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行政法人的監督機制
2008/07/16 00:09:04瀏覽4924|回應0|推薦1

       

          由於法人化的機構鬆綁了人事、財務、法規,政府又給予一定的經費保障,因此監督機制就更為重要。推行「行政法人」的機構,在法人化前必須有很清楚的定位、目標,獲得政府的支持以及立法的把關;法人化之後當然就必須有嚴謹而透明的監督機制。  

 以兩廳院行政法人為例,其監督機制可以分成「內部監督」、「外部監督」、「資訊公開透明化」以及「立法院的間接監督」。內部的監督包括了兩廳院的董事會和監察人之職務設計以及稽核制度,藉由專業人士參與,取代傳統公務主管機關的官方角色,進行各項審議工作,核定工作方針、營運計畫與目標,以及進行營運監督,監督方式屬於「事前的審議核定」。

 而「外部監督」則由「行政法人」的監督機關聘任組成的「績效評鑑委員會」,進行「事後的評鑑」,就營運目標之達成及公共任務之遂行等課題進行評鑑。同時,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還必須保持資訊公開透明,例如定期上網公告,接受大眾的全面檢視。除此之外,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立法院擁有「行政法人」機構的監督權限,不過,立法院本來就可以透過預算的審議以及對於監督機關的立法監督間接地對「行政法人」進行監督,這點應無疑問。

 但是,立法院可以對「行政法人」進行直接的立法監督嗎?兩廳院的董事長和藝術總監應該到立法院備詢嗎?我的答案是肯定的,因為「行政法人」作為政府組織之一部,是國家立法設置成立,執行國家公共任務,同樣支取國家預算,全體董監均由行政院長任命,董事會選任之藝術總監且為法人之代表,所以兩廳院的董事長與藝術總監當然都應該到立法院備詢,接受立法院直接的監督。

 我認為「行政法人」在台灣仍處於初期推動的階段,大家都不甚了解其制度與運作方式,多多少少抱持著懷疑與擔心。當然,立法委員們也有同樣的疑慮。因此,兩廳院的董事長和藝術總監到立法院備詢,接受民意機關的合法監督,進行意見的溝通交流,不僅可以化解大家的疑慮,也能幫助國人了解兩廳院的實際運作,具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不過,立法監督只能就兩廳院之預算決算及營運管理等事項進行「適法性」的監督,當然不得就兩廳院之人事、會計、業務與節目等屬於兩廳院專業判斷的範圍,進行干涉,因為兩廳院行政法人的「獨立性」與「專業性」正是立法院通過的設置條例所保障的內容,當然不希望監督機關或甚至立法機關藉「適當性」之監督而破壞國家體制。

畢竟行政法人的理念,來自於所謂的「手臂距離原則 (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應用在如劇場一類之藝術機構,就是希望政府與藝術單位保持適當距離,不要讓政治不當干預藝術機構的運作,特別是藝術的內容,從而將藝術機構納為政治宣傳之工具,扼殺國家文化生命力。也由於這樣的考量,所以產生了委託專業的監督機構進行人力、人事、營運上周全的監督機制設計。假使忽略了「專業」這項理念,以原本舊官僚的態度來監督新制度的運作,或是過度「關心」「干預」,或是以非專業來監督專業單位,不但會「事倍『功半』」,反而成為一個新的災難。

「行政法人」是一個崇高的遠景,有些人會質疑台灣是否已經準備好了?相信很多人都有相同的疑問,我認為這確實是一個重要的課題。「行政法人」的首例-兩廳院的條件相當不錯,擁有絕佳的軟硬體設備與長達二十年的豐富經營經驗,我相信以台灣目前的環境、條件、機會、人才,絕對可以勝任「行政法人」制度內的每一個角色。假使尚未準備好,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將被下一波洪流所吞噬,陷入邊陲化的危機。或許應該關注的是,政府真得有心要推動「行政法人」嗎?要「玩真的」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兩廳院可望成為「行政法人」的成功典範,在全世界獨樹一格,嶄露頭角。 

 有了制度,就有機會,我個人是相當樂觀的!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blog&aid=2043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