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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評述》貳、個案評述六、打殺燒毀侵佔嚴重犯法
2018/12/17 23:42:21瀏覽85|回應0|推薦1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評述》貳、個案評述

 

六、打殺燒毀侵佔嚴重犯法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摘要】:

【(227日晚上,某一查緝人員)竟一氣下,隨手以所配手槍槍柄敲擊林(江邁)婦頭部,以致林婦頭部鮮血直流】(詳請參閱第044頁第7行)

 

【其中查緝員傅學通跑至永樂町(西寧北路一帶),被緊追者拉抱住,傅員一時情急乃開槍掙脫,卻誤擊當時在自宅觀看熱鬧的民眾陳文溪(部中彈、送醫後次日身亡,年20歲),此舉更引起現場民眾的不滿,遂將查緝人員的卡車搗毀焚燒,並追至查緝人員所躲藏永樂町(西寧)派出所,後轉至警察總局(中山堂旁),要求交出肇事兇手,將之槍斃】(詳請參閱第044頁第10行)

 

【(228日下午)約1點多,約四、五百名的群眾,以鑼鼓為前導,高喊口號地由臺北車站走向長官公署請願,群眾方抵中山路口,尚未到公署廣場前,即被公署衛兵舉槍阻擋前進。不久,槍聲噠噠作響,造成現場民眾2人身亡,數名受傷之慘狀,其餘民眾則四處躲避逃散】(詳請參閱第049頁第16行)

 

【自228日下午,臺北市發生長官公署前衛兵開槍事件,造成臺灣群眾累積已久的不滿情緒爆發而怒打『外省人』的情形後,消息透過電臺廣播及民眾口耳相傳,衝突事件因而逐漸擴大至全臺各地。

 

(1)、如北部地區大多在當日下午或傍晚時分即傳出零星衝突:以基隆為例,在事件發生後當晩,已有群眾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等,以及毆打外省人和軍人的情形。

 

(2)、隔日,板橋鎮秩序也失控,民眾…衝入縣政府,毆打職員,…襲擊供應局倉庫,搬走軍用物資,並放火焚燒倉庫;

 

(3)、士林與新店地區發生供應局物資被搶丶武器被劫之情形,

 

(4)、淡水、瑞芳等地則是毆打外省人,金瓜石銅礦籌備處職員宿舍被搗毀;

 

(5)、桃園鎮自1日起接收縣政府及驅趕警局官員;

 

(6)、新竹市則於32日清晨,有一批從臺北來到新竹的青年和學生,…並呼籲民眾參加起義。…市民開始毆打外省人,或是搗毀外省人經營的商店,或是分頭襲擊派出所、法院、市府機關和官員宿舍 ;

(7)、宜蘭…34日地方民眾收繳宜蘭機場倉庫及市警察局槍械,以及將外省人悉數集中保護和設立救護站,救護傷患。」(詳請參閱第051052頁);

 

(8)、「中南部則約在32日才開始有反抗行動:如臺中市民於32日先是遊行示威,爾後分別包圍警局丶專賣局臺中分局以及臺中縣縣長劉存忠的住宅;

 

(9)、彰化市爆發市民毆打警官,搗毀什物,向市長要求罷免警察局督察長沈寶通和保管武器等事件;

 

(10)、雲林地區於2日發生地方青年丶學生襲擊區署辦公室和警察局所,焚毀物品並接受槍械彈藥,以及編組武裝部隊;

 

(11)、嘉義市民則是包圍市長孫志俊公館,民眾除燒毀市長公舘物品外,並毆打外省人及接收警察局丶電臺、市府等機關;

 

(12)、高雄市發生衝突事件是從33日傍晚開始,先有一五後方醫院(即陸軍第二總醫院)的獨立團第7連第1排軍隊遭到攻擊;塩埕區也聚集四、五百民眾,欲攻擊憲兵隊。市警察局也被群眾包圍,警察局長童葆昭的座車遭人焚毀,槍械彈藥被接收。街上亦可見到毆打、搶奪外省人及商店之事不斷發生;

 

(13)、屏東至34日…是日清晨有群眾在火車站毆打外省人,不久又集合在郵電局前抗爭。」

 

(14)、「東部及離島地區…在事件發生後約23天才有抗爭動作,…僅有接收警所武器或代為保管之事。」

 

「觀察各地的衝突反抗,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反抗行動多為反對官署的腐敗,進而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另外也有許多因「省籍」的摩擦而引發的街頭流血衝突。」】(詳請參閱第051054頁)

 

 

【評述】:

一、查緝人員【竟一氣下,隨手以所配手槍槍柄敲擊林(江邁)婦頭部】固然不當,查緝員傅學通跑至永樂町,【被緊追者拉抱住】,【一時情急乃開槍掙脫,卻誤擊】陳文溪,應屬不幸意外!

 

二、現代法治國家,人民將武力交給國家,使武力專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國家有保護人民的義務,人民不得私自動用武力。此外,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

 

三、綜合上述可知,任何崇尚自由民主的國民都應該知道,除了「正當防衛」外,任何人均不得無故傷害他人,包括軍警人員在內!因此,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各地相繼發生「群眾」、「民眾」、「市民」、「青年和學生」「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毆打外省人和軍人」、「衝入縣政府,毆打職員」、「襲擊供應局倉庫」、「搬走軍用物資」、「放火焚燒倉庫」、「供應局物資被搶」、「武器被劫」、「宿舍被搗毀」、「接收縣政府」、「驅趕警局官員」、「呼籲民眾參加起義」、「毆打外省人」、「搗毀外省人經營的商店」,「襲擊派出所、法院、市府機關和官員宿舍 」、「收繳宜蘭機場倉庫及市警察局槍械」、「將外省人悉數集中保護」、「包圍警局丶專賣局臺中分局以及臺中縣縣長劉存忠的住宅」、「毆打警官,搗毀什物」、「要求罷免警察局督察長」、「襲擊區署辦公室和警察局所」、「焚毀物品並接受槍械彈藥」、「編組武裝部隊」、「包圍市長孫志俊公館」、「燒毀市長公舘物品」、「接收警察局丶電臺、市府等機關」、「一〇五後方醫院(即陸軍第二總醫院)的獨立團第7連第1排軍隊遭到攻擊」、「欲攻擊憲兵隊」、「市警察局也被群眾包圍」、「警察局長童葆昭的座車遭人焚毀」、「槍械彈藥被接收」、「毆打、搶奪外省人及商店」、「集合在郵電局前抗爭」、「接收警所武器或代為保管」、「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毆傷人員」以及「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都已嚴重違法,自是法律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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