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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評述》貳、個案評述
廿六、事件初期陳儀的積極作為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摘要】: 二月二十八日 【28日下午2時以後臺北事變迅速蔓延,行政長官暨警備總司令陳儀乃發佈,北市戒嚴令,此時柯遠芬與范誦堯均向陳儀建議,將緝煙案件交由警總軍法處從嚴訊辦,但陳儀堅持「法不可廢」、認為應送普通法院審判,並要柯遠芬立即著手佈署戒嚴事宜。】(詳請參閱第197頁第11行)
【同時間內,臺北市參議會於下午2時召開緊急會議,全體市參議員、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台北市長游彌堅都出席,當即作出6項決議:1、立即解除戒嚴令;…6、因本案被捕之民眾應即開釋。會後全體參議員及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並面見陳儀提出上述決議,除第一條允於秩序恢復後解除外,其餘條件陳儀一概接受。】(詳請參閱第198頁第1行)
【2月28日事件初起當天,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即兩度造訪「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主要幹部蔣渭川,並留下一函,稱當局請蔣氏出面收拾大局;3月1日張慕陶第二度致函蔣氏,敦請收拾危局外,並稱無論如何陳儀希望見面一商;傍晚又接警總參謀長柯遠芬來函,邀請蔣氏以行動協助「收拾危局,集中民意,出任調解」云云。…1日晚八時,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送來一函謂:「為國家民族計,為臺灣前途計,君以臺灣黨員指導者立場,…必須冒險挺身出來收拾大局…;在軍政黨三方均來函邀請的情況下,蔣渭川決定應邀出面協助。】(詳請參閱第319頁第5行)
【同時,2月28日傍晚「軍統」臺北站站長林頂立也透過陳儀之弟陳公詮,安排臺北市角頭許德輝面見陳儀,獲准成立「忠義服務隊」。「軍統」人員許德輝在警總安排下取得「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治安組組長的職位,「忠義服務隊」以警總人員、情治人員、及流氓份子混雜其間。】(詳請參閱第201頁第19行)
【28日臺北市衝突初起後,陳儀即向中央政府蔣介石主席發出電文報告,電文中表示「臺灣防共甚嚴,惟27日奸匪勾結流泯,乘公賣局查禁私煙機會聚眾暴動,傷害外省籍人員,特於28日宣佈臨時戒嚴,必要時當遵令權宜處置。」】(詳請參閱第202頁第14行)
【2月28日事件初起當天,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即兩度造訪「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主要幹部蔣渭川,並留下一函,稱當局請蔣氏出面收拾大局;3月1日張慕陶第二度致函蔣氏,敦請收拾危局外,並稱無論如何陳儀希望見面一商;傍晚又接警總參謀長柯遠芬來函,邀請蔣氏以行動協助「收拾危局,集中民意,出任調解」云云。…1日晚八時,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送來一函謂:「為國家民族計,為臺灣前途計,君以臺灣黨員指導者立場,…必須冒險挺身出來收拾大局…;在軍政黨三方均來函邀請的情況下,蔣渭川決定應邀出面協助。】(詳請參閱第319頁第5行)
【2月28日張慕陶兩度造訪蔣渭川,並於3月1日致函邀請,獲得蔣氏首肯。國民政府援軍抵臺大肆鎮壓後的3月10日,四、五名武裝警察至蔣渭川宅䦕槍抓人,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竟然也帶著憲兵追捕,如此首尾不一的行徑,令人驚駭。】(詳請參閱第265頁第2行)
三月一日: 【臺北市處委會的成立可從3月1日,臺北市參議會邀請國大代表、省參議員、國民參政員,於上午10時在中山堂成立「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談起。在該會中決議,推派代表晉見陳儀,提出由官民共同組織處理委員會等五項請求】(詳請參閱第054頁最後1行)
【在這種先入為主的偏差認知之下,柯遠芬於3月1日邀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幹部蔣渭水出面,長官公署方面將蔣渭水等多位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成員安排進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分化該會。其次,警備總部方面並安排了「軍統」人員許德輝取得二二八處委會治安組組長兼「忠義服務隊」隊長職位,以情治人員及流氓混雜其間製造治安上之混亂。】(詳請參閱第228頁第1行)
【3月1日上午10時臺北市參議會邀集國代、參政員、省,參議員共同組成之「緝煙血案調查委會會」在中山堂召開成立大會,會中決定派出黃朝琴、周延壽、王添灯、林忠等人向陳儀提出五項要求:1、立即解除戒嚴令;2、被捕之市民應即開釋;3、下令不准軍、憲、警開槍;4、官民共同組織處理委員會;5、要求陳儀長官對民眾廣播。陳儀應允於下午4時以前召集各機關研究解嚴,被捕民眾可由父兄隣里長聯名具保釋放,其餘條件全部應允。】(詳請參閱第198頁第10行)
【下午5時,陳儀遵照約定於電臺向全臺民眾發表廣播,這也是他在事件過程中第一次廣播。陳儀的廣播內容十分簡短,主要重點即:1、肇事者已送交法院嚴辦,;2、傷者已予治療慰問、死者優厚撫卹;3、當晚12時起解嚴,但遊行集會仍暫時禁止,罷工罷課毆人等妨害公安舉動不准發生;4、被捕者由隣里長具保開釋;官民共組委員會處理此事件。】(詳請參閱第198頁第18行)
【當天下午,長官公署並發表派民政處長周一鶚、交通處長任顯群、工礦處長包可永、農林處長趙連芳、警務處長胡福相等5人參加北市參議會所組之「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警總處長蘇紹文也致函臺北市參議會,略謂當局決定撥付臺幣20萬元與死者之家屬,傷者5萬元為撫卹,希代為轉知。】(詳請參閱第199頁第4行)
