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7/09 00:11:57瀏覽4151|回應1|推薦11 | |
「行政法人」是一個充滿理想性與前瞻性的制度,它使得執行國家公共任務的組織機構,可以藉由人事會計制度的鬆綁,增加其專業競爭力;「行政法人」不一定是因應市場機制下的產物,但它卻賦予組織機構企業化經營的思維模式,強調創新、變革、效率與執行。除非機構本身有非常清楚的目標,並且具有強烈的企圖心,否則,「行政法人」並不是它最適當的選擇。 兩廳院是我國第一例的「行政法人」。環視台灣當時的文化機構,兩廳院擁有極佳的條件,為我國最適合施行「行政法人」制度之文化機構首選。而教育部、行政院也全力支持,還特別組成了一個「推動小組」協助兩廳院順利推展法制化工作。而文化界、媒體、社會輿論皆給予許多的關注,很多人都期待兩廳院早日步上法制化的正軌,渴望看見它能帶來一番全新的氣象,為國內的文化機構帶來改變的契機。 遺憾的是,在立法過程中給予大量協助和支持的「政府組織改造推動小組」,於立法完成後,竟然也「跳車」了,對「行政法人」生而不養。我不忍苛責這一群共同打拼過的夥伴,我相信他們是有所苦衷。因此,在兩廳院正式掛牌行政法人營運之後,許多制度中還有待說明、解釋與協調的部份,也就沒有了答案。造成各自解讀,各自詮釋的情形,大家依照自己的需要去選擇,或衍生另一套對條文的解釋,並以舊觀念、舊心態來面對新制度,使得「行政法人」始終無法正確施展發揮! 「行政法人」實施至今已屆滿四週年,外界誤解甚深。身為一名最主要的推動者,我不忍心看見這麼好的法制就這樣被「消費」掉!只好再次藉著充分的說明,清楚表達「行政法人」當時設置的用意,以及闡明我所觀察到的問題癥結。 因此,從今天開始,我將分成三個禮拜以八個「行政法人」相關的議題和大家分享討論,依次為:一、珍惜得來不易的「行政法人」;二、行政法人是什麼,當初為何要推動行政法人?;三、行政法人的「母法」迷思;四、行政法人的監督機制;五、兩廳院董事長與藝術總監的定位;六、兩廳院董事會與監察人的角色;七、績效評鑑委員會;八、唱獨角戲,也要有完結篇等題目,於每週一、三、五發表,提供給關心「行政法人」的朋友參考。 首篇文章即為今年 . -------------------------------------------------------------------------------------------------------------------------------------------------------------------------------------------------------------------------------------------------------------------------------------------------------------------------------------------------------------------- 別讓「行政法人」成為代罪羔羊 我國第一個行政法人機構—兩廳院,今天 或許很多人不知道,在行政法人化之前的兩廳院,面臨著重大的經營困境,包括人事制度不適宜,造成專業人才聘用困難,工作勞逸不均、士氣低落,而且各種不合宜的公務機關流程與規定,讓作業沒有效率,也無法強化工作與服務品質;最重要的是,每年預算很低,而且不穩定,更因為過去主管機關的便宜行事,讓兩廳院背負著高達十億元短絀,這不僅讓兩廳院無法跟國際一流劇場一般做長遠的發展規劃,也讓外界屢屢質疑兩廳院「績效不彰」。 「行政法人」是獨立法人機關,實質上執行公共任務,但不採用公務各項法規制度,因此有足夠的運作彈性,以發展專業並提高工作績效。當然,在種種鬆綁之後,則有完整而透明的監督機制,使國家與人民的權益獲得應有的保障。 由於「法人化」的關係,行政院與教育部的全力協助,過去累積的問題一一獲得解決,例如︰人力鬆綁,讓兩廳院可以突破公務機關用人的層層約束,順利進用專業人才,同時協助人力移撥;不適用的辦法,如採購法,不再強迫使用;更重要的是,兩廳院過去的「負債」終於獲得解決,而且從此之後,每年政府有固定補助,讓兩廳院可以更為自主進行長遠的節目發展規劃,這是一所國際一流劇場的基本條件。 只可惜,不知為何當初努力推動「行政法人」制度的行政院組織改造委員會推動小組,在兩廳院立法完成之後,卻從此不見蹤影,這一套對絕大多數人完全陌生的制度,因為缺乏正確的解釋,開始面臨種種扭曲,各種問題也因此產生。首先,關於預算的問題,有些文化界的前輩,非常憂慮「行政法人」是政府想要甩脫文化機構的幌子,因為若是公務機關,政府責無旁貸,若是獨立法人,政府就可以用「不介入」為由,減少,或是直接取消應有的補助。 確實,有些人就是以「法人化之後要自給自足」為藉口,枉顧國內文化環境與條件的缺乏,所作所為加重了原本條件就匱乏的表演團體的生存壓力,更有可能讓兩廳院失去了原有推廣藝術、普及文化的理想,轉向追求單純的營利,也使兩廳院展現國家文化品味與實力的重要價值難以彰顯。 人事的問題也紛擾不休,外界常常批評兩廳院的制度設計有問題,權責不清,所以一定會發生董事長與藝術總監的權限之爭。藝術總監是維持劇場成長與發展的重要關鍵,他的決定與策略決定劇場走向,而且對於國家的文化形象也有影響,全世界的一流劇場都是如此。屢屢更換藝術總監,不僅讓工作同仁無所適從,也讓國際合作單位、國內的觀眾,以及表演藝術團體,對兩廳院,甚至國家,產生懷疑及猶豫。 以上提到的財務與人事,是一般人普遍對於法人化之後的兩廳院最大的疑慮,而我認為這是應該要說明的。就財務部份,兩廳院在法人化之後,每年有來自政府的固定補助,可以維持一定的營運標準與品質,如有特殊計劃,則靠著自籌收入的節餘支應。財務穩定是政府對於兩廳院的承諾,也有會議紀錄為證,並且確實依照會議記錄執行,所有計算的條件都是以目前的環境與條件計算,因此目前的兩廳院的確有不錯的條件可以好好經營成一個一流的劇場,並且照顧國內的藝文團隊。 至於董事長與藝術總監的權責問題,條例中明列董事長與藝術總監權責與工作內容—董事長負責董事會業務,而董事會負責訂定、審議並監督兩廳院大的營運方向與原則,以及聘任藝術總監;所有的實際業務執行與決策,包括一、二級主管的任免,由藝術總監全權負責;如果董事會認為藝術總監不稱職,可以換掉藝術總監,但不能直接干預業務。為了權責能夠相符,因此董監事全為無給職,藝術總監對外代表兩廳院簽約行事,當然負法律上的責任。 所有現在出現的問題,早在推動當初就有設想到,因此透過法條文字與會議紀錄作了框限,只可惜是人為的刻意扭曲,導致今天的結果,而且還將問題推到制度之上,讓一個好制度蒙上不白之冤。四年來我仔細觀察並時時檢討,得到的一個重要結論是:問題在「人」,而非「行政法人」。同時我更要強烈建議組織改造委員會推動小組重新啟動,當初研議法條時,是因為小組的出面,才能排除種種爭議,倘若「行政法人」真的是國家組織改造的重要作為,不要讓人有試圖積非成是,枉費過去的所有努力,請讓專業人士有實現理想的機會。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