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前駐越南大使館對越南撤僑事件有無失職之責」之調查報告
調 查 報 告 六十五年四月十三日
本院外交委員會前據港僑張羽函寄「由越南撤僑論我國外交」一文,請就越南撤僑事件進行調查一案,決議由耀西、時修調查,並經函請調派外交委員會主任秘書余繩忠協助辦理。先後前往外交部、僑務委員會與沈部長昌煥、毛委員長松年談話,並查詢許大使紹昌,旅越僑領阮樂化(前立法委員),陳慶利(現任僑務委員會越南僑務顧問小組召集人)等,並函海軍總司令部查詢。茲將查得事實及意見分陳如下:
一、事實
(一)、關於辦理撤僑部份:
六十四年三月底,越南局勢業已呈現緊張狀態,廣治、順化放棄,南越軍退守峴港,繼而戰局迅速惡化,士氣民心瓦解,西貢外圍為共軍所控制,安全面臨嚴重威脅,我旅越僑胞,人數眾多咸覺惶惶不安。詢據許大使紹昌略稱:「我在越南僑胞一百五十萬人,其中百分之九十八具有越南國籍,在所在國法律上並不認為是我國僑民。越政府因歷年抗共戰亂頻仍,向來嚴格管制其國民出境,迨本年三月戰況惡化,為維護士氣民心,限制更緊,我國僑胞以越南公民身分,自同受此限制,並不能以外僑身分隨時離越。此與他國僑民之人數少且不具越南國籍者,完全不同,我政府在政策上始終未嘗侈言撤僑,俾免僑胞以虛望。使館在戰況急速惡化期間所受賦予的任務,是在對希望走避的重要僑領及一般僑胞,儘量給予便利協助,使其能及時逃離越境。。。。自三月中旬,我使館即已分別口頭促勸重要僑領從早設法離越,三月下旬本人曾向越總理陳善謙商請對越籍華裔洽予出境便利,同時接受申請發給華裔證明書,並從權簽發護照一千三百冊,並循特殊公私關係,商請美方祕密協助撤運越籍華裔出境。」等語(附件一)。
詢據外交部沈部長昌煥稱:關於僑民的定義,有時很難作一明確解釋。持有我國護照者固為僑民,但具有外國護照之華裔,一般來說也是僑民。故政府既不能侈言「撤僑」且交通工具之供應,善後事務之安排,亦難解決。尤以具有雙重國籍者更難處理。又以越南政府限制其國民出境,故華僑無法離越。一部份僑民,因越南戰局變動太快,對當時情勢意存觀望,或因家屬及財產等關係,不欲立即離越,及至最後局勢突變,已無法離開,我大使館駐節海外,無法在當地取得支援,更難協助僑民撤離等語。又詢據僑務委員會毛委員長松年略稱:華僑二字定義,目前尚難確定。有持我國護照,從未加入外國籍者;有加入外籍,未持我國護照者;有持我國護照,而加入外籍者;有為外籍華人之後代(即所謂華裔)者。越南華裔一百六、七十萬,皆為越南公民,受越南國內法令之限制,不得自由離境,故撤僑一節,在我國未可輕言,與美、韓各國迥然不同,其困難亦最多。事實上之最大困難,乃無足夠之交通工具。又以越南總統阮文紹下野,楊文明上台議和,局勢突變,致一切措手不及云云。
經調閱越局緊急期間,外交部與駐越大使館間之來往文電,許大使於三月二十九日曾電外交部,陳該館應變各項措施,其中一項:「本館及各單位越籍華裔雇員及平時與我合作關係明顯之忠貞僑領,有不能不離越以全性命者,我不能置之不理,必須盡量擇要協助其離境,但困難在渠等均係越籍,獲得正式出境許可甚難。職擬擇適當時機試商越政府或賄通主管人員獲其諒解通融。惟為達到此一目的,僅持我普通護照尚不足以應付辦到,請迅賜寄發空白公務護照二百冊(可以特別標幟),備於緊急時簽發,專供便利離越返國之用,事畢繳銷。此項辦法自屬權宜之計,但為越戰特殊情況下有效應變所必需,務祈曲予賜准,以保海外僑胞向心。」(附件二)。外交部於翌日電復:「發給忠貞僑領及華裔雇員以官員護照一節,無論越方或在處理上均有問題,尤其賄賂當地主管一點,更不能試。且舉凡華裔及僑領撤退事,牽涉甚廣,絕對無法保密,如一旦實施,貴館必將遭遇無比困腦,且使我助越撤退難民之救助措施,受到相反效果。務請執事審慎處理,萬勿向僑領等透露執事有關此點之構想。至於必要時撤退少數忠貞僑領及華裔雇員事,正與有關方面洽商中,執事如另有建議,請研擬電部。」(附件三)四月一日外交部電許大使,略以:「政府對忠貞僑胞處境十分關懷,執事建議協助少數必要者離越,原則正確,惟在執行上必須審慎,仍請參照前電指示處理。本部已與毛委員長松年商議,渠完全同意本部意見。」(附件四)。
