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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4 08:14:18瀏覽3304|回應0|推薦0 | |
我家人他積欠健保費 86年1月~90年4月 90年5月~90年9月 今天95.1.19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通知, 91年3月4日爸爸有簽健保局所寄的催繳雙掛號通知書,剛在知識+裡看到"5年追期",像我這種情形~~我家人他只要繳費的期間是從何時到何時~~請祥細告訴我,謝謝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據你所述在今年95年1月19日 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處通知函,文件上面是催討86年1月~90年4月及90年5月~90年9月,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健保局只能追討5年內的欠費,但你的情況是追討7年前的欠費,健保局的做法確實不符合規定,但5年的時效不是以你收到法務部執行處通知函來起算,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是應以健保局當初向你催繳的通知函起算,你說在91年3月4日 你爸爸有簽健保局所寄的催繳雙掛號通知書,如果屬實,則86年1月~86年2月的健保費已經超過5年期間,可以不用繳,86年3月以後的健保費則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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