【晚間8時,警備總司令部發表公報謂,臺北區自3月1日午後12時起解除戒嚴,但集會遊行仍然禁止。】(詳請參閱第176頁第1行)
三月二日: 【經由陳儀同意,乃於3月2日下午2時,假中山堂召開籌備會議,…。會中,除聽取市參議員張晴川報告與陳儀於當日上午交涉之情形外,又決定變更處委會組織,採納「臺灣省政治協商會議」等意見,…處委會內部組成份子因而轉趨複雜,其中不乏黑道、特務,以及相關利益人士,…,尤其以蔣渭川為主的政治建設協會與王添灯、陳逸松等人之間的傾軋排擠,最為明顯。】(詳請參閲第055頁第5行)
【3月2日上午,蔣渭川會見張慕陶後,首次面見陳儀,隨後加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蔣渭川加入後,處委會內部衝突日益明顯。其一是領導權的衝突,當時王添灯、劉明一派在處委會居於優勢,蔣渭川則受到出席委員的排擠;…其二是政治改革方案之爭。…3月6日又向陳儀獻策設立「臺灣省政治改革委員會」,排除處委會檯面政治人物…明白排除已存處委會成員加入。此構想引發處委會領導人士的不滿,尤其對委員產生方式最為恐慌而氣憤不平,…蔣渭川人馬認為政務局之設置,不過是為了強奪蔣氏所建議之「臺灣政治改革委員會」的權限,…雙方挾改革方案所進行權力爭奪戰,毋寧是愈見白熱化。】(詳請參閱第320頁第8行)
【3月2日下午三時,由「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所改組之官民合組「二二八處理委員會」在中山堂召開第一次會議,政府代表都出席席舆會。】(詳請參閱第199頁第9行)
【同時,陳儀亦在下午3時向全臺民眾作第二次廣播,略謂:1、參加此次事件之民眾准予從寬、一律不加追究;2、被捕之民眾准予釋放,由父兄領回,不必再由隣里長具保;3、傷亡者不分省籍,一律加以治療撫恤;4、處理委員會可以增加其他人民代表,俾可容納多數人民之意見。】(詳請參閱第199頁第14行)
【事件至此(3月2日)為止,長官公署方面似乎拿出誠意接納各方意見,儘量妥協退讓以俾事件的收場與善後。但實際上在這些安撫措施的同1時,政府部門卻又謀定了分化策略,使得包括「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與市面的暴亂情形摻雜了許多複雜的外力,事件發展難以順利落幕。】(詳請參閱第200頁第4行)
【3月2日,柯遠芬建議陳儀向中央請兵,獲陳儀告知已電蔣介石速調整編第21師一加強團來台平亂,又請求將憲兵第四團留駐福州一管營、馬公要塞守備兩個中隊都調來臺灣。】(詳請參閱第228頁第7行)
【陳儀確實向中央政府請求援兵的時間,應該是3月2日。據柯遠芬所述,3月2日柯氏建議陳儀向中央請兵,但陳儀告訴柯氏「業已電主席速調整編二十一師一個加強團來臺平亂」;又因擔心遠水救不了近火,於是當時又決定要求將憲兵第四團留駐福建的一個營,調來歸還建制,並且由交通處即派船接運。】(詳請參閱第203頁第14行)
三月三日: 【3月3日至4日,處委會擴大召開會議,並推派代表至長官公署協商討論。惟4日議案與會談內容除提出有關不法事件、維持治安等事項外,有些內容已漸顯露政治改革的企圖。此外,處委會決議通知全臺17縣市組織地方性的處理委員會,但各地成立處委會分會時間不一,…。】(詳請參閱第56頁等7行)
【3月3日,柯遠芬認為動盪愈演愈複雜,乃思「擒賊擒王」的辦法,他再度「召集情治單位負責人警總調查室主任陳達元、憲兵團長張慕陶、軍統局臺北站長林頂立,指示偵查事變幕後策動份子,並掌握為首份子動態,以備將來平亂之用。同時,
【事件至此(3月2日)為止,長官公署方面似乎拿出誠意接納各方意見,儘量妥協退讓以俾事件的收場與善後。但實際上在這些安撫措施的同時,政府部門卻又謀定了分化策略,使得包括「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與市面的暴亂情形摻雜了許多複雜的外力,事件發展難以順利落幕。】(詳請參閱第200頁第4行)
【或許有人質疑政府部門所採取的「分化對策」陳儀本身是否知情?然以長官公署與蔣渭川素不和睦,並曾對簿公堂的紀錄,卻在發生動亂的緊要關頭邀請蔣氏出面,並予多次接見,委以加入處委會協助「收拾大局」的情形來看,至少陳儀在運用蔣渭水一節是經過審慎考量並瞭解內情的。又,「軍統」林頂立的「義勇總隊」與許德輝的「忠義服務隊之成立,都是陳儀所批准,顯見其所居的決策地位。】詳請參閱第202頁第6行)
三月四日: 【陳儀一直到3月4日才正式向中央政府行政院提出報告,這一電報報告在3月6日的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上被宣讀,出席官員們又是一番抱怨,認為陳儀「出了事不向中央陳報,想壓下去了再向中央報告沒事了,這樣國家損失太大。」】(請參閱第204頁第14行)
三月五日: 【3月5日,臺北市處委會通過該會組織大綱,並首次提出八項政治改革方案,其要點為:…。自此,處委會從過去僅提出與事件相關的治安、撫恤議題,進而決議建立明確組織,並提出政治改革的訴求。】(詳請參閱第057頁第10行)
【然而他(柯遠芬)所說的政治陰謀家之一的蔣渭川,卻是他自己與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三番兩次邀請、致函才出面的,柯遠芬並且在3月5日再次致函蔣渭川嘉許他的作為,如此明的敦請暗的算計,豈非請君入甕、陷人於罪?】(詳請參閱第288頁第17行)
【3月5日,陳儀接獲蔣介石來電謂「已派步兵一團,並派憲兵一營限本月7日由滬啓運,勿慮。」柯遠芬則是更明確的説是3月5日下午收到蔣主席來電,表示已調松滬一帶的整編21師146旅來臺,並且本月10日前全部到達基隆,同時又將駐福建的憲兵第四團一個營亦歸還建制。】(詳請參閱第205頁第4行)
【據蔣渭川所獲得的訊息,(3月5日)當夜陳儀與柯遠芬、張慕陶等三人召開重要會議決定:1、臺灣決不可離開中央,永久為中國的一個省份。2、臺灣決不使其共產化,實行三民主義,亦即將事變定位為尋求獨立之「叛國」行動,及共產黨操縱之「陰謀,在大軍即將開到之前,對二二八事件加諸罪名。】(詳請參閱第208頁第10行)
三月六日: 【3月6日至7日,處委會仍持續開會運作,…,另在7日於混亂情況中,通過王添灯所草擬的「32條處理大綱」以及其他人士表決附議的十項要求。當日傍晚,一行人赴長官公署將所決議的大綱及要求面呈陳儀,卻被陳儀斷然拒絕,…。】(詳請參閱第058頁第3行)