查越南僑界領袖安全離越者,為數殊甚少,尤以文教方面人士為然。根據僑務委員會報告,越南共有僑校二百餘所,而於淪共前撤退來台者僅有十六人,各報社長、總經理、總編輯來台者合計四人(附件五)。其餘絕大多數均已陷身鐵幕。彼等皆為忠貞人士,平素熱愛祖國,與共匪奮勇作戰,一旦淪入魔掌,其命運可想而知。至於由台前往越南之工作人員及眷屬,亦有未能安全返台者,其處境尤為不堪設想。
(二)、關於辦理華裔證明書部份:
詢據許大使略稱:三月底突又越籍華裔多人,來使館申請發給華裔證明書,大多數申請人似均誤認我將撤僑,屆時可憑此項證明登乘我機船,雖經使館人員婉切說明此係出於誤會,但彼等均仍堅持,且人數逐日增加。四月初使館內部及門外均呈極度擁擠情形,越高級治安當局來商談,以其危及使館安全及一般治安,且足影響越方士氣民心,務請我方合作控制,乃公告暫停接受申請。計自四月初至使館撤退時止,共簽發該項華裔證明書約四千三百件,除其中五百餘件最後經予免費發給外,其餘概依政府規定,每件收費越幣一千四百元(按美金二元折合),該項行政收入,均已由使館報解外交部轉解國庫)。
經調閱該館函報外交部原卷,六十四年二月份行政規費共計收入越幣一、○九七、二五○元,按一美元兌換越幣八○○元計,折合一、三七一‧五六美元,在該館經費內坐扣(附件六)。三月份行政規費收入越幣二、一二五、○二五元,按一美元兌換越幣一、一○○元計,折合一一、九三一‧八四元,亦在該館經費內坐扣(附件七)。四月份(自四月一日至二十六日止)行政規費收入越幣二一○、○四五、○○○元,按一美元兌換越幣二、二○○元計,折合四、五六五‧九一元,經以同額美金支票繳交外交部(附件八)。查上述各月份行政規費收入,依照該館函報外交部所附報告表記載,係分為護照簽證費、貨單簽證費及各項證明書費三種,逐項逐日詳列辦理件數及金額。其中「各項證明書費」一項,包括「華裔證明書」
在內,二月份約為四百餘件,三月份約為一千件(當月下旬約為六百件),四月份約三千七百件,是則該館自三月下旬至四月底止,共辦理各項證明書約為四千三百餘件,估略除其他各種證明書外,辦理華裔證明書約為四千二百件,與許大使所述尚屬相符。該項華裔證明書以每件收取行政規費美金二元計,約共美金捌千餘元,但其中五百件免費發給,故實際收費共七千餘元。又以當時收費係依越南政府官價匯率,與市價相差甚巨,而報繳外交部時則係依市價申算折合,故美金金額較低。
(三)、關於登陸援救難僑部份:
調閱外交部案卷,許大使於六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密急電外交部,略以:「越南主管救濟事務之潘光旦副總理約見中、美、韓、菲使節及國際紅十字會代表等,告稱越戰況突變,自廣治、順化奔峴港難民三十餘萬人,構成嚴重問題,越南政府擬緊急以船艦飛機(陸路交通已斷)於四月底前將該項難民送赴金蘭灣再予安置。因越方缺乏充分交通工具,切懇各友邦及國際機構速予支援,俾達急救目的。查越南政府此項要求,確出萬不得已,我於政治及人道立場,均不能置之不理,謹建議政府同意緊急派遣登陸艇或其他適宜運輸船艦來越擔任此項任務約一個月。」(附件九)外交部於二十七日電復,略以:我決派LST兩艘,定二十八日駛往越南。」