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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演變中持續實踐理想
2018/05/02 10:22:48瀏覽3522|回應0|推薦9

行政法人制度在台灣的推動,已有一些時日,也累積了不少寶貴的經驗和成果。從二○○四年國家兩廳院改制為行政法人後,經過了十年的運作,至二○一四年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成立後,開啟另一個創新體制—「一法人多館所」,期以單一法人轄管多個劇場,以收整合之效。

制度的創始,總有理想,希能擘畫新的可能性。相信許多關心政府公共事務走向的人,對於國表藝中心是「一法人多館所」的體制有所觀察與瞭解。在此體制下,設有國家兩廳院、台中國家歌劇院、國家交響樂團,以及即將於十月開幕的衛武營。而現階段,中央及地方政府對於具中介組織性質的單位,也紛以行政法人制度來作為整合或新設組織的優先選項。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思考,行政法人制度的設計是否應更往前邁進一步;面對剛起步的「一法人多館所」制度,「參與者」應抱持何種態度?

兩廳院透過改制為行政法人,走向專業治理,並因人事、會計及採購制度的鬆綁,期使營運策略得以更富彈性,來靈活因應環境與需求的快速變遷,這是這套制度最為核心之處,也是所有制度「參與者」,應共同呵護與珍惜的。因此,一個制度要從理想、規畫到執行、落實,需要有一個不斷檢視和調整的過程。

若就制度的依據—行政法人法來看,雖是通則性規範,個別法人得另訂設置條例。但條文內容綿密,難以全面關照不同屬性機構特質,尤其對專業治理的精神,未能有效呼應。再以實務面為例,該法及立法說明,明確表彰行政法人除國際協約、政府補助一定比例以上之個案外,其餘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得依自訂採購規章辦理,然政府部門卻迄未建立共識,時不認同並提質疑,致使行政法人需時時捍衛說明。雖只舉兩個例子,但顯見現行制度應有追求更好的空間。

此外,有些機關曾與我就「一法人多館所」制度交換意見,對不同屬性的機構,我總是提醒應避免「勉強湊合」、淪為「靠行」,才能達到資源、能量相互支援、共享等加乘效果。因此,營運屬性、專業特質、生態結構及價值體系,都必須納入組織整合考量。

其次,在同一法人下,不同館所間,資源如何彼此整合與共享、建置共通性制度,卻不失各自保有自主彈性與特色,是一大考驗。尤其,各館所發展條件與進程腳步有所不同時,就必須不斷試煉來互為磨合,找出合適可行道路。如果貿然要求成立共同採購中心、共同徵才分發中心,則將與再設置一個公務機關,有何差別,而行政法人存在意義也就不大。

觀念和態度,是做一件事情能否成功的關鍵。在台灣,行政法人起步已有十多年歷程,我們必須回頭再度思考,追求理想、正確的發展定位、發揮專業動能,使其能帶動環境、促進發展,才是組織改造的初衷。而評估現行制度執行成效,不應只聚焦於法人機構運作,法源設計應一併探討;行政法人和一法人多館所並非「萬靈丹」,而是在真切追求願景的過程中,為落實理想而選擇出最適切的方法。這是在變遷的環境中推行制度、執行計畫、監督評鑑的所有參與者,所應放在心上的起點。

(本文轉載自2018/4/26聯合報名人堂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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