【會後,王添灯向中外廣播,說明二二八事件的原因和經過,並宣讀32條大綱內文及被陳儀拒絕的詳情。最後沉痛地表示:「處委會的使命已經完了,從今以後,…,只有全體省民的力量才能解決,…,希望全體同胞繼續奮鬥」。】(詳請參閲第058頁第9行)
【3月6日晚間8時,陳儀再向全臺民眾第三次廣播。他在廣播中表示要「開誠佈公」和民眾談談自己的想法:1、行政長官公署改為省政府,一經中央核準(准)即可施行改組。2、縣市長於7月1日民選,未民選前,現任縣市中當必人民認為有不稱職者,可將其免職,另由當地縣市參議會共同推舉3名人選,由陳儀圏選1人充任。】(詳請參閱第205頁最後一行)
【6日這一天下午,全省性的「二二八處理委員會」補行了正式成立大會,並選出17名常務委員。該會也在這天發表了「告全國同胞書」,強調此次事件發生「目標在肅清貪官汚吏,爭取本省政治的改革,不是要排斥外省同胞」;宣誓「我們同是黃帝的子孫、漢民族」;高呼「中華民國萬歲、國民政府萬歲、蔣主席萬歲」,卻不知陳儀向中央呈送的報告中已將此次事件定位為「缺乏國家意識」的「叛國行為」。】(詳請參閱第209頁第18行)
三月七日: 【3月7日下午,「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討論王添灯所草擬的三十二條處理大綱」,當天旁聽者特別多,「原來陳儀已經入佈置許多特務混入會場,一則陰謀破壞會場的秩序,二則由這些特務份子提出可以構成「罪責」的各種脫軌的要求,以為鎮壓的證據。混亂中包括白澄枝、呂伯雄、吳國信提出了「撤銷警總」、「軍隊繳械」、「釋放臺灣漢奸戰犯」等要求,所增加的十條要求有的是「軍統」人員所提出,以作為認定反叛中央、進行鎮壓的藉口。】(詳請參閱第318頁第4行)
【7日)晚間,當「三十二條處理大綱」暨十項要求透過廣播傳達出來之後,柯遠芬在日記中所説為「叛國的證據」者包括「取銷警備總部」、「解除國軍武裝」、「臺灣的海陸空軍軍官由臺灣人充任」等,「「這些都是離開了改革省政的立場,完全是要求獨立了,是可忍,孰不可忍」。】(詳請參閱第231頁第2行)
【3月7日,陳儀再度向中央請求加派來臺的兵員數量他在給蔣介石的電文中表示「職因兵力太少深恐一發難收」;「職意一團兵力不敷戡亂之用,擬請除第21師全部開來外,再加開一師,至少一旅,並派湯恩伯來臺指揮,在最短期間,予以徹底肅清」。】(詳請參閱第206頁第15行)
【同日陳儀也接到蔣介石所發的電文稱「二十一師直屬部隊與第一個團,本日正午由滬出發,約十日晨可抵基隆」;並要求…。陳儀則覆電表示…,「目前我因限於武力,十分容忍二十一師到達後,當收斧亂之效」。】(詳請參閱第206頁第19行)
【7日晚間八時半,陳儀又拍電給蔣介石,除表示此次事件有美國人參與之外,並再度強調「臺灣目前情形表面似係政治問題,實際反動份子正在利用政府武力單薄之時機,加緊準備實力,一有機會隨時暴發,造成恐怖局面。如無強大武力鎮壓制裁,事情之演變未可逆料」;因此「仍請照前電所請,除第二十一師全部開來外,至少加派一旅來臺。」】(詳請參閱第207頁第7行)
【援軍即將到達,原本低調的陳儀,態度丕變。7日晚間當處委會代表黃朝琴等人向陳儀呈遞「三十二條處理大綱」暨十項要求時,陳儀未看完序文即勃然震怒,將文件擲地而去,斷然拒絕,對於陳儀態度丕變及如此嚴厲的反應,代表們不禁「相顧失色」。】(詳請參閱第207頁第13行)
【羅幟(織)罪名的具體作法不只一端,3月7日當「二二八處委會」討論王添灯所提出「三十二條處理大綱」之時,更有許多特務、情治人員混入會場起閧,白成枝、呂伯雄、吳國信等人提出「撤銷警備總部、「軍隊繳械」、釋放臺灣人漢奸戰犯」等要求,會議在混亂中增加了十項要求成為武力鎮壓的罪證。】(詳請參閱第210頁第5行)
【由於知悉國府增援部隊即將到達,陳儀於7日晚間即暗令臺北市所有軍隊秘密集中待命;警總參謀長柯遠芬也於7日晚間召集第三處盧處長商議戒嚴事宜,將原定9日晚的戒嚴提前在8日晩實施。(按:「3月9日清晨6時,警備總部宣佈臺北市再度戒嚴,並派兵彈壓變亂,搜捕奸暴。(詳請參閱第235頁第11行)」】(詳請參閱第234頁最底一行)
三月八日: 【3月7日當「二二八處委會」討論王添灯所提出「三十二條處理大綱」之時,因特務、情治人員混入會場起閧,白成枝、呂伯雄、吳國信等人提出「撤銷警備總部」、「軍隊繳械」、「釋放臺灣人漢奸戰犯」等要求,會議在混亂中增加了十項要求,成為武力鎮壓的罪證。】(詳請參閱第230頁第17行)
【8日夜10時30分,長官公署下令攻擊處委會,一時之間槍聲大作,與會者或遭捕殺或開槍反擊,場面混亂不已;除此之外,在圓山、警總、長官公署、臺灣銀行及其他地區也不時傳出槍聲。】(詳請參閱第06的頁最底一行)
【3月8日晚間,警備總部方面並以軍警便衣密佈中山堂附近,準備伺機而動;長官公署方面十時許接獲憲兵已抵基隆之情報後,即於十時半下令總攻撃。當時二二八處委會要員大多分聚中山堂與日新國小開會,聞及槍聲尚以為民眾攻擊長官公署,直到軍隊衝進房間始知有變,於是紛紛逃避,部份武裝退伍軍人與軍隊混戰,但「二二八處委會」、「忠義服務隊」、「臺灣省自治青年同盟」等首腦被捕殺者甚眾。】(詳請參閱第235頁第3行)
三月九日: 【9日凌晨,憲兵第21團第1營自基隆抵達臺北陳儀隨即宣布臺北戒嚴,通令全省「搜捕奸暴」。在臺北市除8日至9日曾有零星攻擊事件外,10日後因國府援軍不斷進駐臺北,大軍壓制使得鎭壓行動未遭受任何反抗就宣布結束。】(詳請參閱第067頁第4行)
【9日清晨警總參謀長柯遠芬廣播,指昨夜有「奸匪暴徒」數千名「武裝進攻」圓山倉庫、警備總部、長官公署、臺灣銀行等機關,實屬不法已極,自9日起臺北、基隆一律戒嚴。以上這些事端都有當局操縱的跡象,詳情請參考第五章第四節。】(詳請參閱第210頁第16行)
【3月9日清晨6時,警備總部宣佈臺北市再度戒嚴,並「派兵彈壓變亂,搜捕奸暴」。】(詳請參閱第235頁11行)
三月十日: 【3月10日,陳儀下令解散處委會及各地分會,並四處逮捕丶暗殺處委會有關人士。至此,處委會居中調和丶建言的任務宣告終結,原以為官方誠心誠意與民眾和平解決此事件,那想到陳儀大玩兩手策略,一方面與處委會妥協和談,一方面卻急電中央派兵鎮壓,並派出特務擾亂時局 ,以利鎮壓丶搜捕民眾之藉口。】(詳請參閲第060頁第11行)