(附件十)翌日再電許大使:「政府經再考慮後決定加派LST兩艘連前共四艘。」(附件十一)嗣許大使電請將先派之兩艘登陸艦於任務完畢返國前轉來西貢,載運部份人員及公務行李。外交部電復,已洽賴總長予以協助(附件十二)。四月二十二日外交部電復許大使,略以:「國防部擬將在越之四艘艦艇先予調回兩艘。我艦艇四艘有無全部留越協助撤僑必要,請研判並與美方密取聯繫後電部」(附件十三)。許大使電復務請仍令四艦全部繼續留泊頭頓外海,配合美方最後緊急撤退計畫行動,並儘量協助優先撤離部分(附件十四)。外交部即電復:「國防部告稱:登陸艦兩艘先行返台,並可搭載部分僑民,另兩艘照原議在頭頓外海待命,擔任最後撤館撤僑任務。僑民人數及安全鑑定,由執事與艦長考慮決定。」(附件十五)。詢據許大使略稱:「我政府於四月上旬先後兩次共派登陸艦四艘赴越南,原係應越南政府商請前往擔任自戰區協助運送難民及救濟物資至南部安全地區之任務。迨四月下旬,因戰況急遽惡化,該項任務已無法繼續執行。我艦兩艘奉政府命於二十六日先行調回,其餘兩艘則仍依使館建議,奉命留泊西貢海口之頭頓外海,與美方船艦共同作業,俾於最後階段能救運難僑。我兩艦於二十九日及三十日共救起難民一千五百餘人,其中我難僑八百餘人,經載運返國安置,越人難民七百餘人則經送往菲律賓海軍基地,交由美方接收。」又函詢海軍總司令宋長志覆告略稱:「本部奉國防部令編組同濟支隊,先後派遣運輸艦四艘參加,其任務為應越南政府要求,協助撤運越南難民。各任務艦抵越後,並未授權許大使調配使用,但為考量各艦安全及與越政府協調方便計,飭各艦應就近請示許大使。」「四月二十四日,國防部電指示,如有僑民搭返,在不超載原則下,人數及安全鑑定,由許大使及艦長考量決定。」「由於考量未來安全等因素,電飭同濟支隊LST兩艘於二十六日先行返台。載運大使館部分財物及華僑難民十人返航,五月二日抵高雄港。嗣鑒於越南局勢及西貢狀況惡化,而頭頓海外駐有越艦巡弋,阻止難民乘船逃離,大使館武官朱晉生上校及本部駐越連絡官李鳴皋少校冒險離艦登臨頭頓地區,祕密通知當地僑領及西貢來頭頓之華僑,告知我海軍軍艦駐留頭頓外海海面位置、艦號及接運方法等,使能奔走相告,相機登艦」。「留越兩艦於四月二十八日至五月一日間先後搶救越籍難民及僑胞計中啟艦為八百九十餘人,中邦艦約六百餘人。五月五日兩艦駛抵菲,將越南難民七五五人移交美軍單位,並自美軍單位接收先已逃抵菲律賓而志願來台之華僑二十六人,於五月八日駛抵高雄」(附件十六)。
查我國派赴越南登陸艦前後共為四艘,而全部接救載運之華僑及越南難民不過一千五百餘人,距該艦等載運量相差甚遠。外交部及國防部先後曾有如僑民搭返我艦,在不超載原則下,人數及安全由許大使及艦長考量決定之指示,許大使應可儘量設法載運僑民來台。乃大使館並未設法通知重要僑領及其家屬逕往頭頓海外登艦,以致彼等失去脫離魔掌之機會,深可憾惜。
(四)、關於駐越使館及各單位員眷撤離經過部份:
詢據許大使稱:「我駐越使館及其他各單位人員及眷屬,自四月初越戰情況危急時起,即由使館呈准政府,統籌分批向國內疏散。至本人及最後一批人員共二十二人則報奉政府核准,留至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搭乘我華航最後一次班機撤離,二十七日凌晨抵台。」經調閱外交部案卷,許大使於四月二十四日兩電外交部,稱「目前西貢情勢以至最後階段,各國使館撤閉者頗多,大使仍留此者僅美、法、日、菲、韓及我國,在此情形下本館自應加速撤閉。」。。。「從政治及安全觀點言,本館更不能候至和談醞釀所產生必然與我不友好政府成立後始行撤離。頃與各單位主管詳研商定,除於二十四日由華航續撤五人外,其餘二十二人概於二十六日由華航班機撤離,自二十八日起本館即停止辦公」(附件十七)。外交部電復准予照辦(附件十八)。
