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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撿錢糾紛的新聞
2010/12/15 21:06:06瀏覽859|回應6|推薦37

一則撿錢糾紛的新聞

昨天有一則撿錢糾紛的新聞,「拾金不昧」本來是美事一樁,事件主角潘小姐本來可以為已也順便為校添光,但是後續的發展卻是令人不勝感慨,到最後還連累母校當天不得不刊出一則說明稿,以杜悠悠之口,實在可惜!

國立○○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說明稿

有關12 14 日蘋果日報A1 版所刊載之本系畢業校友潘同學事件,本系之澄清說明:

一、本系自創設以來對於學生之教育,除法學專業領域傳授外,亦相當重視學生之品格教育,並開設有相關之法律倫理關懷課程。

二、經本系與潘校友聯繫,潘校友表示蘋果日報之報導內容有所偏頗。事件發生係她與本校法律系○○○校友,在自家附近公園幫助流浪動物時,撿拾到李姓婦人之皮夾,然後兩位畢業校友留在原地等候李姓婦人,並至警局處理。李姓婦人在電話中表示願包紅包給兩位校友,兩位校友堅持不要,並說該紅包只要捐給創世基金會或慈善團體。後因兩位均為本校動物保護社之社員,潘校友更是兩任動保社社長,雖現已畢業,但仍經常返校從事動物保護之相關工作。潘校友表示,她們是請求對方將該款項捐給動物保護社,過程中口氣上可能太過於急躁,不過,該請求為在場之警察瞭解並獲婦人同意,且當天開立收據,由李姓婦人直接捐款6000元給動物保護社,做為流浪動物結紮之用,兩位校友沒想到竟發生這麼大的誤解。

三、事實上,今年九月份凡那比風災時,本院師生六十餘人係本校唯一組成凡那比颱風清掃志工隊,協助校園環境災後復原工作的團體,此可為本系法學教育兼顧品德教育之佐證。(請參照網頁

http://www2.nuk.edu.tw/lawyuan/lawyuan/Volunteerslist.html

四、本事件純係偶發的個案,發生本事件對社會大眾造成困擾,本系在此致上最深歉意。爾後,本系當更加警惕並強化倫理品德教育之課程,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教授暨全體師生敬上

我看幾家媒體都有做了相關報導,當事的失主、在場的警察都受訪了,獨缺潘小姐,但事情的輪廓,社會大眾從「客觀的第三者」警察那裏大概也都清楚了,這件事情還不致於變成各說各話的羅生門。我覺得就法律層面而言,學過專業法律的潘小姐一點都沒錯,但是從小到大,我們都知道處理一件事情如果能夠情理法兼具,那就非常地完美,可是我們都知道那通常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我們會察看現況,究竟是情理法,何者為先,再來決定自己下一步究竟該怎麼做;就以這件事來講,失主不小心遺失物品,潘小姐沒送警局辦理失物認領,失主會損失21000元,但潘小姐要知道就法律面而言她有可能被警方緝獲,被檢方以觸犯侵占罪起訴,就道德層面來說,這是一個缺陷,但是只有自己才知道;不過潘小姐「拾金不昧」送回來了,卻相對提出了6000元符合法律要求(不管是拿去捐獻或沒入自用);對照起碼失主還可以拿回15000元,當然李姓婦人最終還是接受了這個請求。

我覺得如果能夠「將心比心」同情失主當時的心情,事情的發展尚不會變成這個樣子,但從這件事情來看,潘小姐欠缺「同理心」。潘小姐既然第一時間能夠「拾金不昧」,將失物送到警局,表示她不在乎這筆錢,當下爽快還給失主就是,失主有錢沒錢都不在這個考量之內,相信會贏得社會很多人喝采;但她不能將心比心,後來卻引用法律專業來向失主請求一定額度給予,加以社會大眾知道失主是一個月入僅3萬,全家三口就靠這筆錢過一個月的狀況下,如何能夠諒解潘小姐到底是接受甚麼樣的四年法學養成教育?尤其,潘小姐說「過程中口氣上可能太過於急躁」,既然是樂捐,為何溝通過程中會口氣急躁,莫非對李姓婦人而言,這是一筆「不樂之捐」。

該系說明稿中引用潘小姐的話「潘校友表示,她們是請求對方將該款項捐給動物保護社,過程中口氣上可能太過於急躁,不過,該請求為在場之警察瞭解並獲婦人同意,且當天開立收據,由李姓婦人直接捐款6000元給動物保護社,做為流浪動物結紮之用」。李姓婦人是一個月入僅3萬,全家三口就靠這筆錢過一個月的家庭,兩個小孩一個大學、一個高中,正都需要大筆金錢支出的年紀,李姓婦人家用錙銖必較都來不及,卻反而還主動捐款6000元給潘小姐參與的動物保護社,做為流浪動物結紮之用。潘小姐的這個說詞,我實在不能茍同。

不過,○○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當更加警惕並強化倫理品德教育之課程」的回應,我非常認同,我也覺得這是單一個案,是小姐處理事情欠周延,本來成年人就該為自己的所言所行負責,更何況是畢業校友;但是我覺得所有相關法律學系除法學專業領域傳授外,學生品格教育、法律倫理關懷課程都要更強化,不然教育出一堆「法匠」無益於國家社會,若是不小心培養了「恐龍法官」還更會危害社會呢!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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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erman0352chang&aid=4697854
 引用者清單(1)  
2010/12/16 19:35 【redhorse 的網誌】 凅轍鮒魚與不樂之捐 - [依法] 請求的留置權