【評述】: 一、二二八事件蔓延後,行政長官暨警備總司令陳儀認為事態嚴重,立即展開下列行動,以期儘速恢復社會秩序與治安: 1、呈報中央宣佈戒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以後,暴力抗爭迅速蔓延,行政長官暨警備總司令陳儀乃發佈臺北市戒嚴令,但迅即接受「緝煙血案調查委會會」之要求,於次日(三月一日)晚間八時發表公報,宣布自3月1日午後12時起解除戒嚴;三月八日晚間,因【「奸匪暴徒」數千名「武裝進攻」圓山倉庫、警備總部、長官公署、臺灣銀行等機關】(另【在圓山、警總、長官公署、臺灣銀行及其他地區也不時傳出槍聲】),乃於翌(九)日清晨六時再度宣佈臺北市戒嚴。 【28日臺北市衝突初起後,陳儀即向中央政府蔣介石主席發出電文報告,電文中表示「臺灣防共甚嚴,惟27日奸匪勾結流泯,乘公賣局查禁私煙機會聚眾暴動,傷害外省籍人員,特於28日宣佈臨時戒嚴,必要時當遵令權宜處置。」】(詳請參閱第202頁第14行)
【(2月)28日下午2時以後臺北事變迅速蔓延,行政長官暨警備總司令陳儀乃發佈,北市戒嚴令,此時柯遠芬與范誦堯均向陳儀建議,將緝煙案件交由警總軍法處從嚴訊辦,但陳儀堅持「法不可廢」、認為應送普通法院審判,並要柯遠芬立即著手佈署戒嚴事宜。】(詳請參閱第197頁第11行)
【(3月1日)晚間8時,警備總司令部發表公報謂,臺北區自3月1日午後12時起解除戒嚴,但集會遊行仍然禁止。】(詳請參閱第176頁第1行)
【8日夜10時30分,長官公署下令攻擊處委會,一時之間槍聲大作,與會者或遭捕殺或開槍反擊,場面混亂不已;除此之外,在圓山、警總、長官公署、臺灣銀行及其他地區也不時傳出槍聲。】(詳請參閱第066的頁最底一行)
【9日凌晨,憲兵第21團第1營自基隆抵達臺北陳儀隨即宣布臺北戒嚴,通令全省「搜捕奸暴」。在臺北市除8日至9日曾有零星攻擊事件外,10日後因國府援軍不斷進駐臺北,大軍壓制使得鎭壓行動未遭受任何反抗就宣布結束。】(詳請參閱第067頁第4行)
【9日清晨警總參謀長柯遠芬廣播,指昨夜有「奸匪暴徒」數千名「武裝進攻」圓山倉庫、警備總部、長官公署、臺灣銀行等機關,實屬不法已極,自9日起臺北、基隆一律戒嚴。以上這些事端都有當局操縱的跡象,詳情請參考第五章第四節。】(詳請參閱第210頁第16行)
【由於知悉國府增援部隊即將到達,陳儀於7日晚間即暗令臺北市所有軍隊秘密集中待命;警總參謀長柯遠芬也於7日晚間召集第三處盧處長商議戒嚴事宜,將原定9日晚的戒嚴提前在8日晩實施。(按:「3月9日清晨6時,警備總部宣佈臺北市再度戒嚴,並派兵彈壓變亂,搜捕奸暴。(詳請參閱第235頁第11行)」】(詳請參閱第234頁最底一行)
2、迅速回應臺北市參議會、「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以及「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之要求:二月二十八日下午接見臺北市參議會全體參議員及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等人,三月一日接見「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代表,以及三月七日晚間接見「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代表,並當即回應渠等要求。 【(2月28日)臺北市參議會於下午2時召開緊急會議,全體市參議員、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台北市長游彌堅都出席,當即作出6項決議:1、立即解除戒嚴令;2、對凶手依法嚴懲,;3、撫卹死傷者;4、由臺北市參議會及北市省參議員、國民參政員國大代表組成「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辦理本案;5、公務員在市內取締專賣品時不准帶槍;6、因本案被捕之民眾應即開釋。會後全體參議員及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並面見陳儀提出上述決議,除第一條允於秩序恢復後解除外,其餘條件陳儀一概接受。】(詳請參閱第198頁第1行)
【3月1日上午10時臺北市參議會邀集國代、參政員、省,參議員共同組成之「緝煙血案調查委會會」在中山堂召開成立大會,會中決定派出黃朝琴、周延壽、王添灯、林忠等人向陳儀提出五項要求:1、立即解除戒嚴令;2、被捕之市民應即開釋;(3)、下令不准軍、憲、警開槍;4、官民共同組織處理委員會;5、要求陳儀長官對民眾廣播。陳儀應允於下午4時以前召集各機關研究解嚴,被捕民眾可由父兄隣里長聯名具保釋放,其餘條件全部應允。】(詳請參閱第198頁第10行)
【7日於混亂情況中,通過王添灯所草擬的「32條處理大綱」以及其他人士表決附議的十項要求。當日傍晚,一行人赴長官公署將所決議的大綱及要求面呈陳儀,卻被陳儀斷然拒絕。】(詳請參閱第058頁第3行)
3、三月一日下午令派民政處長周一鶚、交通處長任顯群、工礦處長包可永、農林處長趙連芳及警務處長胡福相等五人參加北市參議會所組之「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並迅撥臺幣20萬元與死者之家屬,傷者5萬元為撫卹: 【(3月1日)當天下午,長官公署並發表派民政處長周一鶚、交通處長任顯群、工礦處長包可永、農林處長趙連芳、警務處長胡福相等5人參加北市參議會所組之「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警總處長蘇紹文也致函臺北市參議會,略謂當局決定撥付1臺幣20萬元與死者之家屬,傷者5萬元為撫卹,希代為轉知。】(詳請第198頁第10行)
4、敦請蔣渭川參加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並協助維持治安:二月二十八日事件發生當天下午,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即著由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二度往訪臺籍精英蔣渭川,並留下一函,翌日(三月一日)張團長再度致函蔣氏,同日傍晚警總參謀長柯遠芬與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二人亦分別致函蔣氏,懇請蔣氏出面協助「收拾危局」。由此足見陳儀政府對臺籍精英之重視,及盼望恢復社會秩序之誠意。 【2月28日事件初起當天,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即兩度造訪「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主要幹部蔣渭川,並留下一函,稱當局請蔣氏出面收拾大局;3月1日張慕陶第二度致函蔣氏,敦請收拾危局外,並稱無論如何陳儀希望見面一商;傍晚又接警總參謀長柯遠芬來函,邀請蔣氏以行動協助「收拾危局,集中民意,出任調解」云云。…1日晚八時,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送來一函謂:「為國家民族計,為臺灣前途計,君以臺灣黨員指導者立場,…必須冒險挺身出來收拾大局…;在軍政黨三方均來函邀請的情況下,蔣渭川決定應邀出面協助。】(詳請參閱第319頁第5行)
