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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第2類被保險人(職業工會投保) 不得為第6類被保險人(鄉、鎮、市、區公所投保)
2007/12/14 08:37:32瀏覽3067|回應0|推薦0

請問加入職業工會的勞保,但是健保不加入.(如果健保入市公所合法嗎)
會有啥影響及後果,請各位先進指教,謝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二、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2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0條規定:保險對象違反第12條規定參加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追繳短繳之保險費,以最近5年內之保險費為限。

依健保法第12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而職業工會依健保法第8條規定,是屬於第2類被保險人,所以你的健保不能加入市公所(6類被保險人),只能加入職業工會,否則健保法第70條規定,你除了會被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還會被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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