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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政法人法草案的幾點思維
2009/02/11 11:20:59瀏覽6355|回應2|推薦1

        兩廳院改制行政法人即將邁入第5週年之際,行政院院會在今(98)年2月5日通過了新版的「行政法人法」草案,這項由人事行政局草擬的草案,旨在規範行政法人的通則性問題。

        比起舊的版本,新的版本在我看來,對於細節更加明確。經逐條詳閱全文,我認為新版本納入了行政法人制度引進台灣以來,諸多來自學界、公家機構和政府機關的意見,讓這個移植自國外的制度更符合台灣的實際需求。 

        在新的行政法人法草案還未送到立法院審議之前,政府如能加把勁,成立一個專責的推動小組,加強對於立法院、輿論以及改制單位的溝通,將有助於國民的理解、支持,進而加速法案在立法院的進程。但無論如何,在新一波政府組織調整即將啟動的時刻(或前夕),可以預見,這個話題在未來將持續發燒。而由這次行政院低調但快速的通過草案看來,政府對於行政法人的推動,應該是「玩真的」! 

        我們都很怕政府關起門來做事,一件公共議題大家討論的愈多、愈透明,未來也就愈好操作。也因此,由於不同領域的朋友最近的賜教,我想可以再就幾個相關問題作思考。 

        行政法人制度參考了英國、日本和德國等地的經驗,很多人都知道,但他們或許不瞭解的是,80年代末期這些國家試行行政法人制度(或其類似制度)以來,都遇到了大大小小的問題。國內首例的兩廳院改制以來,喧鬧程度不同的雜音也代表著制度仍處於磨合期,但即便如此,我認為站在提升部分公務機關功能的角度來看,這個制度仍值得予以期許。 

        用法人制度強化政府效能,我想很少人會反對,但是這樣的概念發展到法律層次,如何用立法確保行政法人可以積極運作,卻又不失公共任務的本質,確是一門學問。有人以為,若行政法人的設立可能無限擴張(上綱),將對現有文官體系可能造成重大衝擊。然而,在政府高舉效能大旗的今日,哪些機構可以行政法人化?哪些機構應該行政法人化?只要就政府現行組織機構及其功能需求稍加檢討即可迅速獲得普遍的共識。 

        我們當然無意也不可能無限擴張到所有或大部分的公務機關行政法人化,大家都明瞭只有國家公權力較不明顯的公務機關(構),例如文化、教育、民生相關等事業,才是法人化的適宜對象。如何挑出這些應該法人化的公務機關(構),以及如何使其特定公共任務能在改制後,強化其專業需求、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當然需要深思熟慮並予充分討論。

        政府追求行政功能與效率需要重新改造的何止千萬端。僅回顧歷年的政府改造會議,學者專家屢屢就大政府、小政府,以及政府職能反覆陳詞、辯論不下,但見原地踏步而不見大步進展(或邁開步伐)。當年,教育部將兩廳院設置條例以財團法人的體例呈送行政院審查時,「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勇於提出行政法人之概念,作為兩廳院未來體制角色的參考。這個「方向急轉彎」一舉使兩廳院成為國內第一例行政法人機構,實際上確有因緣際會的味道。

        不過,就公、私需求而言,它的確切符合時勢:除了原本就要解決的法律地位問題外,環視現有的其他各級文化機構,以及規劃中的大型演藝展館,兩廳院的確是個動見觀瞻的機構。因此,教育部與行政院一致認同,在還未有所謂「母法」的行政法人法之前,先以單行的設置條例,將兩廳院定位為行政法人,這是順應時勢且「高瞻遠矚」的權衡措施。而這項條例送到立法院後,雖然部分委員一度有不同意見,但在我們的懇切溝通下,最後也點頭同意了。 

        平心而論,行政法人的「基準法」的制定或有必要,但茲事體大,其立法爭議勢必耽擱迫待成立的行政法人而緩不濟急。在我國尚未見全民共識,並獲致足夠的經驗以前,如先制定「基準法」(母法)反而可能是本末倒置、危險躁進的法制建構。

        相較之下,如果大眾能夠參考兩廳院的改制經驗,那麼這段期間以來的歷練過程,即便優缺互見,正好就是現在與未來的公家單位或機構援引、借鏡,以及立法機關參考的絕佳案例。 

        我認為,在可預見的將來,一部行政法人的基準法應是值得期待的,但是這部基準法應該是寬鬆的,就目前行政院通過的行政法人法草案看來,確實只針對行政法人共通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以為個別行政法人組織法,或制定次一級行政法人通用性法律之導引。應特予注意的是,為因應實際運作需要,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並得在行政法人法所定基準之上,依其組織特性、任務進一步特別設計。 

        總而言之,一方面經由兩廳院累積經驗,一方面隨著愈來愈多公務機關(構)考慮行政法人化的同時,立法問題的輕重也愈來愈清楚;兩廳院施行行政法人制度將滿五年之際,「行政法人」的基準法制可以再進一步發掘、診斷與修正。既然「行政法人法」是匯集各個「行政法人設置條例」主要通則而完成的法律,必然是個「原則性」的法,其應有相對的「彈性」與「寬容性」。 

        我要強調的是,每個機構的功能、屬性皆不相同,所以個別的「設置條例」就必須針對這個機構的需求去設計,所以每個「行政法人」的結構、內容與細節必有不一樣之處(或稱必然不一致,或稱差異性)。也因此,做為通則性法律的「行政法人法」,其寬容度一定要大。

        9825行政院通過的「行政法人法」,在我看來,相較於先前的草案版本更為精進,可見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的用心然而,我國實施「行政法人」案例單一、時間,且經驗不豐,儘管行政院朝著早先規劃的「行政法人建置原則」方向通過了「行政法人法」,但仍有部分的條文有調整空間。我也將針對這些條文,輔以隱而未顯的問題提出我的意見,期望經過討論調整,最終通過施行的「行政法人法」,會是一個對台灣法制真正有幫助的法律,會是一個深思熟慮、無須縫縫補補基準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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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宗慶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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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草案近期會公佈
2009/02/19 14:22

 

Dear 阿洲:

        感謝你的來信,行政院25 日通過的「行政法人草案」,據我了解,近期之內就會正式對外公佈。假使你很著急,你可以試著跟人事行政局連絡。你若有其他問題,歡迎你再度來信!


阿洲
網路上還找不到新版行政法人法草案之內容
2009/02/16 19:45

Dear 朱校長,

拜讀您的評論之後,上網想找新版行政法人法草案之內容,卻始終不到。人事行政局網頁所公布的仍舊是2005年8月的舊版本... 不知哪裡可以取得新版內容一觀究竟? 謝謝!

讀者 阿洲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