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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評鑑委員會
2008/07/23 01:01:07瀏覽3402|回應0|推薦7

      為確保行政法人兩廳院的營運績效,監督機關教育部依兩廳院設置條例必須設置「績效評鑑委員會」,以從事評鑑的業務,並作為教育部經費補助和提供中心改善之參考或依據。教育部並依設置條例之授權,訂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做為依循。

依設置條例條文明載,監督機關是為辦理其對於兩廳院營運 (業務) 績效之評鑑而設置「績效評鑑委員會」,所以績效評鑑委員會似應屬於「事後監督」的性質,也就是並不「事先」審議法人的計畫,而是「事後」根據法人設置目的及法人擬定後經監督機關核定的營運目標,進行成果評鑑,如此似乎才與監督機關的法定地位名實相符。

但是,教育部訂定的《績效評鑑辦法》兼及「事前審議」及「事後監督」的角色,其中部份條文似乎與《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法律)明顯抵觸,逾越母法。(請參見補充說明) 

評鑑委員會要能順利運行,首先必須由行政法人與監督機關就法人設置目的,共同商議與擬定有效之「評鑑指標與數值」,然後,委員會再根據這個指標與數據,對行政法人實際執行的成果進行評比,綜合提出建議。

設置「績效評鑑委員會」的目的,原來是為了協助教育部以更客觀、更周延的角度,判斷兩廳院的營運成果,是否符合並達成兩廳院的設置目的,然而第一屆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就出現了幾個問題。

首先,評鑑委員會的成員或為各自領域中的專業人士,但其中有部分成員對於表演藝術領域太過於陌生,對於國家劇場應該負擔的責任與功能,更是一無所悉。導致於部分提出的意見,反而偏離兩廳院的成立宗旨與目標,或者執行度不高,帶來更多的困擾。

再者,相較於董事會的政府機關代表為行政院的政務委員、教育部政務次長及文建會主委等三位政務官員組成,績效評鑑委員會的政府成員則是科長級及專門委員之事務性官員居多。部份代表公務機關的績效評鑑委員們仍然以「保守、防弊」的態度進行監督,對兩廳院的績效評鑑標準卻又過於陷入經費「盈虧」、「自給自足」的思維,無法有更宏觀的視野,也是一大遺憾。

最後,「績效評鑑委員會」的功能原是在協助教育部,卻不是取代教育部。或者因為兩廳院試行政法人首例,不少委員對於評鑑委員會的角色定位不明白,因此大剌剌地直接指導兩廳院的業務執行,甚至要求直接審閱兩廳院的內部人事、業務與財務收支等機密文件,大有凌駕董事會,成為「太上董事會」的氣勢與意圖,這使得兩廳院工作人員疲於應付各種要求,不僅影響了兩廳院的正常運作,從而也造成監督機關與兩廳院之間的不信任感。日後外界種種對於行政法人的誤謬批判,也有部分肇因於此。

     「行政法人」是一個新思維的產物,「績效評鑑委員會」亦然,我們不能用舊官僚體制的心態與觀點,來為「績效評鑑委員會」定位。就我所知,政府相關部門中,也不乏研究「機關績效」的人員,卻可惜的未能在第一時間以充分的橫向溝通,將正確的觀點落實在兩廳院的實際運作之上,讓兩廳院的第一步跨得踉蹌,這樣的慘痛經驗,作為監督機關首例的教育部應該引以為鑒!


 

補充說明:

      教育部依設置條例之授權,訂定發佈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其中部份條文明顯與《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法律)抵觸,逾越母法。例如,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文化中心應以每三年為一期,於當期中程營運計畫第三年之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次期中程營運計畫,報本部交評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本部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實施」,以及第十條中規定:「文化中心應每年於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次年度工作計畫,並依第六條第二項績效評鑑項目,擬訂次年衡量指標、標準及年度目標值,報本部交評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本部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實施」,顯然採行事前審議制。直到《績效評鑑辦法》第十條規定:「績效評鑑應參據文化中心中程營運計畫、年度工作計畫內容及衡量指標辦理,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三階段」首先由兩廳院提出「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後,始由評鑑委員會「採實地訪視方式進行,並參酌前款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加具審核意見,以書面送請文化中心表示意見後,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複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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