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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9 18:57:38瀏覽2207|回應2|推薦7 | |
之前寫過一篇「中國時報胡說」,所以這次叫做「又胡說」。 這就是胡說的文章﹕短評-有收賄 沒貪汙? 胡說之一﹕「這判決與周占春個人操守與政治立場無關」 全錯。正相反,這次判決,與周占春的法律見解無關,不是法律問題,正如本人一再主張的,「法律為人的『意願』服務」,法條則經常為法官的「心證」服務,法律只是周占春用來挺扁的工具,此案完全是周占春政治立場的顯現。由於當事人是前總統,社會影響特別大,這是一起重大的「政治事件」,而非單純的法律事件。 周占春的政治立場問題,大概兩年前邱毅就揭露過,還列出了他判的三十多個案子為例、為證,中國時報忘了。 胡說之二﹕「而是整個司法體系錯解了憲法意旨與罪刑法定主義」 這些年來,法官有無對官員貪污案判對的案子?同是「司法體系」的檢方,起訴陳水扁對不對?起訴陳榮和與蔡光治等貪污法官對不對?甚至周占春本人重判趙建銘,對不對?……這樣的質問,可列出一長串。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整個司法體系錯解了憲法意旨與罪刑法定主義」的論點,又如何成立? 把某一個深綠法官的「政治判決」引申為「整個司法體系錯解了憲法意旨與罪刑法定主義」,歐買嘎,臺灣的「司法體系」連一絲光明都沒了。 如果繼續由蔡守訓來判陳水扁,結果是否也會是「整個司法體系錯解了憲法意旨與罪刑法定主義」的同樣無罪? 胡說之三﹕幸好那時沒有選舉因素,也因此少了政治糾葛。 臺灣是「沒有選舉因素」,就會「少了政治糾葛」的國度嗎?臺灣的藍綠、統獨(其實是「獨不獨」)「政治糾葛」是年年、月月、日日、時時在糾纏的,中國時報不懂?陳哲男涉嫌貪汙案更一審被曾德水合議庭輕判,之所以沒有引起「政治糾葛」,是因為其他原因,而不是「幸好那時沒有選舉因素」。這「其他原因」是什麼,大概稍微關心政治的人都說得出來,這裡免寫。 胡說之四﹕司法院應對類似貪汙案統一見解 有法律,但對法律的「解釋」、「適用性」,卻「見法官見智」,相似的案子,在這個法官手裡可以輕判,在那個法官手裡卻可以重判,這是臺灣法界的常態(不知是不是也是全世界的常態?),性侵案不也如此?可以想見,其他的殺人案、放火案、搶劫案、盜竊案、販毒案、欺詐案……,不都會如此?如果「司法院應對類似貪汙案統一見解」,則司法院不也應對性侵案、殺人案、放火案、搶劫案、盜竊案、販毒案、欺詐案……都「統一見解」嗎?行得通嗎? 再說,前文不已寫了,「整個司法體系錯解了憲法意旨與罪刑法定主義」?「整個」,這表示司法體系的「見解」已經「統一」,何須司法院再來「統一見解」? 對偶然的特殊重大案子,因為史無前例、無法條規範、無「案例」可援,因而法律解釋一開始就會陷入「見人見智」、「見法官見智」、「見律師見智」,社會影響又很大,司法院來「統一見解」,是有必要的,如「特別費」案件。但官員貪污的案子,屬於「史無前例、無法條規範、無『案例』可援,因而法律解釋一開始就會陷入『見人見智』、『見法官見智』、『見律師見智』」嗎? 胡說之五﹕「短評」寫道,「藍營立委痛批周占春」,「綠營立委則挺周」,照「短評」自己的邏輯,這是因為「選舉因素」,而非「政治糾葛」。 是非真相全被扭曲了。 「藍營立委痛批周占春」,是出於「選舉因素」?那麼是非呢?「痛批」得對不對? 「綠營立委則挺周」,也是出於「選舉因素」?那怎麼理解另一名「綠營立委」「國民黨賺死了」的選舉擔憂? 一篇這麼短的「短評」,竟然邏輯如此混亂、謬誤如此之多,連周占春都要甘拜下風! (「見法官見智」是從「見人見智」而來,「人」是「仁」的諧音,玩一點文字遊戲」 1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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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