【2月28日張慕陶兩度造訪蔣渭川,並於3月1日致函邀請,獲得蔣氏首肯。】(詳請參閱第265頁第2行)
【在這種先入為主的偏差認知之下,柯遠芬於3月1日邀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幹部蔣渭水出面,長官公署方面將蔣渭水等多位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成員安排進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分化該會。其次,警備總部方面並安排了「軍統」人員許德輝取得二二八處委會治安組組長兼「忠義服務隊」隊長職位,以情治人員及流氓混雜其間製造治安上之混亂。】(詳請參閱第228頁第1行)
【然而他(柯遠芬)所說的政治陰謀家之一的蔣渭川,卻是他自己與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三番兩次邀請、致函才出面的,柯遠芬並且在3月5日再次致函蔣渭川嘉許他的作為,如此明的敦請暗的算計,豈非請君入甕、陷人於罪?】(詳請參閱第288頁第17行)
【據蔣渭川所獲得的訊息,(3月5日)當夜陳儀與柯遠芬、張慕陶等三人召開重要會議決定:1、臺灣決不可離開中央,永久為中國的一個省份。2、臺灣決不使其共產化,實行三民主義,亦即將事變定位為尋求獨立之「叛國」行動,及共產黨操縱之「陰謀」,在大軍即將開到之前,對二二八事件加諸罪名。】(詳請參閱第208頁第10行)
5、虛心接受民間代表要求,三度親自前往電台發表廣播:陳儀接受臺北市參議會及「二二事件處理委會」之要求,於三月一日、三月二日及三月六,先後三度向全省民眾廣播,宣示政府同意政治改革要求之決心,以及善後事件之誠意。 【(3月1日)下午5時,陳儀遵照約定於電臺向全臺民眾發表廣播,這也是他在事件過程中第一次廣播。陳儀的廣播內容十分簡短,主要重點即:1、肇事者已送交法院嚴辦,;2、傷者已予治療慰問、死者優厚撫卹;3、當晚12時起解嚴,但遊行集會仍暫時禁止,罷工罷課毆人等妨害公安舉動不准發生;4、被捕者由隣里長具保開釋;官民共組委員會處理此事件。】(詳請參閱第198頁第18行)
【(3月2日)同時,陳儀亦在下午3時向全臺民眾作第二次廣播,略謂:1、參加此次事件之民眾准予從寬、一律不加追究;2、被捕之民眾准予釋放,由父兄領回,不必再由隣里長具保;3、傷亡者不分省籍,一律加以治療撫恤;4、處理委員會可以增加其他人民代表,俾可容納多數人民之意見。】(詳請參閱第199頁第14行)
【3月6日晚間8時,陳儀再向全臺民眾第三次廣播。他在廣播中表示要「開誠佈公」和民眾談談自己的想法:1、行政長官公署改為省政府,一經中央核準(准)即可施行改組。2、縣市長於7月1日民選,未民選前,現任縣市中當必人民認為派體行有不稱職者,可將其免職,另由當地縣市參議會共同推舉3名人選,由陳儀圏選1人充任。】(詳請參閱第205頁最後一行)
6、核准成立忠義服務隊,協助維持治安:同意核准臺北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成立「忠義服務隊」,協助維護社會秩序之請求。 【同時,2月28日傍晚「軍統」臺北站站長林頂立也透過陳儀之弟陳公詮,安排臺北市角頭許德輝面見陳儀,獲准成立「忠義服務隊」。「軍統」人員許德輝在警總安排下取得「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治安組組長的職位,「忠義服務隊」以警總人員、情治人員、及流氓份子混雜其間。】(詳請參閱第201頁第19行)
【在這種先入為主的偏差認知之下,柯遠芬於3月1日邀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幹部蔣渭水出面,長官公署方面將蔣渭水等多位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成員安排進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分化該會。其次,警備總部方面並安排了「軍統」人員許德輝取得二二八處委會治安組組長兼「忠義服務隊」隊長職位,以情治人員及流氓混雜其間製造治安上之混亂。】(詳請參閱第228頁第1行)
【3月2日上午,蔣渭川會見張慕陶後,首次面見陳儀,隨後加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蔣渭川加入後,處委會內部衝突日益明顯。其一是領導權的衝突,當時王添灯、劉明一派在處委會居於優勢,蔣渭川則受到出席委員的排擠;…其二是政治改革方案之爭。…3月6日又向陳儀獻策設立「臺灣省政治改革委員會」,排除處委會檯面政治人物…明白排除已存處委會成員加入。此構想引發處委會領導人士的不滿,尤其對委員產生方式最為恐慌而氣憤不平,…蔣渭川人馬認為政務局之設置,不過是為了強奪蔣氏所建議之「臺灣政治改革委員會」的權限,…雙方挾改革方案所進行權力爭奪戰,毋寧是愈見白熱化。】(詳請參閱第320頁第8行)
【(3月3日)或許有人質疑政府部門所採取的「分化對策」陳儀本身是否知情?然以長官公署與蔣渭川素不和睦,並曾對簿公堂的紀錄,卻在發生動亂的緊要關頭邀請蔣氏出面,並予多次接見,委以加入處委會協助「收拾大局」的情形來看,至少陳儀在運用蔣渭水一節是經過審慎考量並瞭解內情的。又,「軍統」林頂立的「義勇總隊」與許德輝的「忠義服務隊之成立,都是陳儀所批准,顯見其所居的決策地位。】詳請參閱第202頁第6行)
