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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5 21:06:06瀏覽859|回應6|推薦37 | |
一則撿錢糾紛的新聞 昨天有一則撿錢糾紛的新聞,「拾金不昧」本來是美事一樁,事件主角潘小姐本來可以為已也順便為校添光,但是後續的發展卻是令人不勝感慨,到最後還連累母校當天不得不刊出一則說明稿,以杜悠悠之口,實在可惜! 國立○○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說明稿 有關12 月14 日蘋果日報A1 版所刊載之本系畢業校友潘同學事件,本系之澄清說明: 一、本系自創設以來對於學生之教育,除法學專業領域傳授外,亦相當重視學生之品格教育,並開設有相關之法律倫理關懷課程。 二、經本系與潘校友聯繫,潘校友表示蘋果日報之報導內容有所偏頗。事件發生係她與本校法律系○○○校友,在自家附近公園幫助流浪動物時,撿拾到李姓婦人之皮夾,然後兩位畢業校友留在原地等候李姓婦人,並至警局處理。李姓婦人在電話中表示願包紅包給兩位校友,兩位校友堅持不要,並說該紅包只要捐給創世基金會或慈善團體。後因兩位均為本校動物保護社之社員,潘校友更是兩任動保社社長,雖現已畢業,但仍經常返校從事動物保護之相關工作。潘校友表示,她們是請求對方將該款項捐給動物保護社,過程中口氣上可能太過於急躁,不過,該請求為在場之警察瞭解並獲婦人同意,且當天開立收據,由李姓婦人直接捐款6000元給動物保護社,做為流浪動物結紮之用,兩位校友沒想到竟發生這麼大的誤解。 三、事實上,今年九月份凡那比風災時,本院師生六十餘人係本校唯一組成凡那比颱風清掃志工隊,協助校園環境災後復原工作的團體,此可為本系法學教育兼顧品德教育之佐證。(請參照網頁 http://www2.nuk.edu.tw/lawyuan/lawyuan/Volunteerslist.html) 四、本事件純係偶發的個案,發生本事件對社會大眾造成困擾,本系在此致上最深歉意。爾後,本系當更加警惕並強化倫理品德教育之課程,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教授暨全體師生敬上 我看幾家媒體都有做了相關報導,當事的失主、在場的警察都受訪了,獨缺潘小姐,但事情的輪廓,社會大眾從「客觀的第三者」警察那裏大概也都清楚了,這件事情還不致於變成各說各話的羅生門。我覺得就法律層面而言,學過專業法律的潘小姐一點都沒錯,但是從小到大,我們都知道處理一件事情如果能夠情理法兼具,那就非常地完美,可是我們都知道那通常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我們會察看現況,究竟是情理法,何者為先,再來決定自己下一步究竟該怎麼做;就以這件事來講,失主不小心遺失物品,潘小姐沒送警局辦理失物認領,失主會損失21000元,但潘小姐要知道就法律面而言她有可能被警方緝獲,被檢方以觸犯侵占罪起訴,就道德層面來說,這是一個缺陷,但是只有自己才知道;不過潘小姐「拾金不昧」送回來了,卻相對提出了6000元符合法律要求(不管是拿去捐獻或沒入自用);對照起碼失主還可以拿回15000元,當然李姓婦人最終還是接受了這個請求。 我覺得如果能夠「將心比心」同情失主當時的心情,事情的發展尚不會變成這個樣子,但從這件事情來看,潘小姐欠缺「同理心」。潘小姐既然第一時間能夠「拾金不昧」,將失物送到警局,表示她不在乎這筆錢,當下爽快還給失主就是,失主有錢沒錢都不在這個考量之內,相信會贏得社會很多人喝采;但她不能將心比心,後來卻引用法律專業來向失主請求一定額度給予,加以社會大眾知道失主是一個月入僅3萬,全家三口就靠這筆錢過一個月的狀況下,如何能夠諒解潘小姐到底是接受甚麼樣的四年法學養成教育?尤其,潘小姐說「過程中口氣上可能太過於急躁」,既然是樂捐,為何溝通過程中會口氣急躁,莫非對李姓婦人而言,這是一筆「不樂之捐」。 該系說明稿中引用潘小姐的話「潘校友表示,她們是請求對方將該款項捐給動物保護社,過程中口氣上可能太過於急躁,不過,該請求為在場之警察瞭解並獲婦人同意,且當天開立收據,由李姓婦人直接捐款6000元給動物保護社,做為流浪動物結紮之用」。李姓婦人是一個月入僅3萬,全家三口就靠這筆錢過一個月的家庭,兩個小孩一個大學、一個高中,正都需要大筆金錢支出的年紀,李姓婦人家用錙銖必較都來不及,卻反而還主動捐款6000元給潘小姐參與的動物保護社,做為流浪動物結紮之用。潘小姐的這個說詞,我實在不能茍同。 不過,○○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當更加警惕並強化倫理品德教育之課程」的回應,我非常認同,我也覺得這是單一個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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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