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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20:22:08瀏覽273|回應0|推薦0 | |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評述》貳、個案評述
廿二、光復後日產處理問題
【《國民黨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摘要】: 【在日産接受的方面,「CC派」也與陳儀有所矛盾。當時國民黨中央財政委員會以行憲即、黨費需自籌為由,電令陳儀將全臺電影院交由國民黨黨營。陳儀初始堅持不允,但之後不勝黨方的壓力而同意,僅保留臺北國際戲院作為教育處實驗劇場。國民黨臺灣省黨部共接收了電影院等19個單位。】(詳請參閱第179頁第4行)
【又國民黨中央宣傳部針對接收後的《臺灣民報》改為《臺灣新生報》,卻交由青年黨人李萬居主持,至感不滿,乃以臺灣須辦黨報為由,強令分出《臺灣民報》印刷機器及設備之一半,並命盧冠群為特派員來臺催辦《中華日報》。最後陳儀以該報須設於臺南,免得在臺北與《臺灣新生報》發生衝突為條件,接受了黨部的要求。】(詳請參閱第179頁第9行)
【臺灣各機構的接收工作原擬由長官公署全權負責以便統一事權,但孔宋勢力所主導的行政院資源委員會不願放棄接手臺灣工礦等重要企業,要求蔣介石同意參與接收。陳儀最初抗拒…幾經往返折衝,方決定國省合營而告解決。…決定鋁、石油、金銅三項事業劃歸國營,…糖業、電力、紙業、肥料、水泥、機械六項成為國省合營事業,…。除此以外所餘的日本人私人企業或小型會社,才留给省方處理。…陳儀在戰後臺灣日產接收上,顯然失去了主導權。】(詳請參閱第180頁第11行)
【接收的產業絕大多數劃為公營,但多數臺灣人認為日人留在臺灣的財産和企業,是台人勞力與資源共同獲致的成果,甚至其中一部分財產是日人從台人手中強奪而來,不應在戰後全數歸公。】(詳請參閱第192頁第5行)
【監察委員何漢文即指出,日產處理委員會在各地「無惡不作」,許多屬於臺灣人民私人的產業被不分青紅皂白沒收處理,而許多真正的日產又在處理委員會和地方惡勢力(勾)串下,變成個人私產】(詳請參閱第192頁13行)
【1947年2月初,…日產處理委員會臺北市分會也擬標售臺北市所有日產房屋,…消息傳出後,頓時引起全市租用日產房戶的騷動,因為本市日產房屋除60%由公家機關佔用,其餘的40%由臺灣人暫時租住。…所有日產住用租戶因反對標售而聯合成立了「房屋住戶聯誼會籌備處」,於2月18日印發傳單,在街頭巷尾散發,嚴詞譴責「各位準備收買敵產的先生們」,…。原租用戶並向長官公署抗議,要求以適當的價格賣與或長期租與現住用戶。】(詳請參閱第193頁第9行)
【在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海軍總司令桂永清即曾上簽呈給蔣介石,判斷騷亂乃「政府通令拍賣人民及公務員已經佔住之房屋所引起」。國防最高委員會於召開有關事變問題的會議上,監察院于右任也發言指出:「我看的報告是為處理敵產,…臺灣總以為你們拿錢來搶我們的東西,內地去的人都是對他們一種威脅。」日産處理與標售所隱藏的臺灣人民身家財產利益被侵奪的問題,陳儀政府卻未能正視,加以合理處置,蓄積莫大的民怨。】(詳請參閱第194頁第4行)
【評述】: 一、臺灣光復後有關日產之接收,國民黨中央財政委員會與宣傳部,以及行政院資源委員會等單位介入瓜分,【國民黨臺灣省黨部共接收了(全臺)電影院等19個單位】,【又國民黨中央宣傳部針對接收後的《臺灣民報》改為《臺灣新生報》】之外,又在臺南市創辦《中華日報》。此外,行政院資源委員會則將鋁業、石油、金銅三項事業劃歸為國營,並將糖業、電力、紙業、肥料、水泥及機械六項劃歸為國、省合營事業。正如陳翠蓮教授所評述的:【陳儀在戰後臺灣日產接收上,顯然失去了主導權】。
二、【1947年2月初,…日產處理委員會臺北市分會也擬標售臺北市所有日產房屋,…消息傳出後,…所有日產住用租戶因反對標售而聯合成立了「房屋住戶聯誼會籌備處」,於2月18日印發傳單,在街頭巷尾散發,嚴詞譴責:…並向長官公署抗議】,因而【在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海軍總司令桂永清即曾上簽呈給蔣介石,判斷騷亂乃「政府通令拍賣人民及公務員已經佔住之房屋所引起」】。事實上,二二八事件發生是因查緝私煙傷人引起,但其遠因則極錯縱複雜:【由於戰爭末期日人的搜刮掠奪,戰爭的破壞及戰後物材資金的匱乏,產業復甦及工廠復工情況不好,連帶造成失業情形嚴重】(詳請參閱第194頁第14行),加上通貨膨脹,人民生活困苦,另因政府行政效能不彰,未能有效疏解民怨,故拍賣日產,引發抗爭,而成為助長暴亂的柴火!
三、陳儀政府【未能正視,並加合理處置】【日產處理與標售所隱藏的臺灣人民身家財產利益被侵奪的問題】,而【蓄積莫大的民怨】,固然有失其職責,但是那批【要求以適當的價格賣與或長期租與】的現住用戶,本是「非法佔有日產」,竟反以「身家財產被侵奪」為藉口,糾眾抗議(日產)標售,無非只是為了保有其「既得利益」,稍具良知正義的臺灣人難道會予苟同支持?
四、二二八事件之後,監察委員何漢文迅即奉派來台考察,既然目睹或耳聞【日產處理委員會在各地「無惡不作」,許多屬於臺灣人民私人的產業被不分青紅皂白沒收處理,而許多真正的日產又在處理委員會和地方惡勢力(勾)串下,變成個人私產】,竟未本其職責立即著手調查,並對「日產處理委員會」提出彈劾或糾正,反而徒然空口說白話,不僅影響政府威信,更是嚴重失職,並傷害其監委信譽!
五、至於【日人留在臺灣的財産和企業】,陳翠蓮教授說【多數臺灣人認為是台人勞力與資源共同獲致的成果】,究竟有多少臺灣人支持上述看法?事實上,除了收歸國有全民共享外,還有其他更好分享辦法嗎?難道可以直接分配與臺灣人嗎?又如何分配?分配給那人?至於所稱【其中一部分財產是日人從台人手中強奪而來,不應在戰後全數歸公】乙節,在未經確實查明之前,又如何歸還原來所有權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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