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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是什麼,當初為何要推動行政法人?
2008/07/11 00:15:10瀏覽25150|回應4|推薦6

          「行政法人」是什麼?文化機構的朋友常這樣問我,他們總認為,「行政法人」只是政府減輕財務負擔的方式;而遺憾的是,最近幾年,我接觸到的部份政府官員,確實有這樣的思維,甚至在草擬推動「行政法人」的機構設置條文中,也隱含了這樣的設計。我認為這是一件需要留意謹慎的事!

          「行政法人」需要政府對於執行機構進行人事、財務制度的鬆綁,但又必須給予一定的經費運作保障;一言以蔽之,即「給的多,管的少」。許多人恐怕看到這裡就已經不以為然,疑惑天底下哪有這麼好的事。然而,事實上成立「行政法人」的過程非常艱鉅,實施之後的檢討與評核過程也相當嚴謹,絕對不是撒手放任,最終的目的,是希望創造出對國家社會與人民更大的福祉。 

           要通過什麼樣的過程才能成為「行政法人」機構?第一,它是政府確認要推動國家法制現代化的新機構,或者說,它是政府了解自己的能力與條件後,堅持強烈企圖心和願景的改制單位。第二,它必須經過專業的評估,事先擬定推動計畫,包括設置條例、組織改造章程...等整套推動機制的設計。第三,它必須徵得主管機關的認同,獲得主管單位以及最高政府首長的同意,並匯集相關部內司處的共識,待部務會議通過之後,再送到行政院。也就是先徵得行政院相關主管同意後,再做內部各單位的溝通與各項困難的處理,並與考試院達成協調。待獲得兩院一致同意,經行政院的院務會議公布,再送到立法院審議,等到取得立法院黨政協商的一致同意,立法三讀通過後,經總統公布法律後才能完成整個嚴密繁複的「行政法人」立法過程。 

  立法完成過後,則必須接受「公開透明的強力監督」,包括了資訊的公開透明化,讓全民都能參與檢視其績效。其內部設置有董事會、監察人,替代全民共同督導機關的作業,而其監督(主管)機關亦設有「績效委員會」,定期評估機關的效益與成績,同時,機構也必須間接(直接)地接受立法院的監督。故「權利與義務相當」,在享有高度自由與空間的同時,它也接受更為嚴謹而透明的監督。

  我在進行兩廳院「行政法人」工作時,曾經接觸過行政院「研考會」或「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可以感受到這兩個單位對「行政法人」的推動是相當有心並且思慮清楚的,只是後來的實際執行者、推動者對「行政法人」的理解參差不齊,所以產生許多錯誤的認知。如果未來政府仍有心繼續推動「行政法人」組織的成立,我認為成立推動小組仍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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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是什麼?

        我國設置「行政法人」的構想首先由行政院於民國91年提出。「行政法人」是藉由法律的創設,在傳統行政機關之外,成立公法性質的獨立體,讓不適合由傳統行政機關來推動的公共任務,或是民間沒有意願或能力承接之公共任務,由一個與政府保持一定距離的「公法人團體」來處理。一方面可以引進企業經營精神,使得這些業務的推行更專業化、更講究效能,而不受到現行行政機關有關人事、會計等制度的束縛,另一方面政府仍需編列預算支應其全部或大部分之經費,使行政法人無後顧之憂,確保這些公共任務之實施,以及法人機關之營運自主性。   

          「行政法人」是公務機關與民間企業的混合體,雖然沒有公務機關人事與會計法規的限制,但仍有其會計與人事制度以為遵循,受到一定的控制與約束,同時具備營運管理上的必要彈性。

          「行政法人」執行的是「公共任務」,所以是國家統治組織之一環,為政府之一部分,只不過它不是以政府「機關」的方式存在與運作而已。所以國家有義務確保這些業務能夠持續推動下去。其重點是,藉由較彈性而獨立的經營方式執行公共任務,且「行政法人」的經營績效會被強化與要求。然而,這裡所指的績效(包括監督機關要建立評鑑制度所評鑑的內容),不一定是「賺多少錢」,而可能是「學術產出品質」、「受服務人的滿意程度」、「對弱勢者照顧的品質」、「展出的水準」等。 

           同時,國家對「行政法人」的經費挹注是採常年編列預算的「補助」,而不是政府對於民間機構所採取偶而的補助或獎助的扶植方式。也就是說,國家對這些「行政法人」業務所需要的經費是有必要予以適當支援的,並不是說機關一旦改為「行政法人」之後,就必須「自給自足」。 

          「行政法人」是一個「公」的法人,其任務與組織方式都要由立法院制定法律來規定,不可以任意為之;它的行政決定視同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為救濟;它的公權力行使或設施的維持有違法疏失的,要依國家賠償法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法人」的性質是一個專業、有競爭力、有企圖心,有清楚願景的單位。它的做法是由政府給予一定的保障,管的少,給得多,但受到公開透明的強力公法監督。當產生不適任,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監督機關得為必要處置,或報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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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為何要推動行政法人?   