 回應文章

貓喵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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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2 01:04
對啊~!台灣先後當權者....有多少法將或博士.大律師??法官.檢察官]??
.....雖說基本正義仍靠大多數用心有良知的司法相關人士(包括學界).但只要一顆老鼠屎.就能壞了一整鍋大粥.更何況還不是只一顆....
.....對不起.汙染了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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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相信潘小姐的說辭...
2010/12/22 15:42

在新聞剛出來時 在警局可沒人提到酬金捐款的事 是事情鬧大了 才找一個自己人的社團來當白手套

相信要不是新聞披露 加上網友人肉搜索 當事"法律"人才不會把到嘴的肥肉吐出來


大溪小馬(herman0352chang) 於 2010-12-22 18:41 回覆:

正因為大家都不相信潘小姐的說法,所以她受到了社會大眾及與論的撻伐。這對她而言是一個教訓、對法律人同樣也是一個機會教育,當然對所有人也都起了一個教育作用,那就是我們如果能夠更貼心去處理事情,用「同理心」的角度去看問題,事情處理絕對不致變得如此不堪。


Mai-M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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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您的看法
2010/12/16 22:41
現今社會上缺乏同理心的人太多
將心比心感同身受的人又太少
以致於感動服務的精神又相當的匱乏
所以,看到這則新聞..只能說寒心.
最後感謝好朋友的您總是記得來看我
也祝福您一切順心、平安!!
大溪小馬(herman0352chang) 於 2010-12-20 21:36 回覆:

有同理心,社會就會減少很多的紛擾,社會將更祥和。


文武兩邊站, 可可疊羅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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凅轍魚與不樂之捐
2010/12/16 19:16

先說這 [請求] 將這 30% 捐給動保單位 云云....

向人募款,  也要看看捐款人願不願意, 不論對方有什麼理由或是原因, 當對方不願意, 募款的也不能強按著牛頭要牛喝水唄.....

再說這掉錢的婦人,  的確家計困難, 相信在現場必然也設法說明了自己的處境. 而拾獲的這位小姐, 你有愛心想要幫助動物,  但是眼前急需幫助的人, 為什麼捨近求遠?

也許法律系讀的都是有關各種法律的書, 有空也看看兒童文選吧! 寫白話文太長, 還是貼文言文的唄.....

莊周家貧,故往貸粟於監河侯。監河侯曰:

「諾,我將得邑金,將貸子三百金, 可乎?」


莊周忿然作色曰:

「周昨來,有中道而呼者。周顧視車轍中,有鮒魚焉。

周問之曰:『鮒魚來﹗子何為者耶?』

對曰:『我,東海之波臣也。君豈有斗升之水而活我哉?』

周曰:『諾,我且南游吳越之王,激西江之水而迎子,可乎?』

鮒魚忿然作色曰:『吾失我常與,我無所處。我得斗升之水然活耳。君乃言此,曾不如早索我於枯魚之肆﹗』」

大溪小馬(herman0352chang) 於 2010-12-20 21:40 回覆:

感謝格友的回應,我們的教育也許缺乏「同理心」的培養,以致只會引用法條;但處理事情卻顯得不盡情理。


循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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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歸還可獲報酬 "拾金不昧"變味了?
2010/12/16 11:16
拾金不昧是學校教育學生要做的善事,不過現在的法律卻顛覆這種觀念
拾金可昧? 民法訂失主需付3成酬金 ...

千百年來,把拾金不昧作為一項傳統美德,就是這樣在潛移默化中不斷傳承。 法律角度提出,拾金不昧 ... 有學者認為,在古代拾金而昧同樣要受到處罰,而到了現代社會,民法通則其實也早已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

由此可見,法律強設30%獎金予拾金不昧者,豈不是認同了"拾物者可主張失物30%所有權"?!那麼,我的東西有30%不是我的,只因我掉了東西,豈非莫名其妙?難道此法的立意是:你東西掉了,屬於total loss狀態,能拿回來乃是無中生有,失而復得,
大溪小馬(herman0352chang) 於 2010-12-20 21:50 回覆:

本來法律設定拾物者可主張失物30%所有權,是希望提高失物被撿到送警招領的比率,這樣對大家都好,如果我遺失物品,我可以接受這種規定;但這件事情讓人非議的是,對於一個明顯經濟弱勢的人,一個大學法律系畢業生竟還堅持要強索30%所有權這種作法,總讓人覺得大學生法律站得住腳,但卻不通情理。


taiwanmic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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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十的好心
2010/12/15 23:27
百分之七十驕傲的法律一連串的新聞讓人對學法律的人仕缺乏信心與好感。沒有被逮到證據就不算貪污,也沒有嫖妓,被逮到了又說是為了台灣民主及前途而做的。這回來了個"新梗",為了流浪動物請命,感覺好像是詐騙集團一樣,一直在推陳出新的劇本。
大溪小馬(herman0352chang) 於 2010-12-20 21:43 回覆:

確實法律教育是該檢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