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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健保投保131700 自負額(本人+3眷口)=7192元(最高負擔) 2005-10-14 19:51:03 補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雇主或自營業主。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規定,第1類至第3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其保險費率計算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規定,前條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3口者,以3口計。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下列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規定並配合投保金額分級表等級金額,向保險人申報: 一、、、、、、、、。 三、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 行執業者或屬於第1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 申報。但其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1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2條規定,第1類及第2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作業者: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據妳所述,妳們是做小吃店的生意,則妳們是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第1項第1款第4目,雇主或自營業主的身份,所以健保局會依最高投保金額來計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2條規定,雇主是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如果你每月營利所得沒有達到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你可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自行舉證申報投保金額,但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目前健保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為26400元。 註: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自96年8月1日 起最低不得低於33300元。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規定,眷屬超過3口以3口計算,你家因為有4個眷屬,但還是以3個眷屬計費,所以有1個眷屬人口是不用錢的。如果妳到外面工作,每月薪資25000元,則妳投保的等級是11級25200元,健保費為:25200*4.55%*30%=344元,如果有3個眷屬,健保費為344*4=1376元。 目前健保局將妳們的投保金額以最高一級即131700元來計算,則妳們每月應繳的健保費為:131700*4.55%=5992,有4個眷屬,但還是以3個眷屬計費,健保費為:5992*4=23968元,不是妳說的7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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