          民國903月我到兩廳院工作,當時我有很清楚的願景、目標、策略,其中之一就是讓兩廳院法人化。兩廳院自民國76年成立以來,長達16年期間,一直都是組織定位不明的「黑機關」,為了讓它早日法制化,正常運作,進而成為國際一流的劇院,我全力推動「法人化」制度。 

  為了順利促使兩廳院改制轉型,我們蒐集了許多過去的資料,參考國外成功施行法人化的案例,分析國內可行的營運模式,後來決定「公設財團法人」是最適合兩廳院屬性與專業經營目標的營運模式。然而,事實上,早在民國80年,行政院為推動兩廳院專業化經營,提高競爭力,即決議將兩廳院朝「財團法人」方向進行體制調整,卻因「財團法人法」(內含公設財團法人)尚未通過,立法遭到延宕。 

          經過與行政院、教育部多次開會討論,「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提出「行政法人」之建議,在公務機關與屬於「私法」的財團法人之間,劃出第三條道路。不僅確立兩廳院執行國家「推廣藝術」任務之「公法」定位,更設計出不會干涉藝術專業運作的國家監督機制,同時亦能兼顧兩廳院效法民間企業專業化經營,提高營運效能的目標。因此,經過審慎評估,兩廳院最終決定轉而採取「行政法人」組織定位與營運模式。 

         爾後,兩廳院開始積極進行一連串改制前後的準備工作,在行政院、教育部的全力支持下,規劃法人化後相關組織章程、辦法的訂定,並進行十多次內部會議、專家會議、舉行公聽會,逐一拜訪數十位立法委員進行長達兩年半的立法遊說工作。終於,於民國9111月將「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送請行政院審查,911218行政院通過「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24日行政院將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9319立法院完成三讀,經總統於93 01 20 日公布,完成立法程序,嗣經行政院指定自9331起施行,兩廳院正式改制為「行政法人」。

        通過重重嚴密的立法過程,費盡所有人的心血、努力,大家通力合作方能完成的「行政法人」,是一個能將機構核心價值和效能發揮到最大的良善制度,同時也是目前再適合我國文化機構不過的最好制度,既然得之絲毫不易,更應該好好地珍惜與正視,尊重落實其法制精神,以求真正發揮它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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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口說無益
2008/08/28 13:42
變行政法人就能提昇專業及服務之水準效率嗎?從兩廳院來看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這一二年與兩廳院接觸經驗,說它差還是恭維,實際是非常非常差,服務效率奇差,多次使用其系統常出錯又不主動處理及回覆,須三催四請花了大半個月才搞定(這一二年至少碰過3.4次),回應過也從未見改善.再者,曾買一場表演,售票時表明是不劃位先到先坐,結果了中間最佳位子劃了一大區為貴賓區,給一些大官.知名人士.更多是套關係的親朋好友,像這種會耍特權損害一般觀眾權益的作法,對其而言似習以為常,既不能自律,似乎須有主管機關來好好督促.另變行政法人有能較以往推出好節目嘉惠觀眾嗎?好像也看不見出色的成績單.

mialee
有錢就好嗎
2008/07/14 18:19

文化成長的養分不等於錢, 有錢就可以活下去嗎? 没錢雖然難活, 但台灣藝術家有骨氣的撐著, 勝過仰人鼻息的哈巴狗, 看看客委會, 原委會, 就是活榜樣!

體育每年花了多少人民的血汗錢, 又如何? 用不在刀口上的浪費, 有多少人知道? 多少錢流入私人口袋, 肥了特權? 人謀不臧的惡形惡狀,歷歷在目,有權就有脫逃的門路,司法不公,人心不古,是分不明,這樣的社會準備好了嗎?人民手中有選票, 但能用選票監督這些政客嗎? 没有, 我們根本還没準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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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重視而已 何言準備與否 ?
2008/07/14 01:13

同樣是政府,可以每年幾十億補助漁民的漁船用油,何曾幾十億補助藝術文化發展 ?同一個政府,體育的國光獎章動輒數百萬上千萬,國家藝術文化獎的得主可有獎金 ?同一個政府,明明是用意良善的制度,卻總能在政客手中扭曲變形,與立法的宗旨完全背道而馳,哪裡是沒有準備好?不重視而已,畢竟錢花在藝術文化上,鮮少能回收同樣份量的選票,哪比得上蓋場館修馬路來地重要呢. 

其實只是不重視,不關心而已,在雲門舞集焚毀前,有多少人知道台灣的驕傲是蜷曲在破落的角落成長茁壯的 ? 又有誰知道阿波羅大廈剩下多少家畫廊 ? 社會大眾的漠視,間接造成了這樣的結果,又能去怪誰呢 ?


mialee
我們準備了嗎?
2008/07/11 16:23

行政法人的理想性是高遠的, 可惜台灣人並未準備好.

所謂的監督機制被胡亂擴張和濫用後, 除了公信力盡失之外, 更淪為縱容破壞法制的幫凶. 一個應該是立意良善的體制, 卻被人為的操縱及踐踏, 變成可怕的大怪獸,  個人權力可以無限上綱的延伸, 人事和財務管理隨之浮濫, 法人化所爭取的自主空間成為私人利器和藉口, 人治取代法治, 狠狽的吃相, 絕非當初推動法人者可預料.

我堅信台灣還没有準備好, 台灣人無法接受如此沉重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