(五)、關於駐越使館人員車輛運台部份:
據許大使稱:「使館公有車輛,包括本人座車,均必須使用至最後撤離時為止,祇能放棄,不可能事先運出。惟四月中旬有載鹽之商船自越駛台,使館館員及其他單位人員曾將渠等私有自用汽車十餘輛,洽交該船運台,照付費用,並依法取得越方輸出許可,本人曾予核准辦理。」經查首批回航之登陸艦二艘曾載運軍方人員車輛回台。其後另由商船承運之車輛,係使館各單位人員私有車輛,但非交由登陸艦載運返台者。
二、 調查意見
(一)、越南戰局逆轉,我政府應越南政府請求派軍艦協助峴港難民撤退,因局勢急劇變化,艦艇乃參加聯合救濟事務,此後我艦二艘返台,此時情勢,已甚急危,而兩艦僅載十人返台,其中並無重要人員。艦艇之派遣,最初雖非專為撤僑之用,惟在情勢緊急時,海軍總部曾指示同濟支隊可逕徵得大使館同意執行任務,故在情勢急迫時,大使館仍有運輸工具,可資運用。乃大使館並未事先籌劃,危急時亦未設法通知重要僑領,文化工作人員,僑校校長,及工程師等,集結頭頓登船逃離,致有忠貞人士,各報派駐人員,文化界領袖,及派往越南工作之工程師等人士,均未逃出,流離失散,或遭殺害。許大使在此項處變中,未善盡其職責。
(二)、本人調查此案時,在外交部、僑委會,曾多次詢問:在越南淪陷時,究有多少人員持有中華民國護照,未能撤離者,兩處均答並無此項記載統計,大使館亦無此種記錄。可見平時業務鬆弛,未盡保護人民之職責。
(三)、越南局勢突變,協助救濟難民工作停止。許大使及駐越使館人員眷屬均可在計畫周詳之情形下,連同自用車輛撤離載返台灣,對於重要僑領及在越重要文化人士,事先既無妥善籌畫,及至情勢極端緊急之時,更未通知彼等及家屬逕往頭頓海外登艦,以致登陸艦第一批返台二艘,僅搭載僑民十人,第二批二艘最後亦僅搭載漁民及越南難民約千餘人離越,未能充分利用該艦之載運量,坐使旅越忠貞僑領,尤其為僑校僑報負責人士,絕大多數無法撤離,陷於共黨魔掌,自難免引起海內外同胞之痛切批評及輿論界之責難。懲前毖後,痛定思痛,政府應詳加檢討,切實改進。
以上調查意見擬送行政院處理。
當否?報請
鈞察!此上
院長 余
監察委員 劉 耀 西
葉 時 修
附原交資料影印本一件,訴狀一件,剪報一件,暨本案有關附件十八件。(內外交部案卷核辦後請予發還該部。)
【註】:一、上述調查報告係監察院前委員劉耀西及葉時修二人,就「我國前駐越南大使館對越南撤僑事件有無失職之責」乙節,經數個月之慎密調查後,於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寫成,並向該院外交僑政委員會提出之報告。
二、頃洽獲監察院於(本)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以(98)台外字第0982000120號函覆提供上述報告影印本。該報告原屬密件,惟迄今已逾三十四年,現已解密。讀畢該報告之初淺感想是:
1、絕大多數旅越忠貞僑領,尤其是僑校、僑報負責人士,無法撤離,陷於共黨魔掌,境遇淒慘,確實令人同情,政府相關部會自應深究責任,確實檢討改進。
2、六十四年三月底,越南局勢呈現緊張,廣治、順化棄守,南越軍退守峴港,繼而戰局迅速惡化,士氣民心瓦解,西貢外圍為共軍所控制,安全面臨嚴重威脅,及四月三十日西貢投降,南越即告覆亡。越戰局勢變動之快,完全出乎絕大多數人之意料!
3、大多數僑胞對當時情勢均存觀望,或因家屬及財產等關係,不欲立即離越,及至最後局勢突變,已無法離開。
4、當年通訊科技尚未發達普及,大使館與軍艦間之聯繫,均需透過台北轉遞,連絡確實相當不易,不似今日人人有手機,迅速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