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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30 22:37:00瀏覽433|回應0|推薦2 | |
日昨在紐約皇后區緬街上一家規模頗大的華人超市採買生鮮蔬果,結帳時一抬頭瞧見一張「圖文並茂」的8x11彩色列印照片,照片上主人翁是一個男性50開外的華人同胞,手上大包小包好幾個購物袋,然後,圖上寫著斗大的三個中文字-「我是賊!」 在大華府區的東方超市其實偶爾也見到類似情況,結帳處附近貼著一些無法兌現的支票,「敬告」諸同胞:以假支票付款,小心姓名地址被公諸於世,從此名譽掃地。但,此般竊賊拍照並私自定罪的「我是賊」大字報行徑,也許我真是外地人少見多怪,看了真是倒抽一口冷氣,心裏嘀咕...「這....這還有王法嗎?」。 首先,超市抓了賊,第一要報警,即使是現行犯,也應該還能保有「嫌犯」應有的人權和隱私權,怎可私自拍照,還在公開地點貼出?! 再則,照片上寫著「我是賊」,更是離譜,店家未審先判,和古時動用私刑有何不同?! 美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無論有無合法身分都受保護,犯法者自有一定程序接受公裁,華商店家自貼大字報行徑,或許是無知,或許是欺負自己同胞,總之我無法茍同。(寫於03/15/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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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