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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自負盈虧?
2009/02/09 15:06:08瀏覽7064|回應3|推薦2

        為了使兩廳院改制為行政法人的典範,政府除了制定單行法(設置條例),鬆綁了公務機關的人事、會計、採購法規外,改制後近五年來,政府也確實依照承諾,大幅增加了兩廳院變革所需的經費,並給予兩廳院各項作為所需的支持。前後這兩項作為,展現了政府無比的決心與誠意,我親歷其境所以全力以赴,也有客觀的事實展現在國人面前;但是,為什麼還是有些人會有「行政法人等於自負盈虧」的疑慮?

       讀者李天申先生撰寫「署立醫院組織變遷之研究」的過程中,接觸過許多醫院、醫生、醫務人員,發現很多人都擔憂,如果署立醫院行政法人化,可能有的醫院會因為沒辦法自負盈虧而被迫關門。李先生在我的部落格回應,提到『行政法人=自負盈虧』確實已經被根深蒂固了,不止是藝文界,醫界也是一樣,甚至其他曾略聞行政法人者可能都是如此。……『自負盈虧』這四個字,或許是行政法人要背負的原罪吧!」同時,他也提及民國98年兩廳院的預算被立法院刪了5千萬的例子,把預算刪減和自負盈虧做了連結。

        然而,事實上,「審查預算」是立法委員的職責。依照「預算法」第41條第3項的規定,只要是由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以上的(公設)財團法人……都必須依法接受預算審議。

        立法院本來就有替人民把守荷包的監督之責。當政府機關編列的預算送到了立法院,任何單位或機構都有被刪減預算的風險。因此,每次到了預算審查的季節,各個單位無不戰戰兢兢,主動積極地向立委說明,爭取或捍衛所編列的經費。

        改制後的兩廳院也被刪過預算3次,分別是在民國95年的200萬、97年的2000萬和98年的5000萬。儘管是在公務機關時期的兩廳院,仍然會被刪減預算,我在擔任改制前的兩廳院中心主任時,就曾被刪過預算。第一次是立委想要了解兩廳院預算的編列情形及該經費的使用規劃,因而凍結了預算,經過溝通說明後,獲得全數解凍。

        第二次的刪減則是出於善意。立委希望藉少許經費的刪除,提醒兩廳院的同仁在業務上更加把勁。爾後,經努力仍無法在短期內克服這筆經費缺口,對兩廳院的業務執行造成障礙,而向主管機關求助,由主管機關以專案補助的方式補足經費,使兩廳院的業務得以順利執行。也因此,絕對沒有道理也不能把「預算刪減」的法定程序(或法定「戲碼」)一概歸咎在行政法人「制度」上頭。

        我一再呼籲,政府如果真正要推動行政法人,不應該任憑部分官員的消極推動以及各部會官員的各自解讀。應該盡快地由行政院授權組成「推動小組」,積極地整合、歸納、推動、輔導。否則,這麼一個可以大大幫助公務機構轉型提高營運效能及競爭力,極具有前瞻性和理想性的制度,恐將失去其持續發展貢獻(有效率)政府的機會,盡失行政法人原有的理想和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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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blog&aid=263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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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感想
2009/02/11 17:22
看了幾篇行政法人的文章,想說說看自己的看法,
感覺行政機關要改制成行政法人的最大原因,並非外界的看法,
而且單位內部員工的支持或是反彈聲浪,而反對的原因,
無非就是員工的福利、薪資是否會因為改制而有所刪減,
如兩廳院的既有員工是否有因為改制而造成福利、薪資刪減,
其實只要改制行政法人,員工的薪資福利不會因此刪減,
而且甚至增加,我相信內部員工不只不會反對,而且更會因此
讚同且為了績效更發揮工作的效率,也期待校長可以在未來更向
立委爭取行政法人的內部員工福利與保障,相信阻力應該會更小喔!
這是自己小小觀點,也很感謝校長的文章喔!

朱宗慶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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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回應
2009/02/10 14:03
Dear天申:

感謝你的回應,每次你的提問都刺激我有很多的思考。由於問題很長,我就擇重點回答,希望有機會和你親自見個面,再好好聊聊。

首先我不贊同改制為「行政法人」的單位是用被迫「點名」來決定,反而,應該是政府對這個單位抱持有高度的期待,以及單位本身有意願要改制成為行政法人。

第二,「經費」不是通例,也不是特例!我要強調成為「行政法人」絕對不是目的,它只是一個「手段」。讓單位專業經營以及把國家的公共任務執行好才是機構改制成為「行政法人」的真正目的。

因此,要成為行政法人,除了自身有強烈的意願,必須要對自己有很清楚的定位,有清楚的追求目標、執行策略、未來願景加上很好的執行力,再透過積極主動地向主管(監督)機關說服、爭取,政府才會對你有所重視。

以我國的大學為例,政府補助大學的經費也會因為學校的規模、性質、類型……差異而補助經費有別,甚至差異達40億之多。以劇場來看,國家兩廳院定位為國家級劇場,也是我國的文化櫥窗,然而文化藝術機構原為非營利組織,無法自負盈虧,同時國家劇院具有公眾服務使命,因此政府必須給予補助以確保其順利營運及存續。

一樣是劇場,假使定位為類似美國百老匯的商業劇場,自身就有很好的營收能力,而它要求政府的只是給予一定的「自由度」,甚至可能不但不需要政府的補助,還可能將營收盈餘上繳給政府。

因此,有無補助或者經費充裕與否,必須視自身的條件、屬性以及努力而定,獲得補助經費絕對不是成為行政法人的唯一目的。

希望有機會能再跟你多聊聊,歡迎你打電話到辦公室來,我非常樂意能和你當面交換意見,歡迎你再次賜教!

李天申
還是關於行政法人「錢」的問題
2009/02/10 00:01

謝謝校長您花這麼大的篇幅來回覆留言,

解開了我的一些疑惑,也想再提出一些問題來請教您!

 

誠如您在「自籌比例不應是兩廳院行政法人發展的障礙」一文中所述,

政府補助兩廳院民國94到99年這六年的數額,包括自第四年起的逐年減少3%,

這些數字和規則,是當年行政院與教育部協商之下的產物,

但這套預算協商機制若套用到其他被點名行政法人化的機構,

他們一旦法人化之後,是不是也都一定能享有更多的預算?

要如何證明兩廳院這個案將是「通例」,而不是「特例」呢

因為行政法人法草案及相關配套辦法中,並沒有看到有關補助額度標準的規定,

我想,這也是會讓那些被點名的機構感到不安的原因之一吧!

(話說回來,如果補助的規則透過白紙黑字寫下來,這有比較妥當嗎?)

另外,在政府財政不斷惡化的情形下,要如何說服國會、輿論、民眾,

來支持「不是遵節財政支出,而是要花更多錢」的行政法人呢?

不知校長您的看法為何?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