7、呈報中央派兵救援:二二八事件爆發時,陳儀為臺灣省最高行政首長,對維持社會安定以及保障人民性命財產,自是不可推卸之責任,因此窮盡一切努力,包括宣布戒嚴、回應民間代表要求、派員參加處委會會、敦請蔣渭川參加「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親自上電臺廣播、核准成立忠義服務隊,並呈請中央派兵,以備急需(有關請求中央派兵救援乙節,將另文評述),都是不可或缺之作為。 【3月2日,柯遠芬建議陳儀向中央請兵,獲陳儀告知已電蔣介石速調整編第21師一加強團來台平亂,又請求將憲兵第四團留駐福州一管營、馬公要塞守備兩個中隊都調來臺灣。】(詳請參閱第228頁第7行)
【(3月2日)陳儀確實向中央政府請求援兵的時間,應該是3月2日。據柯遠芬所述,3月2日柯氏建議陳儀向中央請兵,但陳儀告訴柯氏「業已電主席速調整編二十一師一個加強團來臺平亂」;又因擔心遠水救不了近火,於是當時又決定要求將憲兵第四團留駐福建的一個營,調來歸還建制,並且由交通處即派船接運。】(詳請參閱第203頁第14行)
【3月5日,陳儀接獲蔣介石來電謂「已派步兵一團,並派憲兵一營限本月7日由滬啓運,勿慮。」柯遠芬則是更明確的説是3月5日下午收到蔣主席來電,表示已調松滬一帶的整編21師146旅來臺,並且本月10日前全部到達基隆,同時又將駐福建的憲兵第四團一個營亦歸還建制。】(詳請參閱第205頁第4行)
【3月7日,陳儀再度向中央請求加派來臺的兵員數量他在給蔣介石的電文中表示「職因兵力太少深恐一發難收」;「職意一團兵力不敷戡亂之用,擬請除第21師全部開來外,再加開一師,至少一旅,並派湯恩伯來臺指揮,在最短期間,予以徹底肅清」。】(詳請參閱第206頁第15行)
【同日陳儀也接到蔣介石所發的電文稱「二十一師直屬部隊與第一個團,本日正午由滬出發,約十日晨可抵基隆」;並要求…。陳儀則覆電表示…,「目前我因限於武力,十分容忍二十一師到達後,當收斧亂之效」。】(詳請參閱第206頁第19行)
【7日晚間八時半,陳儀又拍電給蔣介石,除表示此次事件有美國人參與之外,並再度強調「臺灣目前情形表面似係政治問題,實際反動份子正在利用政府武力單薄之時機,加緊準備實力,一有機會隨時暴發,造成恐怖局面。如無強大武力鎮壓制裁,事情之演變未可逆料」;因此「仍請照前電所請,除第二十一師全部開來外,至少加派一旅來臺。」】(詳請參閱第207頁第7行)
【3月10日,陳儀下令解散處委會及各地分會,並四處逮捕丶暗殺處委會有關人士。至此,處委會居中調和丶建言的任務宣告終結,原以為官方誠心誠意與民眾和平解決此事件,那想到陳儀大玩兩手策略,一方面與處委會妥協和談,一方面卻急電中央派兵鎮壓,並派出特務擾亂時局,以利鎮壓丶搜捕民眾之藉口。】(詳請參閲第060頁第11行)
二、2月28日中午起至3月8日晚間,臺北市發生毆打屠殺公務員及外省人、搗毁佔領官署、宿舍及外省人商店,搶劫收繳槍械彈藥等事故,恐怖活動此起彼落,長官公署為平息眾怒,消弭暴亂,應已唯恐不及!陳翠蓮教授既稱【陳儀堅持「法不可廢」、認為應送普通法院審判】,並稱【事件至此為止,長官公署方面似乎拿出誠意接納各方意見,儘量妥協退讓以俾事件的收場與善後】,但是竟然又說【政府部門卻又謀定了分化策略】,包括【安排蔣渭川進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及【利用流氓、情治人員製造混亂、從事破壞,使民眾懷疑事件的本質,並將將來軍事鎮壓找尋合理之藉口】,前後說法不一、且相互矛盾,如果不是太高估長官公署的能耐,不就是惡意栽贓嗎? 1、陳儀原來【堅持「法不可廢」、認為應送普通法院審判】,但是後來一再妥協退讓,由渠親自上電台廣播【除第一條允於秩序恢復後解除外,其餘條件陳儀一概接受】與【應允於下午4時以前召集各機關研究解嚴,被捕民眾可由父兄隣里長聯名具保釋放,其餘條件全部應允】二節,即可窺見陳氏盼望事件儘早收場與善後之真心。 【事件至此(3月2日)為止,長官公署方面似乎拿出誠意接納各方意見,儘量妥協退讓以俾事件的收場與善後。但實際上在這些安撫措施的同時,政府部門卻又謀定了分化策略,使得包括「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與市面的暴亂情形摻雜了許多複雜的外力,事件發展難以順利落幕。】(詳請參閱第200頁第4行)
【(2月28日)臺北市參議會於下午2時召開緊急會議,全體市參議員、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台北市長游彌堅都出席,當即作出6項決議:1、立即解除戒嚴令;2、對凶手依法嚴懲,;3、撫卹死傷者;4、由臺北市參議會及北市省參議員、國民參政員國大代表組成「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辦理本案;5、公務員在市內取締專賣品時不准帶槍;6、因本案被捕之民眾應即開釋。會後全體參議員及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並面見陳儀提出上述決議,除第一條允於秩序恢復後解除外,其餘條件陳儀一概接受。】(詳請參閱第198頁第1行)
【3月1日上午10時臺北市參議會邀集國代、參政員、省,參議員共同組成之「緝煙血案調查委會會」在中山堂召開成立大會,會中決定派出黃朝琴、周延壽、王添灯、林忠等人向陳儀提出五項要求:1、立即解除戒嚴令;2、被捕之市民應即開釋;3、下令不准軍、憲、警開槍;官民共同組織處理委員會;5、要求陳儀長官對民眾廣播。陳儀應允於下午4時以前召集各機關研究解嚴,被捕民眾可由父兄隣里長聯名具保釋放,其餘條件全部應允。】(詳請參閱第198頁第10行)
2、【長官公署與蔣渭川素不和睦,並曾對簿公堂的紀錄,卻在發生動亂的緊要關頭邀請蔣氏出面,並予多次接見,委以加入處委會協助「收拾大局」(重任)】,正可見證陳儀心胸開闊,大公無私,只重國家利益,不計個人恩怨,而且重視臺籍菁英,不存任何偏見。 【(3月2日)或許有人質疑政府部門所採取的「分化對策」陳儀本身是否知情?然以長官公署與蔣渭川素不和睦,並曾對簿公堂的紀錄,卻在發生動亂的緊要關頭邀請蔣氏出面,並予多次接見,委以加入處委會協助「收拾大局」的情形來看,至少陳儀在運用蔣渭水一節是經過審慎考量並瞭解內情的。又,「軍統」林頂立的「義勇總隊」與許德輝的「忠義服務隊」之成立,都是陳儀所批准,顯見其所居的決策地位。】詳請參閱第202頁第6行) 【柯遠芬於3月1日邀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幹部蔣渭水出面,長官公署方面將蔣渭水等多位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成員安排進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分化該會。其次,警備總部方面並安排了「軍統」人員許德輝取得二二八處委會治安組組長兼「忠義服務隊」隊長職位,以情治人員及流氓混雜其間製造治安上之混亂。】(詳請參閱第228頁第1行)
