方式來解決其他機關改制的問題。除非是像國家兩廳院和高雄衛武營這樣規模相當,屬性相同的兩個機構才有搭配可能性。否則,這不僅是相當危險的舉措,也反而會失去行政法人原有的精神,讓它成為一個巨大或複雜而難以駕馭的怪獸! 最後,縱然我已提及數次,我還是必須大聲疾呼「行政院組織改造委員會推動小組」應再次啟動!我多次在文中述及「組改會」的重要性,以及十分遺憾「組改會」為德不卒未能持續運作發揮功能。「行政法人」制度之所以在台灣初露曙光,從擘劃到施行,乃因為這一批具有宏觀視野的人士才得以成功推動。這個組織深具專業與影響力,也是最了解「行政法人」制度的團體,其存在與否關乎「行政法人」的成敗。 我也必須再一次呼籲,「行政法人」的確可以為台灣的文化教育機構帶來非常大的幫助,真正提升機構的營運效能和競爭力!假使政府真得要實現「文化立國」的願景,有經費而沒有制度,或是有經費卻沒有觀念,文化預算的加碼將成為災難的開始。其實,當下就是機會,不假外求,請政府務必拿出決心,不要再次錯過! 在現代國家發展的進程中,公民社會的觀念是不斷被擴大,而今天「行政法人」制度的推行目的;其實也就是在創造更具公眾理想色彩組織思維下的一種開創性嘗試;而這種賦有公共利益功能的組織也必須被視為國家機構組成的一部份,雖擁有較彈性和自治性的管理機制,但同時也必須仰賴國家資源的挹注和政府長期的支持。我個人以為無論從國家任務、專業經營或是提高競爭力的角度來看,「行政法人」制度的引用將是會促成國家邁向公民社會之路的進步契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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