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健保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健保局繳納
2007/12/14 20:34:52瀏覽120|回應0|推薦0

在職者的健保費

例:就我知道公司如果是4/5號發薪,則是扣3月份健保費;而健保局在月初先扣下3月份的保費還是在月底才扣?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規定,本保險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一類及第四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依前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15日;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1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15為限。但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滯納金得予以免徵,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健保法第29條規定,健保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健保局繳納。也就是說3月份的健保費,公司只要在4月底前交給健保局就可以了。如果公司沒有將3月份的健保費在4月底前交給健保局,依健保法第30條規定,可以再延長15天,也就是說3月份的健保費,公司只要在415日前交給健保局就不會被罰滯納金。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