3、「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會」原於三月二日由官民共同組成,並於三日通過組織大綱,擴大其成員;又「忠義服務隊」係該會於四日成立,並自始隸屬於其治安組且在該會監督之下,故有關(處委會)【其組成份子因而轉趨複雜,其中不乏黑道特務,以及相關利益人士】以及(忠義服務隊)【以情治人員及流氓混雜其間製造治安上之混亂】二節,該會應該難辭其咎,不應嫁禍予【政府部門所採取的「分化政策」】或【都是陳儀所批准】! 【經由陳儀同意,乃於3月2日下午2時,假中山堂召開籌備會議,…。會中,除聽取市參議員張晴川報告與陳儀於當日上午交涉之情形外,又決定變更處委會組織,採納「臺灣省政治協商會議」等意見,…「處委會內部組成份子因而轉趨複雜,其中不乏黑道、特務,以及相關利益人士,…,尤其以蔣渭川為主的政治建設協會與王添灯、陳逸松等人之間的傾軋排擠,最為明顯。】(詳請參閲第055頁第5行)
【事件至此(3月2日)為止,長官公署方面似乎拿出誠意接納各方意見,儘量妥協退讓以俾事件的收場與善後。但實際上在這些安撫措施的同時,政府部門卻又謀定了分化策略,使得包括「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與市面的暴亂情形摻雜了許多複雜的外力,事件發展難以順利落幕。】(詳請參閱第200頁第4行)
【(3月2日)或許有人質疑政府部門所採取的「分化對策」陳儀本身是否知情?然以長官公署與蔣渭川素不和睦,並曾對簿公堂的紀錄,卻在發生動亂的緊要關頭邀請蔣氏出面,並予多次接見,委以加入處委會協助「收拾大局」的情形來看,至少陳儀在運用蔣渭水一節是經過審慎考量並瞭解內情的。又,「軍統」林頂立的「義勇總隊」與許德輝的「忠義服務隊」之成立,都是陳儀所批准,顯見其所居的決策地位。】詳請參閱第202頁第6行)
【柯遠芬於3月1日邀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幹部蔣渭水出面,長官公署方面將蔣渭水等多位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成員安排進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分化該會。其次,警備總部方面並安排了「軍統」人員許德輝取得二二八處委會治安組組長兼「忠義服務隊」隊長職位,以情治人員及流氓混雜其間製造治安上之混亂。】(詳請參閱第228頁第1行)
4、【蔣渭川加入後,處委會內部衝突日益明顯】,正如同所述,純係蔣渭川與王添灯、陳逸松等人在「領導權的衝突」及「政治改革方案之爭」。渠等同屬省籍菁英,立場主張尚且不一,甚相互傾軋排擠,怎能怪罪政府當局「分化」? 【經由陳儀同意,乃於3月2日下午2時,假中山堂召開籌備會議,…。會中,除聽取市參議員張晴川報告與陳儀於當日上午交涉之情形外,又決定變更處委會組織,採納「臺灣省政治協商會議」等意見,…「處委會內部組成份子因而轉趨複雜,其中不乏黑道、特務,以及相關利益人士,…,尤其以蔣渭川為主的政治建設協會與王添灯、陳逸松等人之間的傾軋排擠,最為明顯。】(詳請參閲第055頁第5行)
【3月2日上午,蔣渭川會見張慕陶後,首次面見陳儀,隨後加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蔣渭川加入後,處委會內部衝突日益明顯。其一是領導權的衝突,當時王添灯、劉明一派在處委會居於優勢,蔣渭川則受到出席委員的排擠;…其二是政治改革方案之爭。…3月6日又向陳儀獻策設立「臺灣省政治改革委員會」,排除處委會檯面政治人物…明白排除已存處委會成員加入。此構想引發處委會領導人士的不滿,尤其對委員產生方式最為恐慌而氣憤不平,…蔣渭川人馬認為政務局之設置,不過是為了強奪蔣氏所建議之「臺灣政治改革委員會」的權限,…雙方挾改革方案所進行權力爭奪戰,毋寧是愈見白熱化。】(詳請參閱第320頁第8行)
三、《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撰述團隊允宜另加追究「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暨其成員、日據時代御用士紳以及非法侵佔日產者,以成全事件真相:《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全書追究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臺灣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憲兵第四團長張慕陶、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第21師長張雨卿、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主任委員李翼中、台北縣長陸桂祥、新竹市長郭紹宗、花蓮縣長張文成、臺中縣長劉存忠、臺中市長黃克立、基隆市長石延漢、宜蘭市長朱正宗、高雄市警察局長童葆昭、基隆市警察局長郭紹文、中央社主任葉明勲、民權通訊社謝漢儒、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宣傳處長林紫貴、「半山」份子林頂立、蘇紹文、劉啟光、王民寧與黃國書等個人,以及臺灣警備總部調查室、國防部保密局、憲兵第四團、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丶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臺灣省憲政協進會、三民主義青年團臺灣分團等官方機構與民間社團,以及缐民、告密者與構陷者,唯獨未追究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暨成員、日據時代御用士紳以及非法侵佔日產者之責任。 1、三月七日下午,「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究竟僅只通過所謂「三十二條處理大綱」,抑或同時通過「十項要求」,至少說法並不一致。 (按:中央研究院院士黃彰健之《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證稿》,認為「可見四十二條要求絕非空穴來風」;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陳君愷,於2013年發表專書《解碼228:解開二二八事件處理大綱的歷史謎團》,認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只向陳儀提出三十二條處理大綱,所謂的四十二條大綱則是由當局製造,用來作為鎮壓藉口;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於1994年出版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第二章中記載,處委會召開全體大會提出三十二條要求時,會場有軍統、中統等情治人員(特務份子)活動,新增十條有的是軍統、中統有意提出以為鎮壓之藉口)[詳請參閱註(四)]。
2、倘若當時未曾通過所謂「十項要求」,則《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中指控【「原來陳儀已經佈置許多特務混入會場,一則陰謀破壞會場的秩序,二則由這些特務份子提出可以構成「罪責」的各種脫軌的要求,以為鎮壓的證據。混亂中包括白澄枝、呂伯雄、吳國信提出了「撤銷警總」、「軍隊繳械」、「䆁放臺灣漢奸戰犯」等要求,所增加的十條要求有的是「軍統」人員所提出,以作為認定反叛中央、進行鎮壓的藉口】、【柯遠芬在日記中所説為「叛國的證據」者包括「取銷警備總部」、「解除國軍武裝」、「臺灣的海陸空軍軍官由臺灣人充任」等】、【更有許多特務、情治人員混入會場起閧,白成枝、呂伯雄、吳國信等人提出「撤銷警備總部、「軍隊繳械」、釋放臺灣人漢奸戰犯」等要求,會議在混亂中增加了十項要求成為武力鎮壓的罪證】、【因特務、情治人員混入會場起閧,白成枝、呂伯雄、吳國信等人提出「撤銷警備總部」、「軍隊繳械」、「釋放臺灣人漢奸戰犯」等要求,會議在混亂中增加了十項要求,成為武力鎮壓的罪證】及【7日晚間當處委會代表黃朝琴等人向陳儀呈遞「三十二條處理大綱」暨十項要求時,陳儀未看完序文即勃然震怒,將文件擲地而去,斷然拒絕】(詳請參閱第207頁第13行)等節,則純屬無稽! 【3月7日下午,「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討論王添灯所草擬的三十二條處理大綱」,當天旁聽者特別多,「原來陳儀已經入佈置許多特務混入會場,一則陰謀破壞會場的秩序,二則由這些特務份子提出可以構成「罪責」的各種脫軌的要求,以為鎮壓的證據。混亂中包括白澄枝、呂伯雄、吳國信提出了「撤銷警總」、「軍隊繳械」、「䆁放臺灣漢奸戰犯」等要求,所增加的十條要求有的是「軍統」人員所提出,以作為認定反叛中央、進行鎮壓的藉口。】(詳請參閱第318頁第4行)
【7日)晚間,當「三十二條處理大綱」暨十項要求透過廣播傳達出來之後,柯遠芬在日記中所説為「叛國的證據」者包括「取銷警備總部」、「解除國軍武裝」、「臺灣的海陸空軍軍官由臺灣人充任」等,「這些都是離開了改革省政的立場,完全是要求獨立了,是可忍,孰不可忍」。】(詳請參閱第231頁第2行)
【羅幟(織)罪名的具體作法不只一端,3月7日當「二二八處委會」討論王添灯所提出「三十二條處理大綱」之時,更有許多特務、情治人員混入會場起閧,白成枝、呂伯雄、吳國信等人提出「撤銷警備總部、「軍隊繳械」、「釋放臺灣人漢奸戰犯」等要求,會議在混亂中增加了十項要求成為武力鎮壓的罪證。】(詳請參閱第210頁第5行)
【3月7日當「二二八處委會」討論王添灯所提出「三十二條處理大綱」之時,因特務、情治人員混入會場起閧,白成枝、呂伯雄、吳國信等人提出「撤銷警備總部」、「軍隊繳械」、「釋放臺灣人漢奸戰犯」等要求,會議在混亂中增加了十項要求,成為武力鎮壓的罪證。】(詳請參閱第230頁第17行)
【援軍即將到達,原本低調的陳儀,態度丕變。7日晚間當處委會代表黃朝琴等人向陳儀呈遞「三十二條處理大綱」暨十項要求時,陳儀未看完序文即勃然震怒,將文件擲地而去,斷然拒絕,對於陳儀態度丕變及如此嚴厲的反應,代表們不禁「相顧失色」。】(詳請參閱第207頁第13行)
3、處委會要員為什麼會【聞及槍聲尚以為民眾攻擊長官公署】?又為什麼會有【部份武裝退伍軍人與軍隊混戰】?退伍軍人怎麼會「武裝」與會?又為何要「與軍隊混戰」? 【3月8日晚間,警備總部方面並以軍警便衣密佈中山堂附近,準備伺機而動;長官公署方面十時許接獲憲兵已抵基隆之情報後,即於十時半下令總攻撃。當時二二八處委會要員大多分聚中山堂與日新國小開會,聞及槍聲尚以為民眾攻擊長官公署,直到軍隊衝進房間始知有變,於是紛紛逃避,部份武裝退伍軍人與軍隊混戰,但「二二八處委會」、「忠義服務隊」、「臺灣省自治青年同盟」等首腦被捕殺者甚眾。】(詳請參閱第235頁第3行)
4、當時陳儀是臺灣省最高行政首長,一方面「與處委會妥協和談」,以期事件早日落幕恢復安定,乃自力救濟之最基本作法,另一方「因兵力太少深恐一發難收」,而電請中央派兵,以備急需,更是常人應有之作為。從二月二十八日至三月八日,短短一個星期之間,陳儀政府當局竟能使出如此完美的「兩手策略」,實在太高估了他們的能耐! 【3月10日,陳儀下令解散處委會及各地分會,並四處逮捕丶暗殺處委會有關人士。至此,處委會居中調和丶建言的任務宣告終結,原以為官方誠心誠意與民眾和平解決此事件,那想到陳儀大玩兩手策略,一方面與處委會妥協和談,一方面卻急電中央派兵鎮壓,並派出特務擾亂時局 ,以利鎮壓丶搜捕民眾之藉口。】(詳請參閲第060頁第11行)
【實則42條要求涵蓋人身自由、縣市長民選、多用本省人擔任主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暨成員、日據時代御用士紳以及非法侵佔日產者管、撤銷專賣局與貿易局等都在合乎情理的範圍,至於要求駐臺軍隊「暫時解除武裝」以免繼續流血衝突,要求撤銷警備司令部「以免軍權濫用」,容或不切實際,也談不上什麼叛變色彩。可見,欲以處委員會提出激進、叛變的要求作為蔣介石派兵正當的藉口,顯然不能成立。(詳請參閱第167頁最後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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